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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西安市建设工程项目.节能验收备案资料整理要求doc

发布时间:2020-03-01 19:04: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安市建设工程项目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资料装订顺序要目

(请按下列顺序依次装订成一册)

一、基本资料装订(以下资料均须提供复印件2份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基金)统一征收交纳证书;

3、西安市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

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凭证。

二、设计文件资料装订(

1、

2、3点须提供复印件并在首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

2、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意见)书;

3、建筑设计总说明。

(以上

1、

2、3点如有变更,须提供设计变更文件和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建筑设计总说明须提供蓝图首页。)

4、西安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时及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统一按要求设立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的公示牌,彩色照片或黑白A4打印的图片均可)

三、自验资料装订(以下资料须提供原件各一份。用A

3、A4纸打印或手填均可)

1、西安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申请表;

(如出现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各单位分别填报;商住楼须分别填报公建、住宅申请表)

2、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施工单位出具《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监理单位出具《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西安市住宅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保证书;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以上表格均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建筑节能专栏---→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下载)

※特别注意:以上各单位提供的报告内容须与施工现场做法保持一致,须与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建筑设计总说明、保温材料型号、规格、厚度一致;如部分节能措施有变化必须提供设计变更和施工图审查意见。

四、保温材料装订(以下每份报告须提供原件并加盖建设单位骑缝章)

1、屋面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

2、外墙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

(保温材料、钻芯取样、板材与基层粘结强度拉拔、饰面砖粘结强度等各类主材和锚固件拉拔、粘结强度等辅材进场复检报告);

3、采暖和非采暖隔墙、飘窗板、地下室顶板、变形缝、阳台门进场复检报告; (以上需根据原设计要求提供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

4、外窗及幕墙三性、传热系数、中空露点进场复检报告;

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蒸压加气块等复检报告。

※特别注意:复检报告是指:“进入施工现场并与该项目有关系”的保温材料检测报告,报告须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生产厂家、产品名称、检验项目以及产品的规格型号、代表批量等内容。

五、其它资料装订

1、建筑完工阶段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意见单;

(在主体完工阶段及外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通知我处人员进入现场进行专项检查的意见单,该意见单是施工过程中检查及专项验收备案检查的依据)

2、保温材料进入现场需提供的《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

3、热交换站热流量总表、分栋热流量表、分户热计量表、温控安装照片; (属于市政集中供热和小区天然气集中供热的项目提供)

4、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购销发票。

注意事项及要求

各单位在申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中,特别要注意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以及建筑设计总说明是指导建筑施工的重要依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有变更须提供设计变更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在施工中要严把建筑保温材料的进场关,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所送审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资料,我处要求以下五点必须一致(1)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2)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申请表,(4)各单位出具验收合格报告,(5)各类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的内容(产品名称、厚度、规格及型号)。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摘录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建筑物的设计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

(二)提供的建筑物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建筑节能内容或者不符合建

3筑节能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了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

(二)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的;

(三)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采购并使用了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

(二)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的;

(三)采购并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的。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或者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规范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无效未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8866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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