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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0: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燕山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服务同学、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后勤等各机关单位,配合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开展。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各学院团委或学生科负责。

第三章

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九条

负责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与校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职责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财务处负责工资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依实际情况拟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七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每学期申请一次,有意申请下学期校内固定岗位的机关单位需在本学期末向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递交固定岗位申请表。中心会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所有校内固定岗位统一安排完毕。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申请须先经过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递交临时岗位申请表,中心会按照岗位负责老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同学上岗。

第二十一条

凡未预先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校内用工单位,所需经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初中心将为贫困生资料入库的大一新生和部分大二学生办理校内岗位上岗证。中心根据全校岗位的需求,按照宏观调控原则,依个人贫困状况及参加勤工助学的意愿等条件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筛选,并为通过者办理校内岗位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上岗证只在学生本科就读期间有效。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须持上岗证上岗,其他校内临时岗或校外兼职、家教等工作原则上不需要上岗证,但有上岗证者优先。 第二十四条

固定岗位安排完毕之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上岗同学中途换岗或者退岗。如有特殊情况须向中心说明原因并通知岗位负责老师。

第二十五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必须服从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和岗位负责老师的管理,必须遵守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和工作岗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会定期对校内固定岗位进行督察。及时更新岗位信息,并对上岗同学的工作表现予以评定;对于被老师或同学投诉的上岗同学,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工作人员核实后,提出警告并取消其本学期上岗资格;对于表现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受处分者没有参评资格。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任何校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外来单位雇用学生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纳入校外勤工助学管理范围。

第七章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及发放

第三十条

校内固定岗和临时岗以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在工作时间原则上,固定岗每月不超过30小时(其中图书馆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临时岗每月不超过36小时。其它特殊岗位按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机关单位以月为考勤周期,各岗位负责老师在每月月底前应认真、负责地做好上岗同学的考勤表,并在月初按时交至中心办公室(东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109室),由中心整理汇总后上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并由财务处于每月中旬发放上月勤工助学工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银行账户发放勤工助学工资。学生银行账户如有变更,须及时到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登记并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发放工资。因银行账户发生变更后未及时登记说明而导致的不能领取工资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出现意外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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