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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4: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

——“天宝系”案例解析

银行业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则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为了与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宏观调控手段、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各国确立了各自不同的银行业监管体制,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简称“银监会”)会作为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案例中,审计署发现问题后向上报告后,问题交由银监会进行全面了解和警示信贷风险,由此可见银监会在我国的银行业监管中的作用。银监会作为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行使银行业监管职能,中央银行不行使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目前,中国银监会机关设15个职能部门:办公厅、政策法规部、银行监管一部、银行监管二部、银行监管三部、非银行监管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统计部、财务会计部、国际部、监察局、人事部、宣传工作部、监事会工作部。其中,主要业务部门按照监管对象进行职责分工:银行监管一部,主要负责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银行监管二部,主要负责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信用社的监管;银行监管三部,主要负责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要负责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要负责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

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并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目前,中国银监会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宁波5个计划单列市设银监局。中国银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银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承办中国银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案例中提到9家已经上报排查结果的银监局中,北京、上海、辽宁、吉林和安徽银监局所辖银行风险相对严重,随即银监会召集9大证监局开完自查会后,要求各大银行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追回资产,充分体现了银监会派出机

构对辖区的监督管理作用。

中国银监会的基本职责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我国如何实施证券业监管

——IPO企业被否案例分析证券监管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的内在问题(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及其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各类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引导、干预和管制。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政府与证券自律监管组织之间存在着相互协作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执法上的协作。双方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和协调机制,定期举行联合会议以及签订谅解备忘录等。第二,二者互为补充,互相为对方提供监管条件。第三,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证券监管体制仍然是目前的主流,有效的自律监管体系必须在政府监管的框架内定义。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第一阶段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1992年证券市场才开始成为全国性市场,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由地方监管为主改为中央集中监管,并通过不断调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走向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1998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工作改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并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地方证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2005年颁布《证券法》,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监管。

新《证券法》对违法违规的监管措施既明确又具体,有利于证监会加强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其监管措施具体如下:针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主要有: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它权利;撤销有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它机构托管、接管或撤销等;针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措施主要有:责令转让股权;限制行使有关股东权利;针对证券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管措施主要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撤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责令更换或者限制其权利;通知

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移、转让或者以其它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等。

综合案例来看,拟上市企业的盈利能力、主体资格、独立性的问题是被否的三大主要因素,另外还表现在企业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运用、经营模式等方面。但我国证券业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诸如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较多,政府集中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集中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关于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联动机制就是一个例证。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主体始终置身于市场之中,在监管者监督下的行业自律往往更具有效率。另外,在证券发行中,实质审核、证券承销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之后,同样执行实质性审查,监管机构“内部掌握”的发行标准仍然存在。这些都是政府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总之,只有认清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足,正确树立监管理念,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敢于监管、善于监管,依法监管,确保市场的公信力不受侵害,采取适度监管,充分发挥市场效用,才能促进市场逐步壮大,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我国对银行业监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的思考

浅谈“十二五”时期我国银行业监管

我国银行业监管的问题及完善

银行业监管政策法规()

我国目前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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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乱象

刍议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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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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