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家长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临汾市家长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
第二条 联合会性质:本联合会是由临汾市幼儿家长、中小学生家长及热心于家庭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合会宗旨:以“服务、维权、交流”为方针,充分发挥为家长的服务功能,切实维护家长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从我市的实际出发,研究和探讨我市家庭教育的新思路,开展家庭教育实验研究与交流协作活动,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我市家庭教育指引正确方向。
第四条 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临汾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临汾市民政局。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联合会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家庭教育状况的普遍性及个案的调查研究与家庭教育实施方案的理论起草工作,为家长实施正确的家庭教育当好参谋;
(二)开展学术活动。研究和探讨我市家庭教育方向,总结交流家庭教育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市家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组织对外交流。组织会员家长考察学习外地市家庭教育教育先进经验;
(四)组织学习培训。组织会员家长学习家庭教育的先进方法,开展家长培训活动;
(五)开展校际协作活动。协调家长之间、家长与相关单位(教育系统)之间的关系;
(六)依法维护家长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团购、资源共享、中小学生心理咨询与辅导、学业辅导、特长培训等服务活动;
(八)办好家庭教育网站。发布家庭教育信息,互通情报,大力推介家庭教育先进家庭、先进理念、先进方法、优秀资源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联合会会员种类:本联合会当前只设立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临汾市辖区内幼儿家长、中小学生家长及热心于家庭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
二、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三)热心于家庭教育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联合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三) 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 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两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聘任;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OO九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