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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

发布时间:2020-03-02 07:27: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简介

《法律的经济分析》这部享誉世界的法律经济学著作,将经济学运用于许多非市场的行为,如,犯罪、起诉、离婚、意外事故、反种族歧视法等等,从而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全新的、广阔的、全方位的视角。效益被看作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的效益价值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理论领域和方法论上的重大突破。

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是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他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二、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但究竟什么是法律经济学?在文章的序言部分,译者就给出了自己的见解。这也就作为我学习法律经济学的第一步。

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学科。

在刚刚接触到这本书的时候,不禁怀疑经济学工具对法律研究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但同时也对这种新颖的思想有着强大的兴趣——法律与经济,两个强大领域的交叉学科,究竟有着怎样神奇的力量。

在第一篇,作者就首先给出了广泛的经济学定义。经济学,不再仅仅局限于研究通货膨胀、失业、商业周期和其他神秘莫测的宏观经济现象。他认为,“经济学是人类在一个资源有限、不敷需要的世界中进行选择的科学”,将经济学看成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即在这个世界,资源相对于人类欲望是有限的――资源具有稀缺性。它的假设是:人是对自己的生定目标,自己的满足,也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 而“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这就是法律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当然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基本概念,也和传统的法律基本概念有所不同。他认为,经济学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是一个有力的工具,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效率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要了解法律经济学,就不得不重新对一系列的法律概念进行认识,法律表现出来的特征是实用性。在传统的视角里面,法律都是处在消极的地位,一般都是进行事后的调整,缺乏前瞻性;法律的改变多是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经济学却认为,法律除了事后的调整外,更多的应该注重事前的预防。因为损失的发生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弥补的。而关于权利,传统的法学理论习惯于从权利的静态,至多是从它的排他性出发,认为权利与权利之间是可以划清界限的,当严格依法界定并保护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时,实际上也就界定和保护了他人的权利。科斯认为权利具有“相互性”(reciprocal nature),纷争的产生源自社会资源的有限,问题不在谁对谁应付赔偿责任或免除损害责任,而是如何减少损害,只有从双方性的观点去看损害赔偿的问题,才能真正达到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目的,社会资源才能获得最有效率的运用。

在对第一篇有了初步的认识后,就已经感觉踏入了法律经济学的门槛,了解了学习法律

经济学的基本方法。接着就由简入繁,用这种方法一步一步分析、解释社会认识的深层次。第二篇到第七篇,从最简单的普通法律、市场的经济管制一直深入到法律程序和宪法、联邦制度。用经济的手段,分析法律的内在。通过这种理性的分析,让我对现实中的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三、民事诉讼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民事诉讼是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民事诉讼的经济学分析不仅更直观使我们理解法律经济学而且更能给我的们生活以启迪。

波斯纳认为,思想是一种商品。在一个自由的思想市场里面,各种思想会相互充分竞争,希望能获得消费者(社会大众)的购买(接受)。在这里,波斯纳将市场的概念引入到思想领域。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

第一类成本是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假设某一类事故的预期成本是100美元,而潜在加害人避免事故的成本是90美元(我们假定受害人避免事故的成本高于100美元)。如果潜在加害人受制于过失或严格责任标准,而且假设这一标准能得到准确的执行,那么他就会去避免这一事故。但假如在事故案中以下情况的几率为15%,即加害人可能希望由诉讼制度造成的错误性事实判断而规避责任。那么,加害人的预期事故成本就降至85美元,而且由于对他而言这一费用要低于避免事故的成本(90美元),所以事故就得不到防止。

第二类成本是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假设有这么一个问题:将一辆明显被弃置的汽车拖走并作废品卖掉之前,我们是否要将此通知车主并听取他的意见。如果汽车不是真正被弃置而是坏了或被盗了,那么争议还不很大,听取车主意见的成本相对于汽车的价值而言也是合适的;所以,也许像大多数法院所认定的那样,车主应该有权得到通知并提出意见。但假设我们不谈弃置车辆而讨论违法停放的车辆。由于汽车不可能被当成废物毁掉,所以剥夺的可能性就比弃置车辆情况下小得多。由于通常判决汽车是否违法停放是很清楚的,所以错误的几率也就小得多。然而,剥夺前听取意见的成本却是很高的。如果在拖走汽车之前必须通知车主,那么他就会在汽车被拖走之前将之移至他处,拖走汽车的威慑效果也就被消除了。所以,法院认为,在违法停放车辆的案件中,正当程序并不要求剥夺前的听证。

在民事诉讼中,选择诉讼还是和解,原告和被告究竟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在选择呢?和解好像更符合双方的利益。而用诉讼而非和解处理案件好像违反了以下原则: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如果能达成对双方都有益的交易,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应该进行交易。于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法律争议并没有诉诸法庭而是以和解处理的。这也就最大程度上符合了双方的利益。

但是正如任何契约一样,谈判成功的必要条件就是,存在着一个双方当事人能依之认识到协议会增加他们福利的价格。由此,只有当原告在其损害赔偿妥协中愿接受的最低价格高于被告在其履行的损害赔偿义务中愿支付的最高价格时,和解谈判才会失败,从而只能进入诉讼程序。

虽然双方当事人间最低条件或保留价格——我们称之为和解有效范围——重叠区域的存在是和解的必要条件,但它并不是一个充分条件。和解谈判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垄断的例证。

诉讼发生的条件可概括为不等式。J是原告胜诉情况下判决确定的数额。Pp是原告估计的自己胜诉几率,Pd是被告估计的原告胜诉几率。C和S分别是每方当事人的诉讼和解成本。由于这一模型假设双方当事人都是风险中立,而且案件中的利益、诉讼成本和和解成本都是双方对等的,所以它是非常简单的。

诉讼的条件是:

PpJ-C+S>PdJ+C-S,(1)

我们可以将之改写成:

(Pp一Pd)J>2(C-S)。(2)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在诉讼情况下原告胜诉的几率有共识,那么不等式(2)的左边就等于零,案件就得到和解,因为在这种条件下的诉讼成本高于和解成本;更不容置疑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比另一方当事人较为悲观而使(Pp-Pd)呈负数,那么案件也能得到和解。总之,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对诉讼抱有乐观态度时,诉讼才可能发生。

那么,诉讼规则如果用这个公式去解释,它对和解的影响呢?

审判前得文据披露,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掌握的信息能够充分交流而不是在法庭上才被披露出来的话,那么双方就会对案件的结果形成更准确的范围更小的估计。

确实,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中,双方都在竭力的隐藏自己的有利条件。这就像谈判一样,出其不意总是具有很大策略意义的。而且,原被告双方也尽可能的将事情往有利于自己的一方面努力,以至于发生虚假信息,不愿意公开不利信息等。例如在我所知道的意见房产争端案件中,就出现过,利用人际关系,临时办理虚假的房产证,以混淆视听,以换得胜诉。这其实就又增加了第二类成本即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法院需要更多的调查这些信息的真伪,并且在一些案件中需要使用强制手段使双方公开一些信息。而造成这些情况的根本原因其实本质还就是第一类成本,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被告提供虚假信息的花费,将远远小于其败诉后的赔偿,因此当有可能胜诉的话,就会不惜一切代价争取。

最后的问题是,什么时候才会发生和解?它可能发生在法律争端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包括提起诉讼之前和初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许多案件事实上是在审判的前夜达成和解的。似乎是随着案件通过文据披露、其他准备阶段和开庭的进展,和解的可能将会上升,因为当事人会得到越来越多的有关审判可能产生的结果的信息,他们对结果的估计会越来越集中。但这忽视了这一事实,即随着案件的进展,诉讼成本的增加会使和解成本下降。所以说,随着事情的发展,公式中的各个变量都是在不断变化的。作为一个动态的数据,这正好符合了人的思想是随着事情的进展发生变化的。

在法律经济学中,人并不是某种纯粹意义上的理性人,而只是一个普通人。人们也许并不会上升到非常理性的分析一些事情,甚至有时候还会分析错误,但是现实是生活中的人们确实对每件事情都有自己的估计,并且这种估计都是在围绕着某些利益进行的。并且,这个估计将影响到我们事情的抉择。也许法律的目的是尽量减少社会的净损失,尽可能的资源充分利用。但是顾及到每个人还是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也许公式化的分析,有一定的偏颇之处,但是这样能够更加直观、理性的分析,对于研究者来说是有相当的方便之处。这里仅仅只是说了民事诉讼,但是对于其他法律来说,也是有一定的相通之处。

四、结语

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强调从资源、效用、效率等经济观点分析法律,弥补了传统上只片面的关注生产关系与法律的关系的局限。同时,该学说以定量分析为方法补充了习惯上的定性分析的不足,对某些特殊的法律部门和制度(如合同法、公司法等)的经济分析极具参考价值,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尤其在当今中国的大背景之下,“效率”仍然是主旋律,减少法律制度运行中产生的成本和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同样重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更理性直观的分析法律,使中国的法律能更健全的发展。

当然这本书,和我从小就有的,法律即道德的强制形式有着必然的冲突。也许在人类社会中资源的合理利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是,我觉得,幸福不仅仅是物质,精神层面也很重要,传统的道德和传统法律的精神意义还是很重要的。资源最大化不一定是幸福最大

化,注重人内在的心理,还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法律经济学不仅仅是让我对经济和法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更让我对分析事物的方式方法有了全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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