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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21 08:38:22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所得税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纳税人名称:武汉德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420101717957651,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罗仁德,注册资金:300万元,经营地址:武汉高科医疗器械园(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818号)B区9号楼A单元5楼,主营:光机电一体化、高频激光、医疗器械、计算机技术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开发产品的销售、医疗器械、家用电器零售。

我公司于2014年对我公司2013年1月-12月所得税进行了自查,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29,914.56元,营业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

加5,017.57元,期间费用202,205.03元,营业利润5,150.58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15.06元。

2013年全年应纳所得税额515.06元,当年已缴515.06元,已缴清。

二、自查后发现问题:

自查发现,2013年管理费用应调减10,751.70元,其中差旅费调减6,842.20元,业务招待费调减3,909.50元,调整后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29,914.56元,营业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加5,017.57元,期间费用191,453.33元,营业利润15,902.28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791.94元。

2013年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791.94元,当年已缴515.06元,次年1月已补缴1276.88元

三、我公司于2014年2月前将应补缴的所得税已经全部缴清。

武汉德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0日

推荐第2篇:所得税自查报告[推荐]

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自 查 报 告

中山地税开发区分局:

我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30万元。注册地址: 21卡,税务登记证号为:333,经营范围:承接电气安装、给排水、空调通风、空气净化工程;计算机网络设计、安装工程;承接室内外装饰工程(与资质证同时使用)。

我司2014年全年收入金额:1915833元,利息收入:118.54元,主营业务成本金额:1756710.64元,利润总额:48888.37元,享受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7663.81元,预交所得税30653.33元,汇算清缴时补缴:1.89元;

2015年全年收入金额:3341131.83元,主营业务成本金额:2823838.39元,利润总额:2248.62元,享受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10994.21元,预交所得税6508.15元,汇算清缴时补缴:821.32元。在汇算清缴期间,经本公司对2015年的收入、成本、费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内部认真自查,发现公司2015年主要有以下调增事项,具体有通讯费:6356.64元,业务招待费2525.6元,车辆使用费:13015.14元,物业费:2032.6元,差旅费:45405.74元,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512.11元,补交纳所得税额821.32元。

特此说明!

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2日

推荐第3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1〗〖2〗〖3〗〖4〗〖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XX]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1号)第一条第

(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XX]148号第三条第

(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9号)第

三、

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1 』『 2 』『 3 』『 4 』『 5 』

(6)企业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XX]88号);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1 』『 2 』『 3 』『 4 』『 5 』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XX]160号、京财税[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六

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

(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XX]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

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1)(2)(3)(4)(5)

推荐第4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0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09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第一条第

(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第三条第

(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

三、

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08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160号、京财税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08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08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二十八条第

(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推荐第5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执法自查情况汇报材料

市局所得税科:

我局按照上级的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认真进行企业所得税执法自查。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积极部署检查工作

为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落实此项工作。

组长:郭本州

副组长:李洪山周云峰王安康丁利伟

成员:税政、征管、票管、监审、法规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中心所、城关分局、各科室加强沟通,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二、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项目

针对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内容,我局对每一项逐条进行细化,认真对照进行自查。截止2010年8月我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共计查账户155户,核定户58户,定期定额7户,我局认真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学习,不搞应付,把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到实处。

三、基本情况

1、对关联企业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我的的关联企业非常少, 1

再加上有的所得税归国税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我局对关联企业的管理需要加强。

2、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需要加强,截止目前,我局没有一户小型微利企业,使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没有体现。

3、对我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有待于落实。

4、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依法进行了认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初,在征管系统进行认定,对于每年6月之前的手工纸质认定从2004年到现在没有进行。这个情况也向市局反映过。

5、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料存在审批文书使用和填写不规范现象,填写有漏项现象。减免税资料整理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6、弥补亏损台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四、改正方法

1、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结合具体工作岗位,分门别类进行培训,对个体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文书的制作等;对企业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会计学小企业会计制度、成本会计,以突出培养查账能手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

2、从小处着手,发现不规范的现象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主管领导一道解决问题。边干边学,不懂就问,不会就查,认真落实未落实、未执行的各项政策。

3、理顺工作思路,使用合适的工作方法,杜绝眉毛胡子一把抓。,充分运用地税综合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税收管理,人机结合,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深度。

4、抓住重点,以点带面。以加强专业市场管理为突破口,以点带面,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户管理、定额核定、定额审批、税款征收等各项工作,推动了我县征管工作全面提高。

五、总结整改,以备市局检查

自查结束后,我局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自查工作,使全局地税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得到提高和促进。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推荐第6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范文之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0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09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

三、

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10]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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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亏损自查报告

目前,开平区现有重点钢铁企业6家,钢铁行业税收占全区地税收入的6成以上。为此,开平区局不断加强钢铁行业特别是亏损钢铁企业的稽查检查,在200

4、2005两年钢铁行业效益整体下滑的大形势下,不仅促进了应收尽收,而且有效保障了该行业税基。

一、强化亏损钢铁企业管理的背景以及工作思路

2004-2005年,全国钢铁业在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效益滑坡。表现在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成品钢价格持续走低、工人工资维持原有水平、市场销路不畅通。特别对一些中、小型规模的钢铁企业,影响尤其明显。以开平区为例,6家重点钢铁企业全部申报亏损。在该局的钢铁行业月份入库税款统计中,除城建税、“地方三税”外,出现了所得税“零申报”的“经常化”趋势。在这种大背景下,全面加强亏损钢铁企业所得税零申报管理、充分保护税基尤为重要。对此,该局充分落实大稽查的指导思想,要求稽查部门和基层征管单位要做到汇算清缴和日常检查两手硬,在应收尽收的同时,保障该行业所得税税基。从开平区局调研情况看,管理分局加强日常管理、稽查局和管理分局联手汇算、稽查局加强日常检查,这样“三位一体”的模式,可以更加贴近企业生产经营,保证税收链条的紧密连接,可以实现对钢铁业税收信息、财务信息、生产信息的动态掌握,解决企业信息和税务信息相对不对称的问题,效果较好。同时,对企业偷税

倾向有了一定的前瞻性预测和分析。

二、强化亏损钢铁企业管理的方法探究

(一)抽调业务骨干,实行集约化检查。从客观实际看,一般规模的钢铁企业相比其他行业企业,对检查深度、时间、人员安排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大户企业检查更应该讲究分工和合作,这样才能提高效率、确保效果。该局按照企业会计科目和相关税种设置,将检查人员分为不同的小组,即成本(从材料购进到成本的结转)、往来账目、销售收入(结合购销合同等相关资料)、流转税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账面各项收支(管理费、销售费、营业外收支、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等)、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土地面积,核实折旧,房产税、车船税)、工资(成本、个人所得税)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个人分工的其他问题,也要求全面纪录,并传递给相关分工的检查人员。同时,该局坚持同一检查人员在不同企业检查中的分工不变,便于对相关政策的透彻理解和统一掌握,通过对比发现新问题,以实现集约化、专业化检查。从开平区局调研发现,这种方法实际效果较好,不仅兼顾了企业账面全部,而且便于对政策的透彻理解掌握以及所负责账户的深刻认识,便于对比问题和发现新问题,起到了举一反三的作用。通过这种分工和深化,开平区局很多同志成了特定分工账户的“专家”,对提高业务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在查深、查细、查透上下功夫。一是把成本检查作为重点和突破口。由于企业成本核算的复杂性,成本检查成为了税务管理和稽查的难点。从材料购进环节的平均单价检查开始,到耗材数量、成本的结转、甩料核算,逐步细致检查,对原材料暂估入库、退货冲回、亏吨问题、原材料年末红字现象、材料盘点差异、自建行为领用成品钢等容易掩盖问题的会计现象加大了检查力度。在2004年的成本类检查中,累计调增应税所得额1200万元,通过检查核减了企业亏损额,保证了税基不受侵害。二是资金资本化问题得到了重视。2002—2003年,钢铁行业利润率较高,带动了原有企业的改、扩、建和新建,但所占用资金的财务费用所有企业均列支到了当期费用中,利息资本化问题没有一家企业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通过调整,促使某钢铁公司冲减了当期财务费用10万元,其他企业也不同程度地冲减了当期财务费用。虽然调整数额不大,但纠正了一个行业的会计处理问题。三是严格规范纳税调整。对企业账务处理中,以白条列支劳务费、占地费;损失不经审批直接税前列支;资产的“费用化”以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长期挂账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及时作出纳税调整,累计调增应税所得额500万元。四是加强了关联企业的检查。该区一般规模的钢铁企业,以集团公司形式注册的较多,关联方交易较为频繁。对此,该局按照当期该行业的市场平均价格,对有关企业关联方销售进行了调整,调增所得额70万元;对部分关联企业间整体租赁抵顶银行利息行为进行了查处,查补相应营业税及附带税种累计160万元,调增了出租方应税所得;对集团内部企业间代付

银行利息行为,通过核对贷款协议户头,调整了利息7笔,制止了企业利润向亏损企业转移的问题。五是对老钢铁企业的地方三税严格检查。部分老企业改、扩建后,对新增部分不及时申报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老企业没有土地证,土地使用税少申报现象突出;连续亏损企业存在新增房产价值不入账现象,且较为普遍,造成房产税少申报。通过检查,查补地方三税20多万元。

(三)注重查后巩固工作。企业所得税补亏政策是连续性的,那么检查更要注重连续性,保证高质量的连续深入检查,是保护税基的必备条件。该局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企业财务人员作了讲解,同时保存了上年检查记录,以对来年相同性质的问题进行着重检查。从2004年钢铁企业检查和2005年汇算看,同一性质的问题基本得到了杜绝。

三、对亏损钢铁企业检查结果的思考

通过强化稽查检查,该局2003年查补地方三税30万元,调减钢铁行业亏损额1.2亿元;2004年查补地方三税20万元,调减亏损额1.6亿元,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侵害税基现象发生。从中,该局也发现了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一是不申报、少申报问题较多。这和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有关,同时也说明税收管理员日常辅导工作还需加强。二是应调未调问题较为突出。比如营业外支出中的不合规问题、超三年的应

付账款问题。多数企业一定程度上存在侥幸心理。三是企业偷税倾向发生转移。从原来的费用类做表面文章,变为现在的成本类作深层文章、利用关联企业、涵养折旧、转移利润等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四是对企业的日常跟踪管理不到位。企业改扩建问题、日常报表的异常情况得不到充分重视。

为此,该局建议:一是税收管理员要加强钢铁企业日常辅导。很多问题都是日常性调整问题,但这些问题在年终汇算中发现以及日后稽查中发现,与在日常辅导中纠正是不一样的,企业一次性调整,破坏了税款的均衡入库。二是加强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着力促进钢铁企业会计的正规化。三是加强企业自查。一般的企业自查都可以对日常调整项目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同时可以很好地节省日后税务稽查成本。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很多蓄意偷税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发挥税收震慑作用,净化辖区纳税环境。

推荐第8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解读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一)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0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09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

(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

(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

三、

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08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08]160号、京财税[2009]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08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08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

(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10]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二)

市局所得税科:

我局按照上级的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认真进行企业所得税执法自查。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积极部署检查工作

为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落实此项工作。

组长:郭本州

副组长:李洪山 周云峰 王安康 丁利伟

成员:税政、征管、票管、监审、法规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中心所、城关分局、各科室加强沟通,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二、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项目

针对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内容,我局对每一项逐条进行细化,认真对照进行自查。截止2010年8月我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共计查账户155户,核定户58户,定期定额7户,我局认真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学习,不搞应付,把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到实处。

三、基本情况

1、对关联>企业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我的的关联企业非常少,再加上有的所得税归国税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我局对关联企业的管理需要加强。

2、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需要加强,截止目前,我局没有一户小型微利企业,使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没有体现。

3、对我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有待于落实。

4、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依法进行了认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初,在征管系统进行认定,对于每年6月之前的手工纸质认定从2004年到现在没有进行。这个情况也向市局反映过。

5、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料存在审批文书使用和填写不规范现象,填写有漏项现象。减免税资料整理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6、弥补亏损台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四、改正方法

1、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结合具体工作岗位,分门别类进行培训,对个体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文书的制作等;对企业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会计学小企业会计制度、成本会计,以突出培养查账能手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

2、从小处着手,发现不规范的现象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主管领导一道解决问题。边干边学,不懂就问,不会就查,认真落实未落实、未执行的各项政策。

3、理顺工作思路,使用合适的工作方法,杜绝眉毛胡子一把抓。,充分运用地税综合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税收管理,人机结合,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深度。

4、抓住重点,以点带面。以加强专业市场管理为突破口,以点带面,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户管理、定额核定、定额审批、税款征收等各项工作,推动了我县征管工作全面提高。

五、总结整改,以备市局检查

自查结束后,我局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自查工作,使全局地税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得到提高和促进。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培根

推荐第9篇:企业所得税税务自查报告怎么写

企业所得税税务自查报告怎么写

一,介绍企业的情况(地理位置,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开业时间、在职人数)。

二,自查报告(按照税务所列提纲自查,有问题列示出来)。

三,如果没有查到税务要求的问题,说明原因。 格式:

通过自查,我公司XX年XX月的费用(成本)税前扣除不规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税所得额,具体数目如下:......。一定要往轻了写,找好理由。补充几点:一般只要简单的介绍一下相关情况,更类似于情况说明。一般税务应该给你发一个正式的函,具体说明你要自查的问题,然后规定你交自查报告的具体日期。有的时候他们比较懒或认为不存在严重的问题,就口头通知你写个自查报告就可以。

大概的格式:

“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然后第二行开始:列明他让你自查的问题;然后简单解释(千万不要太多字)

然后右下角写你公司名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

如果是税务局发的函,还要在那个上面签字,证明你在规定日期内交了自查报告,如果税务认可了就基本没有事情了,如果他认为你的自查报告不合理,则会到贵公司进行查账。 若是正常的,也可以这样:XX市国税局:

我是XXX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X月,,在XX年X月--XX年X月实现销售收入XX,,销项税XX,进项税XX,实际税负率XX,,,经自查,一切情况正常.

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

一.介绍企业的情况(地理位置,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开业时间、在职人数)

二.自查报告(按照税务所列提纲自查,有问题列示出来)

三.如果没有查到税务要求的问题,说明原因.

四.如果是餐饮业,写出毛利率、收入分有发票收入和没开发票收入各多少.

推荐第10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77号),我们进行了认真自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2014年存在应享受未享受的情况。2014年季度预缴时,合计29户小微企业未享受优惠,其中27户于2014年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补充享受,余2户没有享受。整改措施:对未享受的2户企业于5月30日前办理退税。

二、2015年一季度预缴时,存在2014年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5年有可能符合但未享受优惠的情况,且统计中将这部分企业直接归为非小微企业,没有做为应享受户。有4户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小微企业标准(30万元),2014年不享受优惠处理正确,2015年一季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暂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30万元),企业预计全年利润会超标,因而没有享受优惠。整改措施:告知企业如累计实际利润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可先申报享受优惠,待超过标准时再停止享受并将已享受优惠税额补回。同时,将累计实际利润暂未超标的企业作为应享受户进行统计。

三、查账征收企业采取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导致税收优惠金额不能直接统计。一季度有60户查账征收小微企业采取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CTAIS中无法直接统计优惠金额,而是倒推优惠金额。整改措施:取消该种预缴方式,从2季度起全部按实际利润预缴。

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培训存在不足。在省局3月底专题培训会后,没有举办全市小微企业专题培训会,仅在4月全市国税系统政策业务工作会上就小微企业政策和有关工作要求作了非专题培训。

第11篇:所得税题库

所得税题库

一、单选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分为( B )

A、国有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 B、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C、集体企业和合伙企业 D、居民企业和外资企业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 B )

A、中外合资企业 B、个人独资企业 C、股份有限公司 D、外商投资企业

3、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 B ) A、20% B、25% C、33% D、15%

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D ) A、公益性捐赠支出 B、软件生产企业德尔职工培训费用

C、职工福利费 D、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

5、下列符合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确定原则的有( B ) A、提供劳务,按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B、销售货物,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C、动产转让,按购买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D、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6、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确定收入额的标准是( C ) A、折现价值 B、历史成本 C、公允价值 D、拍卖价值

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税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A、土地增值税 B、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C、消费税 D、营业税

8、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B )。

A、10年 B、20年

C、15年 D、5年

9、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A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A、15% B、20% C、40% D、60%

10、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D)计入收入总额。

A、60% B、70% C、80% D、90%

11、我国对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D)。A、习惯性住所标准 B、时间标准 C、永久性住所标准 D、习惯性住所和时间标准

12、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C )。 A、扣缴义务人确定 B、纳税人自行确定 C、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D、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13、下列项目中,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在税前扣除一部分费用的是(D )。 A、分得的股息所得 B、存款利息所得 C、有奖销售中奖所得 D、财产租赁所得

13、现行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D )日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 A、183 B、200 C、360 D、365

14、经有关部门批准,王医生开办了一家私人诊所,其取得的医疗收入应按(C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D、其他所得

15、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中,不属于稿酬所得征税范围的是(B )。

A、文学作品发表取得的所得 B、文学作品手稿原件公开拍卖所得 C、摄影作品发表取得的所得 D、书画作品发表取得的所得

二、多选题

1、2011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一项专利取得收入70万元,双方约定使用期限5年,此专利原值100万元,转让时账面净值60万元,2010年末累计已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转让发生相关税费4万元。此项专利权有效期限是20年,尚有8年有效保护期,不考虑其他税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BCD)。

A、乙公司此项专利的计税基础是54万元

B、乙公司此项专利摊销年限为5年 D、甲公司转让专利取得净收益为16万元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属于“其他收入”的有(CA)。A、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B、接受捐赠收入 C、违约金收入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3、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表述,正确的有(ABD)。A、售后回购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作销售和购进核算 C、甲公司提取的减值准备允许在2011年度作纳税调减处理 B、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受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C、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D、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4、下列各项目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的有(ABD)。A、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财政拨款 D、国债利息收入

5、下列工资、薪金所得中,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计征方法的有(A B C)。 A、采掘业 B、远洋运输业 C、远洋捕捞业 D、航空业

6、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有(AD )。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7、下列个人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的有(A C )。 A、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B、集体所有制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分配获得的股息

C、内部退养个人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收入 D、个体出租车司机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8、下列稿酬所得中,应合并为一次所得征税的有(A C D)。 A、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分次取得的稿酬 B、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稿酬

C、同一作品出版社分三次支付的稿酬 D、同一作品出版后加印而追加的稿酬

9、关于个人取得稿酬纳税时“次”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D)。 A、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同另一次稿酬所得征税

B、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取得的所得应合并为一次所得征税 C、同一作品出版后,添加印数追加的稿酬应视同另一次所得征税 D、同一作品分次付稿酬应当合并为一次所得征税

E、同一作品在两处同时出版、发表取得的稿酬应合并为一次所得征税

10、个人取得下列收入,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B D E )。 A、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B、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的收入 C、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D、拍卖文学作品手稿取得的收入 E、取得侵犯专利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11、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D) A、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B、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机器设备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C、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D、企业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有(A C D )。

A.专业安装费 B.艺术表演活动收费 C.广告的制作费 D.软件费 E.特许权费

13.关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E )。 A.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B.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C.不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D.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E.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14.下列情形中可能产生股东或投资方股息性所得的有(ABDE )。 A.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

B.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的决定 C.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用股权溢价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的决定 D.被投资企业清算,且有剩余资产和累计未分配利润的

E.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

15.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CE )。 A.未逾期贷款,应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B.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必须于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C.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税法上也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D.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无论会计上是否已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均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判断题

1、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3、居民纳税人应就中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有13个。(×)

5、2011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6、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7、钱先生有两处住房,2012年他将其中一处居住15年的房屋卖掉,取得收入20万元。这笔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8、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分别在各处收入来源地申报纳税。(×)

9、个人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6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元。(×)

11、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依次扣除下列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12、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超过50000元的,加征十成。(√)

1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

14、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以一人有限公司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15、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

16、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7、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采取的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原则,依照这一标准在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18、非居民企业偶尔委托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则该个人不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1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成为居民纳税企业。(×)

21、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2、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0%。(×)

23、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15%优惠税率的规定。(×)

2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5、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6、不征税收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与“免税收入”的概念不同,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

27、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8、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0、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计算题

(一)市保险公司营销员钱某(非雇员),2012年1月份取得保费的佣金收入为25000元,请计算钱某上述收入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提示: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营业税及附加

25000×5%+250000×5%×(7%+3%+2%)=1400元

(二)个人所得税

1、展业成本:20000×40%=8000元

2、营业税金及附加:1400元

3、计算纳税收入所得:25000-8000-1400=15600元

4、应纳税所得额为:15600×(1-20%)=12480元

5、应纳个人所得税:12480×20%=2496元。

税收总计:1400+2496=3896(元)

(二)某企业2010年成立,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当年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额为30万元,2011年度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20万元,其他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合计700万元(其中研发费11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请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会计利润280万元

2、资源综合利用调减100万元

3、招待费调增15万元

4、研发费调减55万元

6、弥补亏损30万元

7、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元(即280-100+15-55-30)

8、实际应纳税所得税27.5万元。

(三)某服装生产企业2011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广告费支出320万元,业务宣传费8万元,2012年度销售收入6000万元,发生广告费400万元,业务宣传费6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共可扣除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答案:488万元

(四)某企业2013年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且在该国实纳税款2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30万元

(五)甲服装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5月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自产的服装抵偿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150万元,该服装成本100万元,市场价值120万元。请计算该项业务增加甲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29.6万元。即视同销售所得=120-100=20(万元),债务重组所得=150-(120+120×17%)=9.6(万元)

(六)白某为某私营企业的独立董事兼投资者,2013年白某从该私营企业取得董事费收入60000元,将其中2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红十字事业;以投资者的名义向该私营企业借款20000元用于家庭消费支出,年末未偿还借款。请计算上述事项白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10400元。即,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不归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白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1-20%)-20000]×30%-2000+20000×20%=10400(元)

(七)中国公民李某出版散文集取得稿酬收入40000元,将其中6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当地教育事业。请计算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3640元,即,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6000]×20%×(1-30%)=3640(元)

(八)A公司2013年8月终止经营,相关资料如下: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为1078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200万元。负债的计税基础为5200万元,共偿还负债5000万元,清算过程中支付相关税费120万元,支付清算费用合计200万元。请计算其清算时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115万元。即,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债务清偿损益-清算费用、相关税费=10780(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10200(资产计税基础)+(5200-5000)(负债清偿收益)-200(清算费用)-120(相关税费)=46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60×25%=115(万元)

(九)某居民企业2012年开始筹建,筹建期间发生了销售费用12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100万元),管理费用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万元),其他成本费用200万元。该企业2012年底完成筹建,2013年开始经营,已知该企业发生的筹建费可按3年摊销扣除。请计算该企业2013年所得税前应扣除的筹建费。

答案:112.67万元。即,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12年发生的筹建费=120+(20-5)+5×60%+200=338(万元),2013年税前应扣除得筹建费=338 ÷3=112.67(万元)

五、综合题

(一)某商业企业销售一件西服同时赠送领带一条,西服单独售价为2000元,领带单独售价为200元,假定均为不含税价格,西服成本为1600元,领带成本为15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西服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B)元。

A、1600 B、2000 C、1818.50 D、1818.18

2、该领带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 B)元。

A、150 B、200 C、181.50 D、181.82 E、0

3、该西服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为(D)元。

A、1600 B、2000 C、1818.50 D、1818.18

2、该领带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为(D)元。A、150 B、200 C、181.50 D、181.82

(二)甲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出租给乙公司,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租金为24万元,乙公司要在2011年3月31日一次性支付24万元租金。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确认的租金收入为( D)万元。 A、24 B、18 C、23.30 D、24或18

2、乙公司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扣除的租赁费为(B)万元。A、24 B、18 C、23.30 D、24或18

(三)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假定2013年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房屋出租收入1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6万元,接受捐赠所得420万元;

(2)取得房屋转让收入1000万元,相关的转让成本及费用等480万元; (3)产品销售成本670.2万元,房屋出租成本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管理费用中有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 (5)发生销售费用240万元,其中,广告和业务宣传费80万元;

(6)发生财务费用44.8万元,其中有一年期银行贷款200万元,全部用于在建工程的建设,一年内支付此笔利息8万元;

(7)营业税金及附加75万元,实际缴纳的增值税30万元;

(8)营业外支出借方发生额125万元,其中:向工商银行贷款到期无力偿还,被银行加收罚息3万元;税款滞纳金1万元;环保部门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120万元; (9)上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有4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假定不考虑摊销费用的扣除,回答下列问题:

、企业2013年准予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为( )万元。 A、5.05 B、155.05 C、30 D、160.05 、企业2013年准予税前扣除的销售费用为( )万元。(不考虑上年事项) A、140 B、180 C、240 D、280 、企业2013年准予扣除的营业外支出为( )万元。 A、125 B、72.76 C、77.76 D、74.76 、企业2013年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为( )万元。 A、162.30 B、132.99 C、142.68 D、132.88 答案:

B 。即,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000+10=101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000+10)×5‰=5.05(万元)<50×60%=30(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5.05万元。

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200-50+5.05=155.05(万元)。

C。即,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10)×15%=151.5(万元),本期实际列支8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为240万元。

C。即, 企业会计利润=(1010+26+420+1000)-480-670.2-6-200-240-(44.8-8)-75-125=623(万元)。

用于在建工程项目的贷款利息支出应予资本化,不能计入财务费用扣除。

公益性捐赠扣除的限额=623×12%=74.76(万元),捐赠额实际发生额为12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额为74.76万元。

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前准予扣除的营业外支出=125-1-1-120+74.76=77.76(万元)

A。即,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上年未扣除的部分40万元,可以在本年未扣完的限额内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10+420+26+1000)-26-480-670.2-6-155.05-240-(44.8-8)-75-77.76-40(上年广告宣传费结转扣除)=649.19 (万元)。

或者:应纳税所得额=623-26+(50-5.05)+(125-77.76)-40=649.1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49.19×25%=162.30(万元)

第12篇:所得税课件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义

第一讲 收入

一、收入内容

(一)会计上收入项目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税法上的收入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收入总额的概念。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税法第6条)

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1、收入的形式:(条例第12条) (1)货币形式。(2)非货币形式。

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条例第13条)

2、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25条)

3、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等,见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财税[2008]136号、财税[2008]001号等文件)

1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条例第28条) 

4、免税收入(税法第26条) (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条例第82条)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第83条)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条例第84条规定同时符合7个条件。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10]79号)

二、主要收入项目的税收规定

(一)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国税函〔2008〕875号)

2、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1)托收承付方式→办妥托收手续时。 (2)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 注意1:与增值税确认收入有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19条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注意2: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会计与税法处理不同:

会计上:通过“预收账款”核算,属于负债,不作为收入。 税法上(国税发[2009]31号):将预售收入提前确认为收入。也就是说,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账款的概念,只要签定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

(3)需要安装和检验→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在发出商品时。

(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

(国税函〔2008〕875号)

3、特殊销售方式的规定

(1)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3条)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在发出商品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并全额结转成本。(2)以旧换新。销售的商品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购进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会计处理、增值税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均一致)

(3)售后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

(4)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5)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国税函〔2008〕875号)

(5)销售折让和销货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注意:增值税处理:销货方依据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依据红字专用发票冲减进货成本和进项税额。

(6)买一赠一(实物折扣)。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注意:会计上一般将赠品确认为销售费用。

(7)销售购物卡方式。所得税处理:按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

3 确认收入的实现。(与会计一致)

注意:增值税处理: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视同销售收入的规定 (1)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25条规定)

(附表一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结转附表三第2行第3列纳税调增)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原则:看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已发生改变。具体请见国税函【2008】第828号的规定。 (3)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收入金额的确定: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国税函[2010]148号)

(二)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请见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3条)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主要有: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利息收入

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18条) (1)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

4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 (2)减免税的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税法第26条) 具体规定按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执行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76号)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99号)

2、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19条)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 )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实现。(条例第20条)

(四)建造合同收入

税法上没有单独的建造合同规定,应归属于税法第6条第

(二)项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建筑安装劳务、加工劳务)。

(五)营业外收入

1、政府补助收入

请关注“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搬迁费收入”

5 税法规定:

(1)财税[2008]151号: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财税[2009]87号: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09]87号是对财税[2008]151号的补充,是政策的松绑。 财税[2011]70号对该政策进行了延长,没有到期时间了。 (3)国税函[2009]118号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

6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1:出口退税款问题: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不属于所得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2: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处理问题:原则上属于应税收入,但有两个行业除外:

◆软件生产企业(财税[2008]1号) ◆核电(财税[2008]38号)

问题3:作为不征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只是时间性差异。

财税[2008]151号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

而应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和资产,可以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 问题4:填报问题:企业取得的税法明确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相应期间进行纳税调减(附表三1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附表三第38行第3列调增;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附表三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2、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确认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第19条)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4、债务重组

(1)税收规定(财税[2009]59号):◆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7 (2)收入实现时间。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局2010年19号公告)

5、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0条)

注意: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会计准则》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需纳税调整。执行(小)会计制度的企业,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的,应进行纳税调增。(附表三第3行)

6、盘盈收入 (1)固定资产盘盈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属于前期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与税法有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在附表三第19行收入类其他项目第3列调增)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填到附表一第18行。无差异。 (2)其他资产盘盈

盘盈现金,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盈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六)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税法第26条)

条件: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第83条)

(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实施

8 条例第56条)

第二讲 税前扣除

一、原则和凭据

(一)税前扣除原则

1、总原则—税法优先原则(纳税调整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税函[2010]148号)

2、真实性原则(实际发生原则)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8条)

3、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9条)

4、其他原则

(1)划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2)配比原则;(3)相关性原则;(4)确定性原则;(5)合理性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凭据问题

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如发票、自制凭证、进口报关单等。有效凭据是指“足够”的“适当”凭据。

“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除非税法有特定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费用时,不需要同时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资料,但是,只要税法有要求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9 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据。如: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重点讲一下发票的扣除问题

1、所得税法框架下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应符合的要求

(1)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作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

(2)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取得的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2、购销业务必须依据发票才能作为扣除凭据

对应取得发票的事项,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发票,否则不得作为扣除凭据。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40号)、(国税发[2008]80号)、(国税发[2008]88号)(国税发[2009]114号)等。

3、当年未及时收到发票等凭据问题的处理

从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4、非购销业务不得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非购销业务不得开具发票,只能开具收据。

5、共同费用问题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

二、成本扣除问题

会计上:成本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35条)。

10 如工业企业分制造成本和销售成本

税法上: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条例》第29条)

注意两个问题:

1、生产成本核算时,纳税人必须将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2、存货的计算方法,只能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中选择。

三、税金及附加的扣除问题

税法规定: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条例第31条)

(一)税金扣除方式:

1、在发生当期扣除。

2、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个期分摊扣除。

(二)下列税金不得扣除: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准予抵扣的增值税。

(三)一些税金虽可以扣除,但扣除的渠道和时间不一致:

1、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其他成本扣除。但属于期间费用分得的不得抵扣的增值税可以直接扣除。

2、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车辆的成本,通过折旧方式扣除。

3、耕地占用税除房地产企业外应当计入有关房屋建筑物,通过折旧方式扣除。

4、企业计提没有支付的各项税金可以税前扣除。

四、期间费用扣除问题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条例第30条)

(一)管理费用的扣除

1、开办费

(1)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国税函[2009]98号)。 (2)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年的亏损,应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执行。(国税函[2010]79号)

2、差旅费

企业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费材料(合法凭证)的,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交通费和住宿费的税前扣除以发票为扣除凭证;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等一般按出差天数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出差补贴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应有完整的企业规范文件予以支持、备查。按照该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并且有规范的领取手续,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会议费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2)会议材料(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出具的服务业发票;(4)外部会议的邀请函。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原则上不得扣除。(光有发票证明不了业务的真实性,必须有相关附件证明) 问题:企业年终表彰大会,会后吃饭的餐费是否是业务招待?

从性质上讲,不应算是业务招待。可以按会议费用扣除。但应提供会议费用列支的相应的材料(上述)。

4、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例第43条)

(1)前提: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2)两个限额孰小原则:发生额60%与销售(营业)收入0.5%取其小。

(3)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国税函[2009]202号)

注意1: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不得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注意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2 (国税函[2010]79号)。(但不作广告宣传费计算基数)

注意3:房地产企业已经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或预售合同的,视同销售收入的实现。(国税发[2009]31号)

(4)核算范围:财务会计和税法上均未给予明确界定。税务上重点关注的是招待事项,不管会计上把招待费列入什么科目。 (5)出差中发生的费用应视情况分别列支:

(6)年度申报必须有调整反映。对附表三第26行第1列(账载金额)>0,且第3列(调增金额)=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5、总机构管理费

(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条例第49条)

(2)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86号) (3)省联社管理费可由基层社分摊扣除。(国税函[2010]80号)

6、研究开发费用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条例第95条)

(2)研究开发活动的界定、费用的具体内容、扣除程序按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执行。

(3)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税函〔2009〕98号)

7、劳动保护费和商业保险 (1)劳动保护费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条例第48条)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

13 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2)商业保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条例第36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条例第46条)

8、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条例第47条)

对企业使用私人车辆问题:应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用凭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据在税前扣除。

9、绿化费用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厂区绿化费用,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法凭据,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生的厂区绿化费用较大,应按照税法及其条例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10、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总局2011年第26号公告)

(二)销售费用的扣除

1、保修费用

会计上对于产品售后可能发生的保修费用,作为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核算,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预计负债—预计保修费用”。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符合税法扣除的确定性原则,

14 因此,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在实际发生的年度据实扣除。

2、销售佣金和手续费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产险15%;寿险10%。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财税[2009]29号)

3、广告宣传费用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44条)

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国税函[2009]202号)

注意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已到期,该问中所列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应恢复按条例第44条执行。 注意2:广告宣传费与赞助支出的区别。赞助支出不得扣除(税法第10条)

注意3: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的,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

(三)借款费用的扣除

1、税法对借款费用扣除的基本规定: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15 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条例第37条)

(2)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扣除。(条例第38条)

(3)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2、税法反资本弱化的规定:(关联方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为5 :1;其他企业为2 :1(财税[2008]121号)

3、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问题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上述规定(2:1)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国税函[2009]777号)

注意1:扣除凭证问题:在符合上述(1)、(2)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代开的利息发票及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

注意2:个人贷款企业使用发生的利息扣除问题: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给企业使用发生的利息,在下列条件满足后,可以在企业扣除:(1)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协议。(2)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的银行帐户。(3)利息支出由企业帐户划出。

4、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问题

16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应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函[2009]312号)

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扣除

税法上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条例第34条)。比《会计准则》中的范围要小的多。

(一)工资薪金的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条例第34条)

1、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的基本要件: (1)实际支付

把握三点:◆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实际发放的。(支付扣除而不是计提扣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企业应当通过“应付工资”或者“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对工资薪金总额进行单独核算。 焦点:跨年度发放问题 (2)合理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

2、几类特定人员工资的扣除问题:

(1)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问题。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2)母公司向子公司派遣员工,子公司支付工资的扣除问题。 (3)企业间借用人员的工资扣除问题。应视同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企业凭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劳务发票据实扣除。 (4)企业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扣除问题。

17 (5)残疾职工工资扣除问题。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条例第96条)

(二)职工福利费的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40条)。会计上已计提(或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不得扣除。

2、职工福利费范围:(国税函[2009]3号)

问题1:(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有关职工福利费范围有不一致的地方,如何处理?必须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2:旅游费扣除问题。要区分情形处理 问题3: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及报销的医药费 问题4:防暑降温费

问题5: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可以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企便函〔2009〕33号)

问题6:职工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以作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扣除?可以。 问题7:发放午餐补贴,可以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在福利费的标准之内扣除。

问题8:为离家远的职工租房负担的租金,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9: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费用。应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

(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的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条例第35条)

1、缴纳。当年计提并缴纳的,可以扣除;汇算清缴之前缴纳的,原则上给予扣除。

2、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

18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号)

(五)工会经费的扣除

1、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41条)

2、企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

3、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总局2011年第30号公告)

(六)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42条)

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0]65号)

(七)辞退福利的扣除

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

六、营业外支出扣除

(一)固定资产盘亏

(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三)债务重组损失

19 以上三项损失发生时应按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要求在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扣除(备案),未经申报的不得扣除。

(四)罚款支出

企业支付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第10条)。但企业由于违约,按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以及企业支付的诉讼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五)捐赠支出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9条)。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财税[2008]160号)

2、除通过县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捐赠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实行“名单管理”。(财税[2010]45号)

3、公益性捐赠的票据

(1)2011年7月1日以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扣除。(财税[2010]45号)

(2)2011年7月1日以后:凭统一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扣除。(财综[2010]112号)

(六)其他

1、企业发生事故后抚恤及补偿的扣除。可以扣除

2、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的扣除。可以按合同违约赔款处理,企业如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材料,可以在税前扣除。

七、资产减值准备的扣除

(一)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税法第10条、条例第55条)。2009年以来,财政部和总局先后颁布了7个规范性文件,2010年底到期。目前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财税[2009]99号)延长到2013年12月31日外,其他的不得扣除了。

(二)准备金在年度申报的填报问题:见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

20

八、资产损失的扣除

政策文件:(财税[2009]57号) 管理文件:(2011年第25号)

(一)资产损失分类

1、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申报方式

1、清单申报。只报清单,不报资料。

2、专项申报。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四)总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管理

第三讲 资产的税务处理(省略)

第四讲 税收优惠(涉农企业和小微企业)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 该类项目减免税相关规定及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请参见: 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

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1 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

注意1: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注意2: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注意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

1、条件:(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4)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不享受)。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均从业人数计算;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申报方法: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国税函〔2008〕251号)

3、再优惠政策:

2010年-2011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4号)

2012-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

4、再优惠申报方法:

22 (1)季度申报: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国税函[2010]185号) (2)年度申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总局2011年第29号公告)

第五讲 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主要规定:

(一)汇算清缴的企业范围: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缴前应完成的工作:

1、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2、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三)年度纳税应填写和报送的资料:

1、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

23 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8、资产损失申报资料(按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办理)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重复申报和延期申报:

1、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缴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六)少缴和多缴的处理:

1、预缴税款少于应缴税款的,应在汇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多于的,或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税款。(由纳税人选择)

二、年度申报方面的相关文件主要有:

(一)皖国税发〔2008〕16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总局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有表样和填表说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注意:101号的填表说明废止,按1080号修订的填表说明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该文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规定对以后年度均有效。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总局2011年第29号公告)

请关注该文件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24

第13篇:所得税练习题

所得税练习题

(一)

某市一家军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电视机,假设2010年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与彩电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

2、取得国债利息30万

3、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增值税进项税8.5万

4、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510万,支付购料运输费230万,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5、销售费用1650万,中含广告费1400万

6、管理费用850万,其中含业务招待费90万

7、财务费用80万,其中含向非金融机构企业借款500万,所支付利息40万,当年金融企业贷款年利率为5.8%

8、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540万,工会经费15万,福利费82万,教育经费18万

9、营业外支出300万,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150万

10、其他资料取得的相关票据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通过

要求: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从税、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

所得税练习题

(二)

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取得收入2200万

2、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进项税1.7万元

3、转让一次商标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

4、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

5、营业成本1000万,营业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6、销售费用500万,含广告费400万

7、管理费用200万,含招待费80万

8、财务费用50万,含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30万,借款额300万,当然金融企业贷款年利率2.5%

9、营业外支出40万,其中包括通过政府向贫困山区捐赠15万,直接对某小学捐赠12万,工商罚款2万

要求:计算所得税

第14篇:所得税分析

二0一0年度所得税收入分析

二0一0年我局共组织入库所得税收入4915.4万元,比上年同期的3527.5万元增收1387.9万元,增幅39.35%。其中十二月份入库企业所得税183.3万元,比上年同期 54.3万元增收129万元,增幅237.6%,年累入库企业所得税1474.2万元,比上年同期959.8万元增收514.4万元,增幅53.6%,;十二 月份入库个人所得税203.3万元,比上年同期225.6万元减收22.3万元,降幅

9.9%,年累入库个人所得税3441.2万元,比上年同期 2567.7万元增收873.5万元,增幅34%。

企业所得税:

一、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分别所占企业所得税总收入比例,同期增幅。

房地产业378.5万元,占总收入26%,比上年同期302万元增收77万元,增幅25%;建筑业366万元,占总收入25%,比上年同期168万元增收198万元,增幅118%;交通运输业16万元,占总收入1%,比上年同期14万元增收2万元,增幅17%。

二、其他重点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行业占比重、增幅。

制造业435万元,占总收入30%,比上年同期373万元增收63万元,增幅17%;批发和零售业69万元,占总收入5%,比上年同期66万元增收3万元,增幅4%;住宿和餐饮业11万元占总收入1%,比上年同期14万元减收3万元,降幅22%.三、重点企业收入情况(年所得税50万元以上)、占比重、增幅。

安徽龙盛化工有限公司已清算,本月无税款入库,累计已入库417.6万元。比上年同期349.9万元增收67.7万元,占总收入28.33%;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本年累计49.3万元,占总收入3.3%,比上年同期9.3万元增收40万元,增幅430%;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本年累计35.8万元,占总收入2.43%,比上年同期202.3万元减收166.5万元,降低82.3%;定远光源电力实业公司84.3万元,占总收入5.72%,比上年同期83万元增收

1.3万元,增幅1.57%;滁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6万元占总收入7.19%,

比上年同期62万元增收44万元,增幅70.97%。预计年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五户企业693万元占总收入1474万元的47%。

四、其他增减因素

1、政策因素:一是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的备案减免减收55万元,二是由于受金融风暴影响房地产行业上半年所得税大幅度下降,但征管范围的重新划定,对收入下降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建筑业户数由原来的临时性户增加了固定户4户税款80万元。

2、经济发展因素:随着县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商业的所得税的增收必将呈上升趋势,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势必会小幅度增长。

3、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由于2009年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大部分企业下半年效益才缓慢提高,2010年迅速扩展。制造业大幅增收主要由于安徽龙盛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税款417.6万元入库。

4、户数变化:目前上半年有税款入库的户数和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五、2010年下半年收入预测及趋势

2010年,受征管范围的限定,原房地产开发与建筑安装(包括新增)企业将是我局所得税的增长点,其他行业也必将缓慢增长,预计收入1200万元左右。

个人所得税:

一、分税目情况

工资、薪金所得484万元,比上年同期 367万元增收117万元,增幅32%,占年收入14%;生产经营所得1556万元,比上年同期 1899万元减收343万元,降低18%,占年收入45%;承包承租经营所得885万元,比上年同期85万元增收800万元,增幅945%,占年收入26%;劳务报酬所得20万元,比上年同期 13万元增收7万元, 增幅56%,占年收入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77万元,比上年同期57万元增收320万元,增幅557%,占年收入11%;财产租赁所得0.2万元,比上年同期2.4万元减收2.2万元,占年收入0%;财产转让所得24.5万元,比上年同期81.2万元减收56.7万元,降幅70%,占年收入1%;房屋转让所得84.5万元,比上年同期51.1万元增收33.4万元,增幅65%,占年收入2%;偶然所得今年与去年均无数字,其他所得10.6万元,比上年同期

1.7万元增收8.9万元,增幅5.37%,占年收入0%。

二、重点扣缴义务人

2010年我局扣缴义务人按扣缴数额30万元统计计4户,预计累计入库税款200万元,其中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入库69.9万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累计入库53.7万元,滁州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累计入库48.6万元,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入库41.1万元。2010年我局将120户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在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全员全额扣缴,另外对其他企业单位按标准逐步纳入扣缴范围。

三、其他增减因素及2010年收入预测及趋势

1、政策因素:一是随着我县扣缴义务人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工资薪金所得在税前扣除费用不变的前提下,仍会有大幅度的提高。

2、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随着房地产业逐步进入清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将大幅度增长;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日渐火爆,在管理逐步规范的前提下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也将逐步提高。

3、户数变化:目前我局管理的生产经营纳税人1600户,工资薪金纳税人18000人,其他所得纳税人800人左右。按2010年初工作安排将对生产经营纳税人的不达起征点户、漏征漏管户、税收优惠到期恢复征税户认真清理,增加800户左右。

4、2011年收入预测及趋势:预计各项所得累计将增加800万元。

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情况

2010年6月我局由邮政局代开573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款约95万元。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第15篇:企业所得税

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1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其中包括以下收支:

(1)缴纳税收滞纳金1万元。

(2)因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罚款2万元。 (3)向另一个企业支付赞助费10万元。 (4)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2.某生产企业201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500万元,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如下: (1)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1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50万元。

(3)计提并发生职工福利费20万元。 (4)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3.某工业企业2012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营业外收入20万元(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8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1420万元,其中包括: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 (2)违反规定被罚款5万元。

(3)支付所属街区绿化费10万元。 (4)新产品研发费用3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4.某机械制造企业,2008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20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10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2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职工福利费50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

问,该企业200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假定该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

5.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2年营业收入为4000万元,利润总额80万元,其他情况如下:

(1)发生广告费650万元,业务招待费25万元。

(2)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该企业2012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

6.东方公司2013年度会计核算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全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企业有关资料显示:

(1)本年度“营业外支出”20万元,其中捐赠希望小学1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4万元,违反合同规定的罚款支出6万元。

(2)本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用25万元,已经计入“管理费用”。

(3)本年度赞助本市大型娱乐活动,支付赞助费18万元,已经计入“销售费用”。 (4)本年度扣除的成本费用中包括全年的工资80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20万元,职工福利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6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7.某国有企业2011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

(1) 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

(2) 从M联营企业分回利润80万元(M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3) 支付税收滞纳金5万元。

(4) 2010年的经营亏损为115万元。

该企业除上述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1)说明上述各事项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如何调整。 (2)计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

8.东明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如下:

(1)销售A产品收入5000万元,B产品收入2000万元,销售材料收入2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转让财产收入300万元。

(2)各项成本支出25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工资薪金支出500万元,提取的职工福利费70万元,工会经费13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4万元)。

(3)销售费用1150万元(其中包括赞助本市大型娱乐活动经费100万元,本年度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宣传费300万元)。

(4)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包括新产品研发费用50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财务费用150万元。

(5)各项税金支出800万元(其中包括增值税300万元)。

(6)发生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政府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60万元,税收滞纳金5万元)。 要求:(1)用文字说明上述支出中应如何调整。

(2)计算该公司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 例:1.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所得为800万元,从其设在境外某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140万元,在境外已按3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该企业国内适用税率为25%,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缴纳入库的所得税额。

 2.2009年某居民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发生现金折扣l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1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20万元。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24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2009年度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

)万元。

 3.某国有企业2008年全年销售产品收入1200万元,提供劳务

 取得的收入5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 5万元,取得另一居民企业的权益性股息收益30万元,准予扣除的成本为720万元,缴纳的增值税额10万元,营业税额6.5万元,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9万元,预缴的所得税额100万元,其他可扣除的费用和损失为36.6万元。

 要求:分别计算该企业收入总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

 4.某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率25%)。2008年全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提供劳务收入100万元,取得特许权转让收入15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取得税收返还12万元,取得另一居民企业的权益性红利收益20万元,取得债券利息收入8万元,缴纳的增值税额8万元,营业税额5.75万元,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2万元,可扣除的成本为850万元,被意外灾害毁损一批物资损失6万元,发生坏账损失3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赞助某球队支出5万元,支付给股东红利10万元,其他可扣除的费用为78.73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收入总额;

2、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 5.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率25%)。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800万元,提供劳务收入5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租金收入100万元,转让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15万元,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5万元,当年发生的成本为1200万元,可扣除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分别为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3万元,直接向老年福利院捐赠10万元,向某协会赞助支出5万元,缴纳的增值税额10万元,营业税32万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4.5万元。

 要求:

1、计算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当年已按税务核定预缴所得税额100万元,计算当年应补缴所得税额。

     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0年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捐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3)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

(4)收取当年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取得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

(6)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7)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0万元,含招待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50万元;

(8)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其中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

要求计算: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    

      

第16篇:所得税会计分录

所得税会计分录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缴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结转损益调整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收到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滞纳金不可以计入以前年损益调整】: 计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支付所得税和滞纳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损益调整【企业所得税】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88条,采用未来适用法,只调整当期。

第17篇: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1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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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下列2类:

1.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类企业,但是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企业本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减按20%或者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3.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有关税收的协定比上述规定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全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减免的税额

3.企业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所得税的抵免方法如下: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是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上述所得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超过抵免限额的纳税年度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以内,用每个纳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以后的余额抵补。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以外,上述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 25%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上述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以内抵免。

(3)居民企业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税法享受了免税、减税待遇,且该免税、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当视同已缴纳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减税数额可以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四)税收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上述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项目)的所得,可以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以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居民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以内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从事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9.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产品(服务)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免征。

1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以在按照规定将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13.企业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废液)、废气和废渣,再生资源等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4.企业购置并使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企业本纳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本纳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6.设立在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过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2001-2010年期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18.2008年以后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登记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计税收入、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税率、免税、减税和再投资退税等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20.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以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办法如下:

(1)自2008年起,原来执行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5年以内,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

(2)自2008年起,原来享受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可以继续按照原来的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和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2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均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自2009-2013年,金额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按照90%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按照90%减计收入。

23.自2010年7月-2013年,在规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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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所得税计算

第一节.应纳税额计算

(一)核算(查帐)征收办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例1:某生产白酒的集体企业,2003年全年销售额1600万元,成本6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460万元,按规定列支各种费用400万元。已知上述成本费用中包括新产品开发费80万元(该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20%)、粮食白酒广告费支出50万元。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 )。 A.33万元 B.46.2万元 C.49.5万元 D.62.7万元

答案:C。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

(1600-600-460-400-80×50%+50),应纳所得税为49.5万元(150×33%)。

例2:某白酒酿造公司,2003年度实现白酒销售收入7400万元、投资收益18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共计7330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 170万元,已按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56.1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公司据此按税法规定予以补税。

(1)“投资收益”账户记载的180万元分别为: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超过投资成本部分的金额116万元(其中含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60.8万元,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税后收益49万元,已在国外缴纳了30%的企业所得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为15万元;要求:计算投资收益共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1)投资收益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60.8÷(1-24%)-60.8+49÷(1-30%)-49-15 =80-60.8+70-49-15=25.2(万元) (2)2003年4月20日购进一台机械设备,购入成本9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按税法规定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5%,企业将设备购入成本一次性在税前作了扣除。 要求:计算机械设备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12月10日接受某单位捐赠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未列入会计核算;要求:计算接受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的通过非盈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和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20万元,已全额扣除。要求:计算对外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公司2003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1)投资收益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60.8÷(1-24%)-60.8+49÷(1-30%)-49-15 =80-60.8+70-49-15=25.2(万元) (2)外购设备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90-90×(1-5%)÷10÷12×8=84.3(万元)

(3)接受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8.5=58.5(万元) (4)向贫困山区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60+20-(170+40.2+84.3+58.5)×3%-20 =60+20-10.59-20=49.41(万元) (5)公司200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25.2+58.5+84.3+49.41)×33%-80×24%-70×30% = 71.75-19.2-21=31.55(万元) 或者:公司200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70+25.2+58.5+84.3+49.41)×33%-56.1-80×24%-70×30% =127.85-56.1-19.2-21=31.55(万元)

例3:(综合题)东方娱乐城成立于2002年1月1日,是某市一家专门经营歌厅舞厅、游戏游艺、保龄球台球业务的娱乐企业。2003年2月,娱乐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纳税资料。资料显示的财务收支及纳税情况如下:

(1)取得门票收入150万元,点歌费收入50万元,提供小食品收入30万元,烟酒饮料收入70万元,会员卡费收人100万元。

(2)成本支出220万元。

(3)销售税金及附加71.5万元,其中营业税65万元[(150+50+100)×20%+(30+70) ×5%],城市维护建设税4.55万元[65×7%],教育费附加1.95万元[65×3%]。 (4)发生期间费用108.5万元,其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折旧2万元,广告费用30万元,支付给本企业雇员业余时间联系客户的佣金30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利息40万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为25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为0。

[150+50+30+70+100-220-108.5-71.5] 要求:逐一找出娱乐城在税款计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正确计算应纳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答案:

① 部分收入因适用税率不正确,致使营业税计算有误。 营业税=(150+50+100+30+70)×20%=400×20%=80(万元)

② 因营业税计算不正确,致使城建税计算有误。

城建税=80×7%=5.6(万元)

③ 因营业税计算不正确,致使教育费附加计算有误。

教育费附加=80×3%=2.4(万元)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而不能在税前扣除

④ 广告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标准。

不能在税前列支的金额=30-400×2%=22(万元) ⑤ 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30万元在税前列支不正确。 ⑥ 利息在税前全额扣除不正确,应按税法规定扣除。

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40-25=15(万元) ⑦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正确

应纳税所得额=150+50+30+70+100-220-(108.5-2)+22+30+15-80-5.6-2.4=5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2.5×33%≈17.33(万元)

(二)核定征收办法

核定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6种情况)

1.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法规定应设但未设置的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能申报的。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例4:某小型企业,2001年1月20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00年度取得收入总额150万元,发生的直接成本120万元、其他费用40万元,全年亏损10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其成本、费用无误,但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假定应税所得率为20%,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该小型企业200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

A.7.92万元 B.9.90万元 C.10.56万元 D.13.20万元

第二节

税额扣除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

(一)扣除方法:限额扣除,即: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时,允许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但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额。

(二)抵免限额计算--采用分国不分项方法 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公式中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

第一,税率一律用25%;

第二,“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是来源于同一国家的不同应税所得之合计,而且是税前利润;如果是税后利润,不能直接用于公式计算,而需还原成税前利润再运用公式,还原方法为:境外分回利润÷(1-来源国公司所得税税率),或者是境外分回利润+境外已纳税款。

(三)抵免应用:

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可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本年度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例5: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B国税率为35%。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15万元和7万元的所得税。计算该企业汇总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B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5万元,高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2.5万元不能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7万元,低于扣除限额7.5万元,可全额扣除。

(3)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

应纳税额=45-12.5-7=25.5(万元)

二、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扣除

1.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公式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公式2:税收扣除抵免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例6:2002年1月甲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2001年的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 A.6.66万元 B.7.20万元 C.7.84万元 D.10.20万元

答案:B [解析]:

1、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7÷(1-7.5%)×(33%-15%)=7.2(万元)

2.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如果来自特定地区,也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3.中方企业从设在特定地区(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税率差异,也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是否补税区分:

需补税:联营企业设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等特定低税率的地区;

不需补税:联营企业在定期减免期间或适用两档照顾性税率(18%、27%),其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时,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税。

第三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预缴,按照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

2.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例7:某市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度账面记载注册资本10000万元、职工1200人,当年相关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注明金额5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万元,另支付购货运输费用200万元、装卸费用20万元、保险费用30万元;

(2)对外销售A型小轿车1000辆,每辆含税金额17.55万元,共计取得含税金额17550万元;支付销售小轿车的运输费用300万元,保险费用和装卸费用160万元;

(3)销售A型小轿车40辆给本公司职工,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400万元;该公司新设计生产B型小轿车5辆,每辆成本价12万元,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转为自用。市场上无B型小轿车销售价格;

(4)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报废汽车部件,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注明金额500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0万元;

问题:(1)分别计算该企业2003年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

答案:应缴纳的各项税金:

①应缴纳消费税=17550÷(1+17%)×10%+40×17.55÷(1+17%)×10%+5×12×(1+8%)÷(1-10%)×10%=1500+60+7.2=1567.2(万元)

②增值税:销项税额=17550÷(1+17%)×17%+40×15×17%+5×12×(1+8%)÷(1-10%)×17%

=2550+102+12.24=2664.24(万元)进项税额=850+200×7%+300×7%+500×10%+30×7%=850+14+21+50+2.1=937.1(万元)应缴纳增值税=2664.24-937.1=1727.14(万元) ③应缴纳营业税=1200×5%+(560-420)×5%=67(万元)④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567.2+1727.14+67)× 7%+(1567.2+1727.14+67)×3%=336.13(万元)⑤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生产车间的土地增值额

=1200-1500×30%-80-20-1200×5%×(1+7%+3%)=1200-450-80-20-66=1200-616=584(万元)增值率=584÷616×100%=94.81%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584×40%-616×5%=233.6-30.8=202.8(万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额=560-420-6-(560-420)×5%×(1+7%+3%)=560-433.7=126.3(万元)增值率=126.3÷433.7×100%=29.12%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26.3×30%=37.89(万元)合计应纳土地增值税=240.69(万元)(5)转让10年前建成的旧生产车间,取得收入1200万元,该车间的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取折旧400万元。该车间经有权机构评估,成新度为30%,目前建造同样的生产车间需要1500万元;转让旧生产车间时向政府补缴出让金80万元,发生其他相关费用20万元;

(6)转让一块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560万元。年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金额420万元,转让时发生相关费用6万元;

(7)发生业务招待费130万元、技术开发费280万元(上年发生技术开发费260万元);其他管理费用1100万元;

(8)发生广告费用700万元、业务宣传费用140万元、展览费用90万元;

(9)发生财务费用900万元,其中向其相关联的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600万元,已知向其相关联的企业借款的年利息率为6%,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5%;

(10)全年计人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和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共计1500万元。

(注:适用消费税税率10%;B型小轿车成本利润率8%;当地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企业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问题:(2)计算该企业2003年实现的应税收入总和;

答案:实现的收入总额

=17550÷(1+17%)+40×17.55÷(1+17%)+5×12×(1+8%)÷(1-10%)+1200+560

=15000+600+72+1200+560=17432(万元)

问题:(3)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成本总和;

答案:应扣除的销售成本=(1000+40)×10+5×12+600+420=11480(万元)

问题:(4)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税金及附加总和;

答案:应扣除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1567.2+67+338.13+240.69=2211.03(万元)

问题:(5)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费用总和;

答案:应扣除的销售费用=300×(1-7%)

+160+80+20+17432×2%+17432×0.5%+90

=279+160+80+20+6+348.64+87.16+90=1070.8(万元)

问题:(6)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管理费用总和;

答案:应扣除的管理费用

=1100+17432×0.3%+3+280=1435.3(万元)

问题:(7)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财务费用总和;

答案:应扣除的财务费用=(900-600)+600÷6%(或10000)×50%×5%=550(万元)

问题:(8)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工资、工资附加\"三费\"标准及调整金额;

答案:准许扣除的工资、工资附加\"三费\"标准及调增金额=1500-1200×0.08×12×(1+14%+1.5%)

=1500-1330.56=169.44(万元)

问题:(9)计算该企业200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200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7432-11480-1070.8-1435.3-550+169.44)×33%=854.32×33%=281.93(万元)

第19篇: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时间:2010-04-27 18:16 10:30来源:作者:责任编辑:admin

【找法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免税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到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什么条件?本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涉及的问题:

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20篇:所得税管理

太原市万柏林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今年以来,万柏林区国税局对部分企业开展了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许多纳税人在应税收益、税前扣除、关联企业交易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纳税人的涉税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堵塞所得税管理漏洞,我局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所得税专项评估和检查,现将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1.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收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A.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B.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C.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D.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E.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制改为企业申报制。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3.关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 114号)的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货物和接受劳务的,凡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销货方与付款凭据的收款人不相一致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纳税人取得的填写不规范的财务凭据,如货运发票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不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不相符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关于其他税前扣除管理需明确:

A.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B.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C.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臵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臵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D.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存在以下“关联关系类型”业务的,需将企业间发生的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劳务收入、劳务支出、受让无形资产、出让无形资产、受让固定资产、出让固定资产、融资应计利息收入、融资应计利息支出及其他数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纸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含九张表),未填报的需及时补报: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6.纳税人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的,应及时报税务机关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备案。对应备案而未备案,以及检查中发现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资格或条件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减免税,按规定追缴应征税款。

7.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及时提供税款分配表。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期预缴所得税。

8.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9.企业本年度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在汇算清缴时,可补充提供有关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税务机关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1.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税务机关将开展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和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进行财务核算的,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税前扣除的,将依法进行纳税调整,查补企业所得税。

3.税务机关将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企业的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审核,规范税前扣除管理项目,加强对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真实性的审核管理;对会计制度健全,已使用财务管理、企业管理、销售管理等电算化信息系统软件,规模以上(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准实行核定征收。

三、给广大纳税人的建议

1.严格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从自身做起,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主动抵制在应税收益、税前扣除、关联企业交易处理方面的违法行为。2.认真开展自查自审工作,对当年及上年度本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进行全面复审,主动发现自身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填报《企业自查查补税款申报表》、《企业自查情况底稿》,主动到办税服务厅申报补缴税款。

3.纳税人应在接到通告之日起自查,2011年9月25日前完成自查。对未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由税务机关检查时又发现问题的将按税法从严处罚。纳税人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万柏林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反映。联系人:赵静,电话:2866981

万柏林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所得税自查报告
《所得税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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