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审批制度
1、街道党委、办事处公章统一由专人保管。
2、使用公章必须根据工作权限经主管领导和办事处领导签字。
3、开具街道党委办事处介绍信须持有街道党委办事处领导签字的条子。
4、使用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严禁将印章带出机关使用,若有特殊情况,确须要带出使用,必须经领导批准,并由专人监管。
5、对不符合印章规定,印章管理人员有权不予盖章,若发现有违章使用印章现象,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湖滨办印章使用审批表
湖滨办印章使用审批表
说明:
1、盖章前主管领导需对文件内容出示证明的用途进行把关检查。
2、印章保管人对不符合用印手续的要予以拒绝,凡使用印章的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进行详细笔记日期内容、份数、经办人和审批人。
《印章使用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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