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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1:05: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正、副本)》(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扶持和推广经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章

申报

1 第六条

省内生产企业自愿向当地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外省市的生产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产品主要销售使用地的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正常生产3个月以上;

(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规定,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等需符合国家和《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具体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3);

(四)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产品出厂检验手段;

(五)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

申请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流程图和厂房车间现场照片);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检测设备清单(附主要生产和主要检测设备购货清单复印件);

(四)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五)具有资格的、检测技术和项目齐全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样检测(检验)报告(一年内);

(六)使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提供

2 废弃资源来源证明(供应合同或协议);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出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

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申报材料目录,按序装订成册,A4大小,一式六份(申请换证时为一式两份)。

第九条

检测机构按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全项抽样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条

申报企业必须对所申请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和申报认定资料负责。凡属于新产品申报的,须在申报资料中提供“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有虚假情况,责任自负”的声明。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一条

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7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并将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在收到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资料后,送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抽样检测报告技术参数以及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初步审查(其中加气混凝土砌块类申请资料送贵州省加气混凝土协会对行业规范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20日内完成认定,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应

3 当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颁发认定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具体工作由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监督检验中心)承担,从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人,组成专家组。评审结束后,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监督检验中心)将评审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对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到期仍未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产品设计或工艺设备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须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停止销售(使用)不合格产品。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撤销其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现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发生调整变化的,应按照新标准对产品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4 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经国家或者省相关部门抽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二)产品进入建筑工地,现场抽查不合格次数达2次以上的;

(三)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经过法定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认定证书的;

(五)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真实材料,骗取认定证书的;

(六)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国家或者省相关部门质量抽检的。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注销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一)企业变更、撤销、破产、资产重组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

(二)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十九条

在工程建设中有下列行为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未经认定或认定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二)已知产品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5

(三)使用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的;

第二十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认定证书的编号和有效期,并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复印件。可以在产品上印制标记的应当印制认定产品标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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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经信办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十二五”发展规划

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

内蒙古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版]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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