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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河灌区农业灌溉用水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7: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济源市济河灌区农业灌溉用水者协会章程

为了加快水利管理体制的改革,以提高水的利用率和建立节水型社会为目标,坚持“谁受益、谁管理、谁负担”的原则,以济河灌区干、支渠为水文单元,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加强田间工程和农田灌溉管理,自我服务,自主决策,努力降低灌溉成本,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进农村奔小康建设进程,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济源市济河灌区农业灌溉用水者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由济河灌区干支渠全体用水户组成的自己的非营利性组织。协会下设20个用水组。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为中心,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重点,以加快灌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改善灌溉条件、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和提供良好服务,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通过建立水商品市场,全面改变重建轻管和粗放型管理的局面。 第四条:本协会必须接受市水利局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河南省济源市济河灌区管理所院内。

第二章 协会职责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本协会全面负责济河灌区干支渠水利工程管理、建设与维护,以及灌溉管理。

第七条:全面负责向用水户按用水量及时收缴水费。

—1— 第八条:全面负责制定灌溉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计划,集资兴办水利计划,及其它相关工作计划。

第九条:全面负责各用水户之间的灌溉调度,平衡水量,指导用水户管理本协会范围内的灌溉设施。

第十条:根据市水利局的要求,全面负责对本协会所辖区域内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并执行水管处各种与水利相关的政策。 第十一条:全面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本协会辖区内用水户为本协会会员,必须是自愿申请加入,且遵守本协会章程。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用水权及水量、水费的知情权;

(二)会员代表的推荐、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协会工作和在用水中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各项决议;

(二)按用水量及时交纳水费;

(三)维护本协会范围内的水利设施,并完成水管处下达的各项水利事务;

(四)积极参与防汛、抗旱,厉行节约用水,并同一切不法水事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 协会组织成立机构和人员的选举与罢免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

(一)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

(二)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三)审查通过执委会的用水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四)审查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审查协会的工程建设与维护计划;

(六)对违反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会员做出处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理事会可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有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若本协会的1/5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3/4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本协会半数以上的代表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用水组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若用水组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大会特别会议。通过用水组大会的决议,需经本用水组半数以上的会员同意。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申报市水利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灌溉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水费征收办法等;

(四)制订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五)全面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的关系;

(六)全面负责本协会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共5人,设会长1人,副会长2名,常务理事 名,理事 名。会长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副会长实行分工负责。理事会成员在会员代表中选举,会长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水利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热心水利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成员通过用水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程序是:由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协商提名产生候选人,以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会长1名,副会长2名。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辞职,需要先提出申请,由用水者协会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之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会长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领导协会落实会员大会的各项决定;

(三)领导及监督所属用水组的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副会长职责: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在执委会会长外出期间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用水组职责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用水户代表;

(三)审查、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和与水利有关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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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本用水组的年度预、决算;

(五)作出本用水组内的奖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用水组的用水户代表由本用水组的全体用水户召开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用水户数应大于本用水组用水户总数的2/3,得票大于参加投票人数一半的用水户当选为用水户代表。灌溉面积较大的用水组可以设2名代表(或2名以上),有2名(含)以上用水户代表的用水组设首席代表1名。用水户代表每2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用水户代表履行的职责

(一)参加用水户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的指导下,通过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协商,制定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和与水利有关的其他事宜,经用水组内全体用水户同意后报执委会备案;

(三)维护本用水组内的水利设施;

(四)负责本用水组内灌溉调度,平衡会员间的利益;

(五)解决本组会员间的水事纠纷;

(六)向理事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收缴本组的水费并上缴执委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2006年7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5—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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