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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1:37: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xx县委组织部

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持党的纯洁性、发扬党的先进性,促进党员评格、定格、升格工作正常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党员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弘扬党内正气,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切实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党员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本县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处置范围

第四条凡党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信仰并参与邪教组织;书面申请或公开场合扬言退党。

2、政治立场蜕变。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思想落后,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

3、组织纪律涣散。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自由主义倾向,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的;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带头参与无理信访或越级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4、党性原则缺失。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

5、宗旨观念弱化。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为谋取 - 1 -

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以自我为中心,不服从工作分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6、法制观念淡薄。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非法活动。

7、组织生活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8、工作作风飘浮。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群众反响强烈。

9、廉洁自律松懈。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在各类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

10、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言行不文明,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群众反响强烈。

第三章处置办法

第五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的种类:

1、限期改正;

2、劝其退党;

3、自行脱党除名及劝退不退除名。

第六条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1、凡是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明确支部班子成员的帮扶责任,经半年时间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严肃处置。

2、若情节轻微,且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措施,可给予限期半年时间改正的处理,到期不改正的,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本人无改正愿望,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4、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5、连续两次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6、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对应受开除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置,仍应开除党籍;

7、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8、预备党员在评议中反映较差的,经党员大会讨论,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延长预备期后仍评议较差的,经党员大会讨论,取消预备资格。

第四章政策界限

第七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把握好以下政策界限:

1、要注意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愿意接受教育和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2、对不合格党员,应作限改、劝退或除名处理。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对违纪党员,不能以限改、劝退或除名代替党纪处分。

第八条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党员,党支部应建立正常的联系制度,党员个人应主动办理流动党员证,并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无正当理由,不与党组织联系,或拒绝参加党组织活动,经教育拒不承认错误的,可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九条党员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无法参加党的活动的,党支部应建立正常的结对制度,对本支部开展的“评定升”活动,要征求他们对其他党员的意见,并将本支部对其个人的评议意见进行转告,但不得因他们无法参加党的

组织活动,视其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条党员因生活困难,失去先进性,党支部应建立正常的关爱制度,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帮扶,体现党的温暖。党员个人不能因生活困难,丧失对党的信仰或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党支部也不能因为其失去先进性而视其为不合格党员。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的工作原则是“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核实取证。支部委员会对不合格党员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根据事实整理成综合性核实材料。

2、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党员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4、上报基层党委。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材料一并上报上级党委,上级党委要及时召开党委会,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后,形成审批意见。

5、宣布党委决定。党支部接到党委的批复后,要及时找被处置的党员谈话,转告党委的审批意见,并做好组织处理后的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第十二条召开党员大会表决时,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凡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完整资料一律由上级党委负责留存,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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