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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背景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1 21:39: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及一般性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和发展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起源于1799年的英国,最初的目的是解决战争经费的来源,当时政府规定,按照个人的收入状况,每人要向政府缴收入税,富有的人缴纳的税款高一些,贫穷的人缴纳的税款少一些。后来人们发现向个人征收所得税,不但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还可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水平,缩小国民间个人收入的差距,某种意义上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稳定器”。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税基广、弹性大及调节个人收入等特点,继英国之后逐步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推广和发展,成为许多国家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重都在45%左右,边际税率一般在40%左右,但发达国家低档税率一般都比中国高,如一些欧洲发达国家的最低一档税率大概都在20%以上,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起着重要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简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950年提出,原名称叫“薪酬所得税”,但由于当时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长期实行低工资制,该税未曾出台就被搁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随着党中央决定将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我国的税收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1980年,针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个人取得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对外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逐步扩大,外籍个人来华工作、提供劳务并取得收入的情况不断增多,我国对外籍个人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来华转让技术专利以及租赁财产等取得的六项所得征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为800元,按月计征;其它五项所得都实行20%的税率,按次计征。对外籍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国充分行使税收管辖权,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阶段:为适应个体经济的发展,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经济发展十分迅速,我国于1986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为征税对象,将总收入减除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计税前列支的其它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当时实行7%-60%的超额累进税率,在管理上按年计算、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同时对年收入达到5万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加征“实质40%”的税收。

第三阶段:改革开发后,个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为调节个人收入水平,避免个人收入过高,1986年9月25日,对中国公民开征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承包转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专利与非专利转让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以及其它所得。其中,工资薪金适用20%-60%的五级全额累进税率,扣除标准为400元。

第四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和确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与发展,使社会经济发生深刻变化。“个人所得税”、“城乡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同时并存的局面,难以适应当时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决定》,将外籍个人、中国公民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统一纳入《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调整纳税项目、免税项目,重新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区别不同类型所得分别确定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与计税方法。

2、适当降低了最低档的税率(5%)和最高的边际税率(45%)。

3、根据纳税人取得收入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征税规定。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的扣除标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实行20%的税率等。

4、采用“以支付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发达国家则是“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源泉扣缴为辅”的征收方式)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1.在我国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范围

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1:个人所得税法中“住所”与“居住”的概念不同,“住所”是指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如婚姻关系)。如果纳税人的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一个国家区域范围内,则确定该纳税人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注2:对于在国外留学或在国外无长期居留权的个人,如果由中国政府颁发护照或者个人的婚姻登记地在中国,即使在中国境内无房屋或财产,由于其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所以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对于非中国公民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也应作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注3: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所得,不以支付人或合同签订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为判定标准,而是以劳务发生地为判定标准。对于财产转让,以财产所在地为判定;对于特许权使用行为,以特许权使用地为判定。如果特许权使用地点在中国,即便合同签订地点或支付地点在中国境外,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注4:即个人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对于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外国有税收优先权。居民纳税人在境外完税后还应在中国进行纳税申报,若其境外完税税额小于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进行补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注5:此项所得是指个人对一个单位(不论单位性质)承包、承租经营的所得,个人享有承包、承租经营的全部成果。

参考文件:京税五[1994]292号。

注6:对于个人对一个部门(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部门)的承包、承租,如果其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个人自负盈亏的,即使不是对整个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也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另外,对于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参考文件:京地税个[1994]97号

(4)劳务报酬所得,具体含义将在后面做介绍。

(5)稿酬所得。

注7:对于个人稿件被对方采纳后但未通过报刊、杂志发表的,目前按劳务报酬征税。另外,对于个人通过电子出版物或网络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著作权)”征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特殊规定:目前,为促进闲置房产的出租,对个人将房产出租取得的所得(不论出租房产的用途),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9)财产转让所得。

注8:仅对获得转让收益的(转让收入扣除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征税,对转让价格低于财产原值的则不予征税。

(10)偶然所得。

注9:博彩、社会抽奖等取得的偶然性所得。对捡拾所得,如经过一定程序仍无法找到财产原主的,也应作为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3.各项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及适用的税率

税法第三条、第六条: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4)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4.支付人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

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对其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纳税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停止支付其所得并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如因未及时通知税务机关造成税款流失的,则按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5.各项所得的纳税、申报期限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确定了不同的申报期限: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注11:指在境外取得所得的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将在国外取得收入及境外纳税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申报,计算其境外收入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再抵扣境外缴税的合法凭证上记载的已纳税额,对差额补缴税款。不足抵扣的税额,留待今后取得类似的收入再进行抵扣。

二、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征税区别

(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解释: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注12:对于记者撰写稿件在本出版社的报刊上发表所取得的稿酬性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国税发089号)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注13:前者的雇佣关系是按《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后者的关系是按《合同法》签署的劳务合同关系。

(三)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之间的区别来看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1、从内容来看

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个人因与用人者之间存在这种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劳动报酬就是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事项。劳务提供方不担任任何职务,也不负责任何固定的工种,而是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安排劳动事项,个人因与用人者之间存在这种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劳动报酬就是劳务报酬所得、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2.从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看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根据劳务合同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注14:在实际中,往往有些用人单位与个人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对于口头确定的劳动合同,只要具备了以下两个特征,就确认为存在隶属关系。

1、双方确定了劳动提供者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劳动提供者在用人单位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提供相应的劳动。

另外,如果劳动提供者在用人单位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出现诸如工伤等意外事故,用人单位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而劳务合同中则无此规定。

三、外国运动员在我国的涉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国税发106号)规定:

(一)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演员或运动员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以下规定征税:

对演出团体实际支付给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没有申报支付给运动员个人报酬额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演出团体,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上述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的余额视为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运动员个人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当该演出团体在税前扣除时载明了对演出团体中运动员支付的所得,其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同时,应对此笔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运动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及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的余额,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一) 何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

住所标准: 这里所说的\"住所\"是税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指居住的场所和居住的地方,而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对于户籍、家庭都不在中国境内的,就要看其经济利益关系,在此涉及“居住时间”的判定。

居住时间标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负有的纳税义务的区别

居民纳税人,应负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15:“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其又分为完全居民纳税人和不完全居民纳税人。

注16: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连续居住满五年以上的个人为“完全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所有性质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17: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为“不完全居民纳税人”,为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不完全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18:对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纳税问题的具体规定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内容。

五、外国组织、企事单位、社会团体奖励运动员的物质和现金奖励的纳税规定

财税字[2003]1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此,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根据税法第四条规定,运动员个人取得的由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二)国内的企事单位、社会团体因运动员竞技成绩或表现突出而给予运动员(包括国内运动员和国外运动员)的物质和现金奖励应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纳税申报管理规定及具体要求

根据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以及更全面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等方面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在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税申报时,要申报每一个纳税人的个人资料及明细纳税情况,同时还要将所有未达纳税标准个人的总收入、总人数向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办法还规定凡须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填报个人基础信息。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不是所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要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凡是取得收入有扣缴义务人的,且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了税款的,个人可不再进行纳税申报,均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进行明细纳税申报。属于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需要个人向税务机关进行明细纳税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 代扣代缴单位

扣缴单位应在向个人支付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

支付个人所得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不必进行个人收入明细申报。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收入情况,但应全部统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的汇总项目中。

为了实现个人所得税按人管理,我们开发了“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已经通过网上进行重点人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 ,在“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沿用原“重点纳税人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上申报,不用重新办理单位基础信息申报。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未在“重点人管理系统”办理代扣代缴单位基础信息申报的,凡是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填报代扣代缴申报的,应先进行代扣代缴单位基础信息申报,以取得用户名、密码,用于网上纳税申报。凡是暂不通过网上申报的,可不必办理代扣代缴单位基础信息申报,按规定填报纸质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统一邮寄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数据录入中心)即可。

(二) 自行申报纳税人

1.自行申报纳税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

(1)一个月内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3)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一般指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6)税务机关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2.自行申报纳税人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应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基础信息申报表》。

3.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个人所得未达纳税标准的不需申报(指尽管从多处取得各类所得,但所得总额未达纳税标准的个人)。

七、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身份证明(无须办理其他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及姓名等信息,查询其在本局缴纳税款情况并据查询结果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如果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开具2004年1月1日以前的完税证明,则应由扣缴单位提供开具完税证明所属期间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明细资料及当期扣缴税款的缴款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方可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八、其他学习要点

(一)对于劳务报酬方面,在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独立个人劳务有一些专门规定。

1、独立个人劳务的判定条件:

(1)个人拥有独立执业资格身份证明。

(2)个人与劳务使用方签订劳务合同。

(3)个人提供劳务时,不受劳务合同另一方的限制,包括提供劳务的时间和范围等。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拥有独立执业资格身份证明(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分析师等)的外籍个人,以个人名义与中国境内外的企业签署的劳务合同,如果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不超过9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免于征税。

3、对于虽以个人名义来华提供劳务,但其是通过境外中介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签署合同而来华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退休反聘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对其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对其反聘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相应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海外留学人员或对外输出人员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通过境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或企业派到国外提供劳务的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回国后进行申报。对此笔所得,国外税务机关享有优先征税权。待其回国后,按现有规定,以个人名义向税务机关就有关境外收入及境外完税情况进行纳税申报,按中国税法规定做补税或其他处理。

(四)作家协会的作家、书画协会的书画家创作作品取得报酬的纳税问题

1、对于在协会内任职的,因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对于其因创作的作品被转让而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3、对于其作品被展览而取得的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五)对于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可不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即可享受减免税。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的免税事项,则纳税人必须先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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