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薪留职人员的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医院在编在岗人员。
二、审批程序:由个人写出申请,经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到人事科
签订停薪留职协议。
三、停薪留职期间,医院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
在此期间的行为与医院无关,发生的事故与损失自负。医院应予以连续计算工龄,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评定职称、聘任、办理退休手续、调整档案工资。
四、停薪留职费用的交纳。在医院未参加养老保险之前,停薪留职
人员应交纳其视同在职的岗位工资作为工龄费,随岗位工资的变化而调整,工龄费每年交纳一次,到期后一个月内不交纳者视为自动辞职,医院给予除名,所签定合同终止。医院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停薪留职人员全部交纳所有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费用。
五、医疗保险费用的交纳。由财务科按照实际交纳全部医疗保险金
额通知停薪留职人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天内交纳,逾期不交,视为放弃,医院停止办理相关保险费用的交纳。
六、期满后,自愿继续停薪留职的可重新签订协议,到期后一个月
不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辞职,医院给予除名。如要求回医院工作,视科室聘任与否,如允许上班即可回医院工作,否则在家待业,待业期间待遇同停薪留职。
《关于停薪留职人员的规定(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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