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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职教中心学生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2: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彭泽职教中心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管理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现制定颁布《彭泽县职教中心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反对党的基本路线,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编印、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们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发表反动演讲、呼喊反动口号、煽动闹事者;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者:

1.情节较轻,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较重,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和后果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纪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同时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处徒刑、拘役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收容审查并确认有某种违法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偷盗、诈骗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偷盗、诈骗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虽未窃得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5.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前四款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为抢夺、偷盗、诈骗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除全部退回和依法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动手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分处;(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医药费和治疗费。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的医药费和治疗费。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在校期间两次以上打架,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伪证者:

(1)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者加重处分。

6.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7.污辱、威胁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8.聚众打群架为首者,一经查实,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9.凡打人致伤者,要承担由打架所引发的全部医药费和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如态度不好,拒不承担医疗费等,加重处分。

第八条 聚众赌博者:

1.凡参与赌博者,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故意损坏公物者,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生活作风越轨者:

1.生活作风越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校期间谈恋爱,经说服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且有不良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学生谈恋爱同宿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按学校规定的考勤时间计):

1.5-1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11-2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21-3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4.31-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或宿舍内乱泼乱倒、乱涂乱画、乱贴乱挂,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防火、用电规定者:

1.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扯电源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对违规电器予以没收。

2.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燃烧物品、制造火源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由于违反前2项规定造成火险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不得饮酒、吸烟。酗酒滋事及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播放、收看淫秽录相者,传阅淫秽图书制品及手抄本者,在校内书桌、墙壁等处涂写淫秽文字、图像者,在互联网上浏览、查看、传播淫秽文字、图片等不健康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作息制度,不听从管理人员劝告,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扰乱同学休息,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住校生晚间休息时间,违规在校外住宿者,住宿一夜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连续在外违规住宿两晚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

第十七条 威逼、恐吓、侮辱、诽谤他们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中指使他人代考者,二次作弊和作弊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在教室使用移动电话,凡携带者,一经发现,学校给予没收保管;经教育不改且使用两次以上者,学校给予收管,事后由家长领取,同时给予使用者警告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下者,减轻一级处分:

1.能主动交待错误,有悔改表现;

2.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建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3.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4.屡教不改者。

第二十一条 凡受行政处分者,一律取消本学年助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与就业、毕业证的处理办法:

1.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学校不给安排就业。

2.学生受勒令退学处分者,学校可给予学历证明。

3.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不给予学历证明。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1.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专业部调查、研究,并将调查结果报到学校。

2.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会同违纪学生所在所在专业部,商定处分意见,并附个人交待和旁证材料,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处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由校长室审批。

3.对跨专业部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校会同有关专业部组织调查、取证后,学校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逐级审批。

4.处分决定要与本人见面,并由所在专业部通知学生家长。

允许本人申辩和向上级部门申诉,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答复本人。

5.凡违纪学生由所在专业部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留校期间有显著进步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彭泽县职教中心学籍的各类学生。从颁布之日开始试行。以前所发文件规定与本条件规定不符者,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中所称“以上”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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