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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1: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鄂人[2006]18号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2006年11月27日)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限于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绩效工资资制度有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任职年限,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我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的实施

在国家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的、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加强收入分配宏观管理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五、正常调整薪级工资。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一至两级。

八、相关政策研究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十二)受行政处分、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套改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处分、行政刑事处罚人员,按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受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低定一至两级;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低定三级;被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徒刑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被劳动教养过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两级;其他人员低定四级。上述人员如套改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水平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停职审查或正在被羁押、被拘役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或处罚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套改年限的计算。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学徒、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

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2、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二)任职年限的计算。

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任职年限为11年。。。。。。

十、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

(二)地方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方案的审批,由各市州决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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