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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1: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8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与技术标准,对属于《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审核活动。 第三条 经认定的产品,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 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可以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认定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可以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革节能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和监督管理。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成立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由7人以上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证照齐全。新建企业应符合当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符合用地规划和环保要求;

(二)企业生产规模与生产工艺应符合《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要求;

(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和完备的财务、质量、统计、安全规章制度;

(四)企业生产能耗低,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不造成二次污染;符合环保和节约土地、节约资源要求;无重大安全事故;

(五)企业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采用较先进的原材料配料系统,具有规范的原材料台帐、统计报表;建有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试验室;配备检测人员;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必须已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新建企业项目正式投产后,经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合格的产品才能申请认定。 第八条 申报材料

凡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明;

(三)有效期内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抽样检测(验)报告;

(四)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与设备;产品说明书、产品商标或标识、代码等;

(五)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检验机构及人员、设备配备情况;材料和产成品检(试)验记录;产品标准;

(六)安全生产及环保措施;

(七)烧结页岩多孔砖、烧结页岩砌块产品除提供

(一)至

(六)项资料外,应具有产品标识,还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页岩资源储量报告、采矿许可证等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齐全,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第三章 认定内容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内容

(一) 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 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三) 审核申报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否符合《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附件1)。 第十条 认定申请

(一)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省内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墙革办提出申请。

(二)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省外企业,由生产企业或代理单位直接向省墙革节能办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符合申请认定条件,产品属于《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申请材料齐全,报省墙革节能办审核认定。报省墙革节能办的材料必须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二份)、《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产品不属于《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省墙革节能办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三)委托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组织认定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报省墙革节能办审核,统一发证。

第十二条 对审查通过的企业产品,省墙革节能办自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认定证书》,并登录《湖北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产品与技术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省墙革节能办申请重新审定。

第十四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地点及法人的,应向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根据本办法第十条,提出意见,报省墙革节能办审查换证。 第四章 认定证书的管理

第十五条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认定证书》由省墙革节能办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重新申请换证。

第十六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日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经复查合格给予换证。凡不按期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七条 认定委员会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各级墙革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认定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市、州、林区、直管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及处理意见报省墙革节能办。省墙革节能办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省墙革节能办暂时收回《认定证书》,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整改,待符合条件后,恢复《认定证书》的使用,不整改或整改无效者,取消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应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基本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应在每年2月18日以前,向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报送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材企业认定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总结,报送省墙革节能办。

第二十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使建筑工程造成重大事故的,取消《认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申办单位不得虚报、瞒报。违者取消《认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的《认定证书》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证书》,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认定证书》:

(一) 已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的;

(二) 改变产品生产工艺,已超出《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的;

(三) 质量管理未执行到位,产品质量检测(验)不合格的;

(四) 造成重大污染、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 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认定证书》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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