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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刑法学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1: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作业刑法学

1、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答: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有哪些罪刑种类(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均由刑法加以明确的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犯罪与刑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得引用行政命令、习惯。(2)刑法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体有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刑法对罪状的规定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之间的界限应当明确,不得含混不清。其二,对法定刑的规定也要具体,法定刑幅度不能过大,禁止不定期刑。(3)对犯罪分子的定罪与量刑只能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得适用类推。(4)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价值:将规定犯罪、刑罚的立法权与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司法权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一方面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构成犯罪的人不受刑法以外的刑事追究,保障也公民的人权,从而保证刑罚权正确启动和启动后正确的行使。

2、如何理解刑法的机能? 答:刑法的机能:

(一)法益保护机能。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我国刑法分则分10章共规定了10类犯罪,分别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等利益进行保护。

(二)行为规制机能。行为规制机能,是指刑法能够明确地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从而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机能。(1)规范评价机能,即刑法预先把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使其与一定的刑罚相联接,表明该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对一定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这就是刑法的评价机能。(2)意思决定机能,即国家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也是向公民发出保护一定法益的命令,要求公民的意志不应当违背国家保护法益的意志,不应当在主观上产生犯意。就是产生了犯意,也应当用自己的意志抑制犯罪的决意。这就是意思决定机能。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是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刑法通过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科以何种刑罚,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恣意发动。只要没有犯罪就不受刑罚,即使犯了罪也不受针对所犯之罪规定的刑罚以外的刑罚处罚,对判处的刑罚也只能用刑法规定的方式来执行。

3、如何理解不作为犯罪? 答:不作为犯罪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所实施的犯罪。不作为犯罪违反的是刑法中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其成立在客观方面还应当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四种情况: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4、如何理解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一般地,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一般都对刑事责任能力三分法或四分法。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中间状态的限定(减轻)。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无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的,属于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属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具备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有两种:(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

3、生理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生理醉酒与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醉酒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5、如何理解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第一,故意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第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不是暂时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第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存在于某些直接故意犯罪中。第四,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的阶段不同。

6、如何理解教唆犯的特征?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构成教唆犯,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从客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从主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分三种: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如何理解牵连犯的特征?

答: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一般具备以下特征:1)牵连犯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牵连犯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行为。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一般情况下,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从一重处罚”,即按照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理。但如果刑法分别对某些具体犯罪的牵连犯的处理作了特别规定,则按刑法的规定处理。

8、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答: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防卫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防卫目的),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下列行为由于不具备防卫意图而不构成正当防卫:

1、偶然防卫(偶合防卫);

2、防卫挑拨;

3、相互斗殴;

4、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2)防卫起因。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能对任何合法行为的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其次,不法侵害行为是违法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具备防卫起因而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况:假象防卫,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错误认识,把实际上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而实施所谓遥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

3)防卫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应当注意的是,对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原则上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应当加以一定的限制。即在遇到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时,如果明知侵害者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并有条件用逃跑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则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如果不知道侵害者是无责任能力人,或者不能用逃跑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况:防卫第三者。

4)防卫时间。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这个时间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段时间,不具备防卫时间条件的情况:不适时防卫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两种情况。

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不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不具备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构成防卫过当。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9、如何理解刑罚权的性质? 答:刑罚权国这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一般认为,刑罚权包括:刑罚创制权(制刑权)、刑罚请求权(求刑权)、刑罚裁量权(量刑权)、刑罚执行权(行刑权)。从性质上看,刑罚权属于公权,而且是最具暴力性的公权。公民的权利属于私权,国家的权力属于公权。在法治社会中,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对于公权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使,对于私权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自由。这一原则在刑法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刑罚权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具体规定依法行使。

10、如何理解刑罚的功能?

答: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社会效应。(1)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刑罚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强制方法,它首先对犯罪人发生作用。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主要有如下三种:

1、剥夺功能;

2、惩罚功能;

3、改造功能(教育改造功能);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剥夺功能是与刑罚的产生同时产生的,刑罚对犯罪人的改造功能,则是近代以后才为西方启蒙思想家和近代学派的刑法学者所大力倡导。

(2)刑罚对被害人的功能。刑罚对被害人的功能主要是安抚。

(3)刑罚对社会的功能。

1、威慑功能,即刑罚以其具有剥夺权益的强制力使人畏惧而不敢犯罪。

2、教育、鼓励功能。对一些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罚,可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违法犯罪行为的结果,自觉地遵纪守法,并积极参与同犯罪分子的斗争。

1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答:

(一)数罪并罚原则:

1、并种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4、折衷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是折衷原则。

(二)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新罪“先减后并”。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数罪并罚:

1、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同时发现在原判决宣告之前有其他犯罪行为未经处理,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的合并处罚。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同时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的并罚。

12、如何理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构成特征?

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中生产,销售的对象是伪劣产品。伪劣产品,是指以次假充真的产品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里所说的伪劣产品,通常限于除特定种类伪劣产品,如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之外的普通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特定种类伪劣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该种犯罪,但销售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也可构成本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金额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

13、如何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特征? 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2)本罪的客体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怀着明确的意图组织或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

14、如何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

答: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第一,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15、如何理解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答:受贿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依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确定。2)本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3)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贿赂的行为。

16、课堂研讨:我现现行的死刑政策是什么?对于废除死刑你抱什么态度? 答: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我国控制死刑的方法有:1)立法控制死刑条文(50个条文);2)立法上明确死刑适用条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3)立法上明确不适用死刑的主体: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立法上规定死缓以控制死刑的执行;

5、程序上严格控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6、对经常适用死刑的条款进行严格控制:如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对于废除死刑,我个人认为是刑事立法发展的大趋势,但是,我国目前还做不到。现阶段之所以保留死刑,是因为:其一,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第二,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其不再犯罪,从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死刑的存在使那些试图铤而走险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有所惧怕,不敢重蹈覆辙,不去实施犯罪,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第三,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而废除死刑则超越卫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的观念,不能为广大公民所接受,会导致社会大众的心理恐惧。总之,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符合我国国情,是无可非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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