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事业单位法人年检须知
一、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 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二、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上一年度末的审计报告或者经财务主管部门盖章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总表。
(四)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不提供)。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不提供)。
(六)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不提供)。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做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四、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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