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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4:50: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15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一)分步实施期限

1.本市城市规 划区和所辖县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框架结构建筑工程,一律禁止使用粘土 实心砖;

2.2005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临时建筑 ,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3.2008年1月1日起,本市所辖县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主要措施

1.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的各类建筑,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与有关规程设计建筑项目,采用节能技术,标明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

2.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图不予通过;

3.施工中发现擅自改变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反映,未及时反 映应追究监理责任;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现建筑工程改变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应责 令其停止施工、及时纠正;

5.加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力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经市、县墙改管理机构核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按有关规定返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限制并逐步禁止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

(一)禁止新建、扩建粘土类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凡新建、扩建粘土类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准予登记。

(二)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逐年限产。市、县、区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计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制订并下达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限产计划。

(三)粘土空心砖已不再列为推广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县、区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转产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三、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主要包括下列产品:

1.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粉煤灰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2.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隔墙条板(GRC板);

3.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心板(泰柏板);

4.纸面石膏板;

5.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6.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它墙体材料。

(二)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的建筑节能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

(三)生产符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所附目录中的新型墙体材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享受税收减免。

(四)新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其产品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符合国家、省或行业标准后,可先行进入市场,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墙改管理机构办理《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的申报手续。外省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我市市场,应当到市、县墙改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其产品以承重型新型墙体材料为主,获得《安徽省新 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利废率达到规定标准、年生产能力达到规定规模的,按照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3]652号)的规定,给予专项贴息扶持。

(六)市、县、区墙改管理机构应会同相关单位,结合我市实际,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技术研究,举办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培训,积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和节能建筑试点工程。

四、加强管理、严肃执法

(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建筑节能是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二)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应从源头把关,建立设计、审图、质量监督责任制;在组织示范工程评比中,应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对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不得评为优良工程;对各类建筑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上5%以下的罚款。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或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计划、国土、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五)市、县、区墙改管理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积极提供服务,做好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生产计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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