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商双方经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的分析及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参照县政府颁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形成如下意见:
(一)在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工资 元。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超时加班必须经企业工会同意,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基数及标准: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资支付时间:每月20日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其他内容(如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资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带薪年休假等可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作为协商内容)以企业的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原则下,实际发放。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执行。 第二条 企业按照规定依法为参加保险的职工缴纳保险费。
第三条 本协议由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企业和工会联席会议汇报协议履行情况,联席会议有权针对问题适时协商。企业工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工资协议履行情况。 第四条 本协商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但每年只能一次。
第五条 在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进行。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并于期满前60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终止意见,视为默认。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企业行政和企业工会各执一份,县总工会一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备案。
本协议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 职工首席代表: 企业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