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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1: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洛阳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试行) 洛阳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明党的纪律,严肃处臵不合格党员,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等党内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臵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条 处臵不合格党员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方法强调简便易行,时间注重相对集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洛阳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六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不符合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能体现党员先进性要求的党员。

第七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党员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已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七)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八条 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臵。组织处臵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一)限期改正。对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因情节较轻,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措施和行动的应限期改正。

(二)劝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 2.党员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3.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措施和行动的;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改正期满后,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的。 4.按照有关规定应劝其退党的。

(三)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 1.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2.受劝退处臵,劝而不退的。

3.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

4.组织、策划、支持、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5.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6.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以除名的。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各级党委负责对所属党组织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臵。处臵工作必须严格程序、公平公正、阳光透明、规范操作。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臵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限期改正。

1.支部委员会认定。支部委员会对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根据不合格党员表现作出初步认定,形成调查材料。

2.基层党委审批。基层党委认为调查材料符合程序、材料齐全、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集体研究审批。 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不受影响。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期满后,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上报基层党委审批。

(二)劝退和除名。

1.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经支部委员会调查拟作出劝退和除名的,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在接到劝退、除名党员处臵材料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程序、材料齐全、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以正式文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

3.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接到基层党委上报材料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研究审批,结果书面批复基层党委。

4.支部通报。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臵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5.立卷归档。对不合格党员处臵结束后,基层党委要将每名不合格党员的材料装卷归档。

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为:(1)上级党委批复;(2)基层党委请示或报告文件;(3)支部委员会认定材料及支部大会会议记录;(4)本人检查材料、谈话记录和书面申辩说明材料;(5)受限期改正处臵党员的整改材料;(6)其他调查材料。

受劝退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指定2名正式党员,通过谈话的形式劝告其退党,并作好谈话记录。受除名处臵的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党员,如对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第十条 不合格党员处臵决定要及时向市属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受劝退、除名处臵的党员,处臵决定装入党员档案,由市属党委组织部门保管。

第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臵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案件材料应对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轻易定案。如果证据确凿、充分,但党员本人拒不承认的,也可以定性处臵。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处置恰当。处臵工作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当事人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臵。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臵,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

第六章 政策界限

第十二条 处臵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臵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臵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十三条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臵。 第十四条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除名程序,报市属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派遣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臵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臵;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做出相应处臵,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准确把握政策,各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动真碰硬,深入细致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对工作不负责任、处臵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做处臵,基层党(工)委应责成党支部及时做出处臵;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臵决定。

第十八条

不合格党员处臵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疏漏造成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对在处臵过程中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无视程序、事实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臵或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做好不合格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制定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持续做好思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属党(工)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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