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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4: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如皋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鼓励高技能人才的成长,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通办发〔2006〕6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参评对象必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如皋市(含如皋市、下同)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在生产经营一线成绩特别突出的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市成立由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经贸、财政、人事、总工会等部门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如皋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二分之

一),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评选、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如皋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的一线岗位职工(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且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的对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参加如皋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

1.职业技能处于如皋市级以上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在培养技师、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如皋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者;

3.在技能研究领域取得显著成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在如皋市同行中有较大影响者;

4.依靠技能工艺革新,使经济效益连续二年在如皋市同行中居领先地位者;

5.在新技术引进、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6.在国家、省、市各类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7.其他在所从事的技术岗位上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五条申报“如皋市优秀高技能人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方法。具体步骤是:

1.公布条件。下发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申报条件、办法和程序。

2.逐级推荐。人选的产生,一般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积极鼓励自荐。单位研究确定人选后,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3天;如无异议,由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填写《如皋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表》,连同被推荐人的成果证书复印件、实绩材料等,上报给如皋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3.组织评审。如皋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负责初审,确定“如皋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初审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凡发现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

4.命名表彰。由市委、市政府对上报的正式名单进行审批,并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六条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如皋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表》一式三份;

2.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等情况证明材料。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如皋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协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负责,所在乡镇、开发区协助管理,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党组织具体管理的四级管理体制。其职责分工为:

1.市委组织部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牵头抓总、宏观协调和督查指导;负责搞好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实施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等工作。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相关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并配合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做好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审工作。

3.镇党委、开发区党工委、相关部门党组织负责高技能人才的协助管理工作。做好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学习、业务交流和科研工作,为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引进、技能培训和技术服务创造条件。

4.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党组织做好具体管理工作。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要做好高技能人才的思想工作,积极支持其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业务创新、技术交流等活动,并为其发挥技术特长创造优良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八条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在两年管理期内如发现违法或重大违纪行为,取消荣誉称号,停发津贴;管理期内考核时发现工作表现差,群众公认度低,取消荣誉称号。

第九条优秀高技能人才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任期内工作目标和实施措施,经所在单位通过后,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同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优秀高技能人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五章待遇

第十条优秀高技能人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35名,其中:如皋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5名、如皋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10名,如皋市有突出贡献的技术能手20名。

第十一条被评为如皋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能手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8000元、6000元、2000元。 由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具体发放,在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获得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称号的,可优先参加如皋市创业创新创优人才奖评选和南通市有关评比、选拔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如皋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如皋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后,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今后不得参加此项评选。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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