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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6: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院

奖惩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〇一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内部管理,规范职工日常行为,建立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服务热情,工作积极向上的队伍,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本条例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院、科领导(科负责人)要率先垂范,言于律己,医院职工要从我做起,切实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院所有职工包括(返聘、聘用、借调和实习人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全年出满勤者,医院在年终时给予员工本人一次性全勤奖500元(包括未请休假)。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创新、改革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奖励200—500元。

第六条 堵住医疗漏洞,避免医疗差错发生者,奖励200—500元。 第七条 代表医院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比赛、竞赛,获得名次并

为医院赢得荣誉者,奖励200—500元。

第八条 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奖励200—500元。

第九条 对主动参加突发事件、保护公共财产有显著功绩者,奖励200—500元。

第十条 鼓励医务人员开展科研课题,撰写论文。 (1)担任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并获奖励者奖励5000元。 (2)担任完成省级科研课题并获奖励者奖励2000元。 (3)撰写著作出版成册并发行者奖励1000元。

(4)对被各类杂志录用的论文给第一作者一次性奖励,自治区级300元、国家级500元、国际级1000元。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本条例对违规违纪行为采取批评、处罚、连带责任管理办法。个人违纪行为除对当事人处罚外,其所在科室负责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院领导按分管科室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对职工违纪处理包括教育批评、罚款、调离岗位、停职并且停发工资、培训及解除劳动关系。罚款应按相应条款处罚,如本条例细则未包含的由院(科)领导研究决定后执行。对职工停职,停发工资、培训及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应由院务会研究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如有违者,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分级处理。

一、发生差错受到的处罚:一般差错,一次扣罚责任人50元;严重差错,一次扣罚责任人100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有重大差错者,扣罚200-500元。差错年内累计三次者解除劳动关系。(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一般差错是指未给病人造成任何后果的差错;严重差错是指医疗过失已给病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的差错。)

二、发生医疗争议(事故)受到的处罚:

1、对于责任医疗纠纷(事故),无论等级高低,责任科室或个人承担100%,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于技术性医疗纠纷(事故),无论等级高低,院方均承担80%,科室承担20%,原则上由科室自行处理(院方指导性赔付比例为:科室承担15%,直接责任人承担4%,间接责任人承担1%)。

3、对于混合医疗纠纷(事故),院方承担70%,科室承担30%,原则上由科室自行处理。(院方指导性赔付比例为:科室承担18%,直接责任人承担10%,间接责任人承担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罚款200-500

元;给医院、科室造成损失者,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因医患纠纷而发生的赔偿费用金额由当事人、科室承担。

第十七条 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对同事恶意攻击、陷害、伪证制造事端者,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且2年内不得有评优、晋升资格。

第十八条 将公物窃为已有,将医疗设备私自带至院外使用,扣罚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浪费医院资源,损坏公物、设备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者,扣罚200-1000元,并视情节由当事人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凡无故不参加院(科)统一组织的会议、业务学习及各项活动者;凡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停诊者(包括脱岗30分钟以上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一次罚款30元;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做到文明行医,有“生、冷、硬、顶、推”行为者,与患者及家属发生争吵,罚款50元,责任在本院人员的罚款200元,年内累计同一人违反3次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患者的吃请,不得利用职权向病人索要收取钱物。违者一经查实除退赔款物外并按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停职或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搭车开药或搭车进行各种检查,不准截留和克扣患者药品,违者一经查实按发生额十倍扣罚。屡教不改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收现金、不准在票据上弄虚作假,凡违者一经查实扣发200-500元,情节严重者停职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假公济私,多收、少收或不收各种治疗、处置、检查费等,违者给予扣罚50元。或漏收费用的2-5倍处罚。屡教不改者给予停职培训甚至解除劳动关系。(因医院发展大局考虑经院领导批准而减免费用的人员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全院职工都要自觉维护医院的利益,做到爱院如家,不利于医院的话不说,不利于医院的事不做,严禁任何人故意诋毁医院的声誉,向患者及家属泄露有关信息,由此引发医疗纠纷或给医院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经济损失者扣罚200-1000元或当事人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后果者,给予停职培训甚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 在每季度的社会调查中,病人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或者不能积极配合而影响正常工作者视情节一次扣罚50-100元.

第二十九条 科主任不能组织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病历讨论、术前讨论不及时扣罚科室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条 门诊必须坚持首诊、首科、首问负责制度,首诊医师按规定填写门诊、急诊记录,不能确诊者必须及时转诊、会诊,违者扣罚30元。

第三十一条 医护人员必须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坚持“三查八对”、“分级护理”等制度,违反者按《差错事故》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吊销《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禁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开具假诊断书,人情处方,违者罚款100元。造成后果者停职培训甚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五条 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外出行医,不准以任何形式经营个体诊所、卖自备药品或自制药品,经核实后停职培训甚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凡我院开展检查项目,任何人不得向院外介绍或开单,一旦发现扣罚100元,屡教不改者停职培训甚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五条 药房、收款、挂号、住院处、各科门诊等窗口单位,要热情服务,耐心解释患者提出的问题,当班期间严禁拨打和接听手机,违者扣罚30元。

第三十六条 科室负责人因关手机,耽误工作者每次扣罚50元;科室负责人离院必须与主管院长请假,违者罚款100元;因人为原因,使设备、药品、抢救车不能及时执行急诊急救任务的,未造成后果的,扣当事人50-100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第三十七条 急诊手册未写清时间及病历内容的一次罚款20元;院内急诊会诊应在10分钟之内到位,耽误时间者扣罚20元;急诊检查项目未在30分钟出报告违者扣罚20元。

第三十八条 医技科室漏报、错报结果,对直接责任人一次扣款50元。年内累计同一人违反3次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 药房、制剂室、收款处应做到微机数字和实物相符,如不符一次扣罚责任科室100元,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 本院职工不准在院内任何场所吸烟,违者按照无烟医院控烟制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物品摆放整洁有序,不准在办公室吃零食,严禁酒后上岗、岗上搞娱乐活动(听随身听、唱歌等),违者扣罚30元。

第四十二条 医务人员不按规定着装(如衣冠不整、戴戒指、耳环、浓妆、操作时不戴口罩、帽子,不佩戴胸牌,穿白大衣出院区等)发现一次扣罚10元。

第四十三条 不允许打架斗殴,如有违反者除按治安罚款外,给予100元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行政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全院巡视、查岗1—2次,协助临床工作并如实记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不履行职责者扣罚30元;值班人员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按规定及时到岗,迟到、漏岗者扣罚30元。

第四十五条 后勤人员作好后勤保障工作,电梯、水电的维修及时到位,每天必须按时回收医疗垃圾,违者扣罚20元;未按规定切断

电源、水源,未造成后果者,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科)50元;造成损失者,对当事人(科)按损失的50%赔偿并扣罚科室负责人当月岗位津贴。

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收费员按规定上交现金、并保存好票据、如丢失按丢失金额赔偿并处罚款50元。后果严重者停职培训甚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罚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四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发科室50元。

第四十九条 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商、器械商等宴请、游乐,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00元,扣发科室1000元;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类似回扣的,均视为受贿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5—10倍的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未经医院同意,药剂科、药库不能擅自新进药品;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违者,扣罚科室负责人200元,扣罚当事人500元;从中获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罚

300元,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扣罚200元。

第五十三条 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舆论指责或各级政府、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美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实,科室所为扣罚科室500—1000元,个人所为扣罚当事人300—600元,同时给予当事人待岗学习1—3月。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第五十四条 各科室应按医院规定按时统计上报各种医疗、经济信息、疫情报告、传染病报告、死亡病例、院内感染情况等各类报表。出现迟报、漏报、错报、乱报的,除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扣罚责任人50--200元。

第五十五条 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经领导协调裁决后,仍发生互相推诿,踢皮球者,扣罚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五十六条 后勤科室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无充分理由未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种物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扣罚个人50元,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 医院各级负责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响或损失,扣发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 科室出现缺陷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医疗缺陷:日常医疗工作中所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护理差错、医疗问题及医疗护理缺点,我们统称为医疗缺陷)。

第五十九条 未经允许上班时间组织职工进行非业务性活动,扣

罚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条 各拥有设备、仪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养制度,并在医院备案;对不按操作规程所导致的损失,除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外,按设备、仪器价格的10%—30%赔偿。

第六十一条 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扣罚责任人每份50—100元;遗失的,扣罚责任人每份100—500元。

第六十二条 科室私自放假或超时间休假不履行有关手续者,扣罚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100元。

第六十三条 迟到、早退、未签到、未签退、串岗、脱岗、漏岗、岗上干私活、未经领导批准私自换岗(包括换值班时间),开会手机响,上班带小孩,发现一次扣罚10元。职工因工作离岗须事先在科室请假,并委托他人代岗。凡未经科室负责人或领导同意的顶班、换班一律视作旷工。

第六十四条 职工事假一天扣发30元,病假一天扣发15元。30分钟以内10分钟以上的临时请假累计三次视为一天事假,4小时以内30分钟以上的临时请假一次视为半天事假。

第六十五条 旷工0.5天扣发半日日工资;旷工1天扣发1日日工资,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及全年各类生活补助金;旷工1.5天扣发1.5日日工资,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及全年各类生活补助金;一年内累计旷工2天者,停止工作三个月,待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可重新上岗;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十六条 个人不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影响医院工作正常运转,扣罚当事人100元。

第六十七条 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购置劣质品,致使医院财产遭受损失(如药品、物资积压、霉变、虫蛀、过期失效、丢失、损坏医院器械等),视损失大小,扣发当事人50—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六十八条 经领导批准的职工借款、转账、购物等,不按规定时间报账,影响财务结帐的,扣发当事人50元。

第六十九条 借阅病案室病历逾期未归还的,按每逾期一天扣发当事人10元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各科室及洗衣房丢失工作服、床单、枕套等,除按价赔偿外,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一条 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虚心接受批评,无理取闹或吵架,扣发100元。

第七十二条 使用医院的水、电等物资、器材为自己谋利;下班不关水电,导致医院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七十三条 伪造医院票证、印章及他人印章,扣发当事人300—6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转岗、待岗或除名处理。

第七十四条 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出现火警、火险、被盗,扣发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七十五条 上级部门各类检查,非正常原因影响医院积分或考评结果的科室或个人,扣发200—500元。

第七十六条 职工进修学习必须听从医院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

从进修安排的,扣发100元;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安排的,扣发100元;进修中态度消极,以怠工论处,扣发并追缴进修期间医院给予的各种形式支出;进修期间出现违反进修医院或进修科室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等情节,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院工作的,以旷工处理;进修后回院工作不满5年,非正当理由离开医院的,承担5万—10万元的违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其它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参照《质量管理考核细则》及相关类似条款进行处理,并对本制度进行补充。

第七十八条 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发金额由财务科从个人或科室的绩效工资中扣除,作为医院的奖励基金。医院可根据受罚个人或科室所受处罚金额的大小及个人或科室绩效工资的多少采取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

第七十九条 凡奖励或处罚对象在本制度中有2条以上可适用的类似条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而是以奖励程度最大或处罚程度最大的条款为准。

第八十条 本条例与本院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本条例规定为准;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2016年1月

医院工作人员奖惩细则

奖惩细则

绩效考核奖惩细则

奖惩细则定稿

学校奖惩细则

绩效奖惩细则

员工奖惩细则

班级奖惩细则

保安员奖惩细则

保安奖惩细则

医院奖惩细则
《医院奖惩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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