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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法律的经济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0: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公证法律的经济分析_知方论文网

法律与经济的联姻并不是一件十分新鲜的事情,即便是市场以外的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也不是什么标新立异的东西。但是,法学研究与经济学研究无论在方法论上,还是在技术基础上都是不同的。本文通过对公证法律市场的经济分析,了解公证法律供给与公证法律需求的关系,并试图提出一些有现实意义的建议。

公证(notary)一词来源于拉丁语nota一词。“nota”指的是古罗马“书记”们用来迅速抄录文书的一种速记符号。后来,“公证”被用来表达为国家或为社会公证的证明活动。在我国,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证明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当前,有必要借助经济分析法学对中国公证进行研究,把有限的公证资源如何在相抗衡的目标之间进行配置,也即个人和他们所组成的社会如何在这些目标之间进行选择。

一、公证法律市场

㈠ 求规律

供给和需求的分析工具是掌握和分析微观经济学的各个部分的重要工具,正如萨谬尔泰和诺德豪斯所言:“供给和需求分析是经济学所提供的最有用的工具之一。它和瑞士军刀一样几乎可以完成任何简单的任务。”正因为如此,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把供求分析工具作为主要的经济分析工具。如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所依据的经济学基本原理的第一项就是需求规律(the law of demand),即所支付的价格和所需求的数量呈反比例关系。本文认为,法律也是个市场,也存在供给与需求关系。我们把需求规律运用到公证法律领域,就可发现,需求规律不仅对具有明确价格的物品奏效,而且对非金钱价格的行为也有效。经济学家将非金钱价格称为“影子价格”。

㈡ 证法律市场的价格

与物质产品市场价格的货币性特征相比,法律市场价格的最大特征在于非货币性与货币性并存。根据科斯定律,法律在现代市场交易过程中能够对商品的交换亦即资源的配置发挥重要的作用,所有法律对市场的介入,会影响到作为资源配置市场功能重要内容之一的价格功能的发挥。一旦公证法律作为价格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手段被依法运用时,它就成为市场价格构成中的一个重要变量,假定其他价格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公证法律的价格就可以通过相关的市场价格也即“影子价格”或“参照价格”得以认识和度量。

法律责任所表现出的人们违反公证法律的代价,实为公证法律的价格。它对于人们采用何种方式购买公证法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证法律价格过高,人们通过违法方式购买法律责任的“需求”就降低,违法的可能性就会减少。公证法律责任的价格与违法需求的负相关关系,如同市场价格与商品需求的负相关关系一样在公证法律实践中,人们不仅通过违法来购买公证法律,而且通过守法来购买公证法律。人们守法也要付出一定代价的,而人们守法所付出的代价与人们守法所得到的利益差别,正是人们是否守法的重要诱因。例如《安徽省公证条例》第5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申请公证而未进行公证,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如果人们遵守《安徽省公证条例》所得的的利益大于守法代价的话,人们就会通过守法的方式来购买公证法律。守法代价的公证法律价格的高低与人们以守法形式购买公证法律的

“需求”,也呈负相关关系。

㈢守法的机会成本

守法的机会成本是指守法者因守法而放弃的利益或损失,该成本可以用来认识购买法律的价格。这一失去的好处即利益代表购买法律者愿意接受法律的最高价格,因为如果在此最高价格之上,则用于购买法律的资源被用于其他场合。例如,在涉及国有企业的租赁、联营、兼并、产权出售及拍卖的处理过程中,假设一方当事人拒不遵守《安徽省公证条例》第14条的规定,造成国有企业租赁失败,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据此再决定国家投入的时间和其他投入因素(文化、教育、卫生)等资源的机会成本,这些价格的总量即是违反《安徽省公证条例》的当事人以违法形式购买公证法律的价格。

如果用F表示公证法律价格,A表示购买公证法律的人数,R表示公证法律的产品数。

公证法律价格的一般函数式可以表述如下:F=R/A

公证法律价格与公证法律购买者人数(需求)成反比,而与公证法律产品数(供给)成正比。

二、公证法律供给

㈠ 给供给是厂商在某一时期、某种价格水平时,计划出售的产品与劳务的

数量。供给量不是厂商想要出售的量,而是确定的计划出售量。但是,供给量也不一定等于实际出售量。如果消费者不想购买厂商计划出售量,厂商的销售计划就会受挫。与需求量一样,供给量也是每单位时间内的供给量,供给的基本要素有两个:一个是意愿;二是能力。

㈡公证法律供给的特征

1、公证法律的生产要素的多样性

公证法律是一种稀缺的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能够给人们带来利润,因此,也是一种生产要素,是一种财富,能够作为交换的客体,基于公证法律与普通市场产品的相似性,可以将公证法律发展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相类比。公证法律的生产要素主要有:立法要素、执法要素、守法要素。公证法律生产要素资源的稀缺性,是制约供给能力的根本原因。公证法律供给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公证法律生产要素的状况和生产要素的配置即资源配置状况两个方面,另外公证法律技术增强、公证人员的素质的提高、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都会扩大公证法律的供给能力,而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公证法律生产要素的状况为即定的情况,公证法律供给能力的提高,则完全取决于公证法律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2、国家机关供给公证法律带有强制性

国家机关使用强制力制度供给时,体现出于规模经济的效用,作为公证法律制度供给的垄断者,国家机关能以比其他竞争性政治集团较低的费用为人们提供一定的公证法律制度服务,并可降低供给成本。公证法律的供给,根据投票规则的不同,其强制程序有所不同。按照一致同意规则通过的公证法律,只体现参与者中属于多数派的利益,属于少数派的利益往往被忽略,因而不符合帕雷托最优状态。例如,《安徽省公证条例》仅以一票的微弱多数于2000年月11月18日通过,反映不了所有参与者的真实愿望,不能使每个人的偏好都达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甚至可能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基于公证法律制度的强制性,使得公证法律常常具有“制度非中性”的属性,就是说一部分人有利另一部分人不利,从而出现“公证法律寻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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