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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6: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低保申请制度

一、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都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的家庭申请农村低保。

二、城乡低保待遇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登记照片、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下岗证、离退休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出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能提出申请。

困难家庭中,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本县内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原则上在大多数成员户口所在地申请,由其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常住地在外县市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

三、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由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城乡低保申请受理登记,并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经逐级审核审批后,对不符合低保条件,未批准享受低保的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社区居(村)委会向申请人出示《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详细注明不予保障的理由。

入户调查制度

一、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及提供齐备所需证明材料后一周内,由社区(村)低保评议小组至少两名以上成员对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并填写《低保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

二、《低保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由县低保局统一负印制,入户调查要求“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入户调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户主双方签字认可。

三、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受县民政局的委托,乡镇民政办、社区居(村)委会负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初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必要时县低保局与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居(村)委会可直接到申请人家庭及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入户调查、单位和邻里走访、信函索证、部门联动、消费跟踪、张榜公布等办法进行,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家庭,可采取居民(村民)代表评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若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四、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低保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低保局应自接到异议起2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纠正。

审核审批制度

一、城乡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二、经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合格的,由社区居(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对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对申报材料和公示有异议的,进行二次审核。在二次审核之前,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居(村)委会要再次进行调查取证。对二次审核后仍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及时开具《城市(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并报县低保局备案。

三、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每月10号前完成对当月的城市低保上报材料的审查。农村低保原则上每年普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审查,特殊困难户随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村)委会再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等),公示七日无异议后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并由乡镇民办或社区居委会发放《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代发银行存折;经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条件的对象,及时开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县民政局在签署城市低保批准意见时,必须签署应享受的保障金额,保障金额必须等于低保标准减去核实的家庭实际收入的差额。

评议听证制度

一、经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合格的低保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审核时,应召开评议听证会,对申请人是否应纳入低保事

宜进行公开评议。

二、低保的评议听证由乡镇低保工作站或社会事务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月召开一次,对当月受理申请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集中评议,并决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三、参加评议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乡镇低保评议领导小组成员、社区居(村)委会低保专干、低保申请家庭户主、部分群众代表、其它特邀代表等。

四、评议听证的程序:

1、宣传城乡低保相关政策,主要有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现行秭归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等。

2、低保申请家庭户主呈述申请低保的原因、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经济收入现状等,出示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3、由入户调查人员通报该家庭入户调查情况,包括家庭现有住房情况、家庭收入核定情况、家庭环境以及与之相关的情况。

4、与会人员评议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低保条件,并现场宣布评

议结果。

五、经评议通过的低保申请,在乡镇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乡镇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到县低保局进行审批。

公开公示制度

一、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必须采取逐级公示制度。每个乡镇和社区在人口集中的地方统一设臵固定的城乡低保公示通报栏,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姓名、享受人及享受金额、家庭住址情况进行

常年公示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二、低保公示分为初审公示、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

经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合格的低保申请家庭,应在所在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经评议听证通过的低保申请家庭,应在乡镇低保公示栏上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镇低保评议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上报到县民政局审批。

经县民政局审批通过的低保申请家庭,应在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公示七天。若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及时取消其低保资格。

三、凡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经查证后可以判定其是否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按调查结果处理。无法判定的,暂缓批准该家庭享受低保。

动态管理制度

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按原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保障金领取证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以及家庭信息中进行相应变更和登记;终止享受低保待遇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主要由以下具体制度组成:

一、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类是长期保障对象,即孤寡呆残的“三无”对象,其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变化不大,只需掌握减员情况,半年审核一次,可采用绿色标签登记管理;第二类是相对稳定的保障对象,即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对象,一季度入户审核一次,可采用黄色标签登记管理;第三类是明显不稳定的保障对象,即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或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的对象,应重点审查,每月一核查,可采用红色标签登记管理。

二、低保对象续保申请登记制度。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应每隔一定时间到居(村)委会或乡镇民政办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提出续保申请登记。城市低保对象每三个月续保一次,续

保登记时间为每一个季度的第三个月;农村低保对象每半年续保一次。逾期不续保的,可以取消其低保待遇。对于已经续保的对象,居(村)委会或民政办必须认真填写《城乡低保对象续保申请登记表》。

三、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应主动参加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组织的义务劳动,或主动为居委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每年参加义务劳动不能少于两次。凡一次都不参加的,可以取消其低保待遇。

四、低保对象优先就业培训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人员申请低保时,必须首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享受低保待遇后,至少每季度向乡镇民政办或社区居(村)委会提供一次求职登记证明;连续两次以上介绍其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者,可以取消其低保待遇。对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乡镇和社区居委会要配合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对其进行就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机会,积极介绍安臵就业,尽快使其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档案管理制度

一、低保档案的管理,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要建立低保信息台账,有专门的档案柜和档案盒,县低保局设档案室,做到一户一档。

二、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必须建立以下综合档案:本县城乡低保有关政策法规;城乡低保工作的请示、报告、批文;低保待遇申请表、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记录、评审记录(到户);低保资金发放花名册、汇总表;停发保障金通知、低保待遇变动申请及通知;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登记表等。

三、城乡低保信息计算机联网。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居委会建立网络终端,与县低保局实行联网,并统一使用民政部开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软件,按系统要求及时采集有关低保信息,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四、保障对象的异动。保障对象在县内迁移或跨县迁移的,由县低保局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并为低保对象出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证明》,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将迁移对象的档案资料封装后交其本人。

监督处罚制度

一、各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办事场所、城乡低保公示栏、其它宣传兰等工具,加大城乡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低保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发放结果公开,自觉接受城乡居民的监督。

二、各乡镇及社区居(村)委会都要建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受理城乡居民举报、投诉和咨询。

三、从事城乡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违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2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的,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四、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出具其单位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按照统一的格式如实客观公正地填写,不得掩盖实际收入,出具虚假证

明材料。对拒不出证或因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导致错误的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终止错误对象的保障待遇,并追回已经领取的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对出证单位、负责人及冒领人各处冒领金额1-3倍的罚款。

五、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城乡低保对象,乡镇及社区居(村)委会要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县低保局,县低保局将终止低保对象的低保待遇,收回保障金领取证。

六、城乡居民对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对社区居(村)委会、乡镇或县民政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以及降低、终止城乡低保待遇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城乡低保工作制度2

城乡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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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工作汇报

城乡低保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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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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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民主评议

城乡低保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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