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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所得税十问

发布时间:2020-03-01 21:24: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所得税

问题

一、异地经营,所得税是否需要异地缴纳?

答:不需要。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属于二级分支机构,下设的项目部有我公司统一核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

二、异地经营,为避免在异地缴纳所得税需哪些手续? 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第六条: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项目部未提供证明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我公司在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供项目部隶属管理证明文件后无需异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

三、异地经营,是否需要异地预缴所得税?

答:不需要。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

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援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六条: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21号 第一条: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我公司属于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在我公司所在地预缴所得税。

2、营业税

问题

一、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缴纳地点在哪儿?

答: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

二、总承包人有无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答:没有义务。

新的营业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我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并非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义务为分包代扣营业税。

问题

三、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业主,总包,如何开具发票?

答:业主代扣代缴总包税金后,要为总包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业主可以自行开票,也可以由总包开票。业主自己开票,然后把记账联等给总包方,或总包方凭《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等资料开票给业主;

总包除给业主开票外,总包如代扣代缴,要给分包方开出《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并要求分包方开出工程发票,这个同业主与总包情况基本一致;

分包凭总包开出的《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和相关资料给总包开出工程发票。

凭《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并带上分包合同等相关资料,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开发票,不需要交纳营业税等税金。

问题四:总包企业营业收入如何确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总包企业以扣除分包款后的营业收入作为营业额,申报营业税。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据此规定,总包申报缴纳营业税为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价款的差额。对此需要注意的是,在纳税申报时,总包需凭借分包开具的发票对营业额进行扣除,在申报表里有“减除额”,按照分包开具的发票在该栏里填列即可。

我公司按照差额确定营业额,需要注意分包发票取得和总包发票开具的同步性。结合问题二,代扣代缴有利于取得分包发票的主动权。

问题

五、如何办理外出经营证明? 答: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前,应到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登记表》,并附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或凭证。对于提供资料齐全、有效的,由主管税务所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达经营地后,出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与《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纳税人应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十日内,将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返回注册地主管税务所进行核销。

我公司如办理外经证,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相关合同或协议,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外经证登记表。 问题

六、代扣代缴营业税,可否收取手续费?

答:不可以。

根据财行〔2005〕36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第一项第一条: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第二项第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但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即取消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总包不再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按照新的营业税条例,我公司不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不是扣缴义务人,所以不符合财行〔2005〕365号文件的说明,不可向税务局要求收取手续费。 问题

七、代扣代缴税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业主代扣代缴时,总包会计处理将业主代扣代缴的税金冲减应收账款;

总包为分包代扣代缴,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计提税金时,只计提自行施工部分,代扣代缴的部分冲减应付账款,在与分包结算时,将代扣代缴的税款计入合同成本;另一种在代扣代缴是都与第一种无异,在与分包结算时,将代扣代缴的税款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两种处理方式的差别在于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是否

计入合同成本,从而对合同毛利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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