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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信办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8: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经信办〔2009〕7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墙改办,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墙改办、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建材

墙体材料

管理办法

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27日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节约土地和能源、环境保护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墙改办)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发证工作;州、市(地)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凡在自治区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通过自治区墙改办认定,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条件:

(一)产品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二)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导向;

(三)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烧结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生产规模和主要生产设备技术状况材料及产品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六)产品标准及产品说明书;

(七)国家或自治区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八)企业检验室计量器具、检验仪器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产品出厂检验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代检机构)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和代检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九)生产工艺流程图及过程控制图;

(十)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十一)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申报的资料应列出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程序:

(一)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州、市(地)墙改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七条所列资料;

(二)州、市(地)墙改办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改办认定;

(三)自治区墙改办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由自治区墙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在产品销售时,应向使用方提供标明《认定证书》编号和批准日期、建筑工程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数量、盖有所在地墙改办公章的证明资料。该资料作为建设单位申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原始凭证之一。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使用取得自治区墙改办《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墙改办应按政策有关规定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使用未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墙改办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书》、《认定证书》由自治区墙改办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内重新申请认定。凡不按期申报认定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三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申请报告,经州、市(地)墙改办确认盖章后,报自治区墙改办重新核发《认定证书》。企业名称、法人、地址等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凡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10日前向州、市(地)墙改办报送上年度统计报表。州、市(地)墙改办应当自收到材料时起于每年5月15日前向自治区墙改办报送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统计年报。

第十五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州、市(地)墙改办应当加强对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墙改办应当每年对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整改。产品抽检原则上一个企业的产品每年抽检一次,不得向企业收取除检测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持证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墙改办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取证后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不按时上报新型墙体材料报表的或在报表中弄虚作假的;

(三)企业拒绝抽检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而构成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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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信办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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