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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处置不合格党员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1: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煤矿党委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按照发[2014]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工作实际,经矿党委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晰责任

此次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各单位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以召开中心组理论学习、党员大会、班前教育等形式,认真组织广大党员深入学习,层层宣传贯彻发【2014】号文件精神,为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做好准备,要求传达有记录、学习有笔记,并在此基础上,扎实抓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其他各项工作。

二、掌握标准

不合格党员是指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等次,并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且平时一贯具有下列一种以上现实表现的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在公共场合推崇甚至宣传西方价值观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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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三、时间安排

1、宣传动员(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准确把握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和政策界限,引导党员积极支持和参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2、初步认定(2015年1月5日前完成)。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工作中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做出初步认定。

3、调查核实(2015年1月8日前完成)。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4、上报预审(2015年1月11日前完成)。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上报矿党委预审。

5、讨论表决(2015年1月14日前完成)。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6、上报审批(2015年1月16日前完成)。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矿党委集体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矿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

7、告知宣布(2015年1月18日前完成)。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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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作总结(2015年1月20日前完成)。各支部对这次处置不合格党员进行总结,并报矿党委,建立健全常态化不合格党员处置机制。

对受到限期改正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整改。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进行相应的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三、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1、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2、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其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矿党委审查后,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3、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四、加强领导

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安排,严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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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抓好学习培训。各基层党组织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各支部要组织党员进行专题学习,把握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和政策界限,积极支持和参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2、强化工作指导。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坚持处置标准,严格处置程序,把握政策界限,稳妥慎重地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矿党委要加强指导,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展开,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

3、全面加强督导。矿党委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开展专项抽查,对开展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批评,督促整改。

4、做好处置报告。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各单位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工作,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特别是遇有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党员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5、严肃工作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负责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者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矿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合法权利的,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各支部要以此项工作为契机,集中完成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并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于2015年1月20日前形成工作总结报矿政科。电子邮箱:@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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