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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2: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工商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定名为:北京工商文学艺术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工商系统有一定文学艺术成就或热爱文学艺术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自愿组织成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以“两甘”精神为核心的工商统一职业价值观,凝聚力量、鼓舞干劲、激发活力,提高工商干部队伍素质,促进工商事业健康发展,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平有序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展范围

第五条 本会开展的活动范围包括:

(一)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系统文化艺术创作和文艺活动开展水平,大力扶植和培养文艺骨干,宣传和展示工商文化内涵,不断推进工商文化建设。

(二)组织和支持系统文艺爱好者深入基层、体验生活,积极开展各种创作、展演、交流、比赛、研究、评论等活动,为系统优秀文艺爱好者和各文学艺术门类的优秀成果提供展示平台,推荐作品在局内和局外的刊物上登载。

(三)研究、探索工商文化建设的历史发展及其规律,分析、解决工商文化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文化建设的新经验,使工商文化自觉服务于大局,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

(四)积极与北京市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各界沟通联系,不断扩大与外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为系统干部、职工,志愿加入本会(含离退休人员);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对本会所设项目有一定爱好,并取得过一定成就的人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或(分会)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享受本会为创作活动提供的必要帮助和便利条件;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有关方面推选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由有关方面按规定名额推选,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产生,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理事职务时,其缺额可由有关方面推举,经理事会确认。

第十三条 本会领导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理事会成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教育与基层建设处)。

第十四条 本会下设四个分会,每个分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分会会长经本会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 四个分会分别是:书法美术分会、摄影分会、音乐舞蹈艺术表演分会、文学创作分会。

第十六条 分会安排:书法美术分会由石景山分局承办;摄影分会由西城分局承办;音乐舞蹈艺术表演分会由丰台分局承办;文学创作分会由东城分局承办。

第五章 分会要求

第十七条 活动开展要求:各分会应广泛开展各种培训、交流、研讨、展演、比赛等活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以上活动),如参加北京市活动或者举办大型宣传需要向本会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活动经费纳入市局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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