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基督教文化对婚姻家庭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3: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基督教对婚姻家庭的影响

摘要:从《圣经》中亚当和夏娃缔结良缘,直到今日的人类、婚姻,以及与婚姻密切相关的性生活、家庭、繁衍的社会现实问题,基督教对婚姻家庭有较为详细的阐述。并且基督教的婚姻观念中的忠诚、平等、责任、稳定、相亲相爱,这些对于促进家庭的和睦、社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婚姻;家庭;基督教;和谐

引言

基督教是当今世界上传播范围最广,信教徒最多,同时也是对西方的社会影响最为深远的宗教。基督教的视野中,婚姻不只是指男女双方通过法律程序结合为一体,而首先应该是作为上帝与门徒之间爱的盟约的象征。基督教赋予婚姻以神圣性,以一种更具权威的神的力量倡导此种盟约,以调节婚姻中的两性关系,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并进一步维持社会的稳定。这也就是基督教横穿几个世纪,至今仍在婚姻家庭领域起到指导作用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关于婚姻的定义有很多,E.A韦斯特马克这样解释:“婚姻,通常被表示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术语。因此,可以给它下这样的一个定义,得到法律或习俗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互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人们在婚配期间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之间所具有的一定的权利与义务。”[1]这种权利与义务是因宗教而异的,故而不能全部包括在一个通用的定义之中。婚姻问题在史学的研究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婚姻给性生活领域划出一个十分清晰的界限,丈夫、妻子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他们的家庭。其次,通过财产分配,为婚姻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婚姻通过配偶、子女以及财产分配方式,使得社会群体再细分为更小的群体。第三,婚姻把两性关系的责任和再生产、社会化的责任联系起来。这样,父母会把他们的价值观念和宗教信仰观念传授给他们的子女。

一、基督教的婚姻观

婚姻家庭是历史和社会的见证和缩影,是保护人的价值,保护文化认同的基本场所。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问题的核心是人们如何看待配偶之间的感情与共同生活这种特殊的两性关系。由于人类感情同时兼有排他性与多元性、永恒性与任意性,婚姻本身也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在婚姻、家庭的发展过程中就必须有某种规范的约束,这种规范或是道德或是法律,也或是某种宗教观念。宗教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强大的文化渗透力,具有同时贯穿道德和法律的力量,至此,也会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改进与个人生活的价值观密切相关,据一位牧师的讲解:基督教的产生最初源于对奴隶主阶级的反抗,后来随着教会势力日益渗透到社会上层,它对现存制度越多的接受就越不想去转变这种社会体制,但是,它对这种中心体制——家庭却不同。也许正因为如此,才使得一些基督教的关于家庭的规范得以完备,在基督教中,婚姻制度、家庭生活、家庭伦理等各方面都被以教义或教会法的形式予以确立。每个人都要成为上帝的一员,一生虔诚地信仰上帝,其次才是家庭的一员,履行其为子女、为父母、为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在基督教的观念中,婚姻是神起初造人时就设立的,从《创世纪》第1章26节到28节、第2章18节,《玛拉基书》第2章15节三处我们可以归结出身设立婚姻的目的。首先是,互为终身伴侣,互相帮助,一起信奉神。其次,成家立业,建立家庭,管理神所造的一切。第三,传宗接代,繁育虔诚的信奉上帝的后裔。从《创世纪》的第

一、二章可以看出,上帝亲自设立的婚姻,夫妻之间的关系也不仅仅是两性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表明是基督和教会之间的关系。其一,夫妻二人为一体,彼此相连;而在与神的关系上表现为夫妇双方又与神相连。所以,在上帝的旨意里,基督徒的婚姻应该是非常稳固的,因为夫妻双方都要敬畏神,奉行神的旨意,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信仰和期许。

从《马可福音》第10章的9至6节我们可以得知,夫妻二人成为一体是一生之久的盟约。这个盟约是神配合的,认识不可分开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抛弃另一方,因为夫妻双方都敬畏神,彼此真心相爱,互相信任,彼此接纳;互相信任,互相体谅;彼此顺服,夫妻关系会越来越亲密,百年好合,、白头偕老。但是,在神设立的婚姻中,一方面,神是要让基督徒享受爱情的甜蜜,另一方面是要他们彼此承担责任和义务。男女是平等的,但也有分工的差异,据《创世纪》第2章18节,上帝先造了男人就决定了以男人为主,女人为辅的关系格局。但是,这话分工关系的不同,并非表明男人要凌驾于女人之上,只是表明夫妻双方的责任和分工不同,男女在生命上、权力上是平等的。丈夫要爱自己的妻子,肯为妻子舍命,妻子也要忠于丈夫、辅助丈夫。圣经《以弗所书》第5章22至23节对夫妻的本分各做了详细的说明。《圣经》提到,妻子的主要的本分是顺服,这里说的顺服并不是指妻子成为丈夫的奴隶或者是比丈夫卑微,也不是说妻子永远沉默、没有话语权、盲目的顺从,它并不是一个消极的概念,而是指一个基督徒一生所追求的一种境界,而是指顺服神、顺服神的旨意和权威。

关于离婚的观念《圣经》中提到:凡是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他作淫妇了,人若娶这位被休的妇人,也是犯了奸淫了。基督教要求的婚姻必须是绝对的圣洁的,并且认为无故的离婚就是犯了奸淫罪。基督教为性设立了一个标准就是贞洁,这时属于道德的行为的。基督教对罪是非常敏感和憎恶的,《哥林多前书》第6章19节提到:基督徒的身体是圣灵的殿,神的圣灵住在里面。基督徒的身体是用重价买来的,要用来荣耀神。所以上帝尤其痛恨淫乱之罪,因为“人所犯的,无论是什么罪,都是在身子之外的,唯有行淫是得罪的自己的身子”,圣经中虽是有这样严格的教导。但是由于有原罪存在缘故,夫妻关系很多还是会由乐园陷入苦境。

《圣经》中的性关系是婚姻家庭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传统的被视为神圣的性观点是十分清楚的。”[2]《创世纪》第2章24节,性并非为了生儿育女,而是共同生活、同甘共苦、祸福与共、互依互助、互补长短;《创世纪》第2章24节提到:两性是交合而非是苟合,使二人合为一体,性是深交,而不仅仅是肌肤之交。在基督教的观念里,性是神所创造的,使男女有别;性是为婚姻而造的,是圣洁、美好的,神造男女,建立婚姻制度,男女在夫妻关系中享受性生活,这是神所赐予的福气,也藉此生儿养女,负起延续及繁衍 人类生命的责任;享受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上帝所祝福的,而婚姻外的性生活却是神所诅咒的。敬畏上帝所带来的合法的婚姻会带来家庭生活的和谐,性混乱不仅仅会摧残自身的健康,而且会带来家庭的不幸。

二、基督教教义中的和谐婚姻观

婚姻是人类社会恒久以来的一种存在关系。在人类社会的不同时期,婚姻关系的表现形式也是有差异的。关于婚姻的认识,人类学家、社会学家都有自己的观点,其中,人类学家威廉·斯蒂芬斯认为“婚姻是社会的合法的性结合;它开始于一种公众的宣传,具有某些思想的潜能。”[3]社会学家则更多地用制度的角度来看婚姻关系,认为婚姻是一种择偶的制度性安排。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家庭是一种社会组织,具有各种确定的社会功能,家庭被定义为社会系统中的子系统,并且与社会的其他的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依赖。而家庭的状况也是社会的状况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家庭状况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诸如人文历史、风俗习惯、社会环境、自身的价值观、世界观、婚姻观等一系列因素的糅合而起作用的。

在基督教的视野中,大多数的神学家承认婚姻是具有神圣的意义的,而并非是人类演化的结果。基督教中的婚姻观念宣称“神就是爱”,这种爱是包括两个方面的:一是神与人的爱,二是人与人之间的爱。婚姻关系就是爱之关系最生动的体现,围绕“爱”的主题,忠诚与责任成为基督教中的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维持和谐、融洽的婚姻生活的基本的准则。忠诚包括但各方面的内容:对上帝的忠诚;夫妻之间的忠诚;对自身的性属的忠诚。在基督教的发展史中,教会神学强调灵魂的救赎,认为婚姻会妨害上帝的忠诚,因而会表现出强烈的禁欲和反婚姻的倾向,《新约》中圣保罗说:“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人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在保罗看来,无论男女一旦结婚,难免会因恋慕婚配而降低对上帝信仰的虔诚,并因此会降低祷告的效力。因此,早期的许多的神学家把婚姻视作为阻碍救赎的堕落之路,追求婚姻生活的快乐与幸福被看作是罪恶,独身与禁欲则是上帝赐予的荣耀和崇高的生活方式。因此,为了确保对上帝的忠诚,需要遵循“信仰内婚制”。

首先,婚姻的主题必须对上帝忠诚,避免信徒因与异教徒的通婚而降低甚至放弃对上帝的信仰;其次,从缔结仪式上,传统的教义强调婚姻的“圣礼”性质,婚姻应该在教会的主持下进行,夫妻在代表上帝的神职人员——牧师面前宣誓接受婚约,由此获得上帝的祝福;再次,从行为准则上看,信徒必须严格遵守被视作上帝的旨意和诫命的婚姻伦理规范,从此方能“显为忠诚,以便凡事均能尊荣我们救主神的道”。基督教还强调夫妻之间的忠诚,亚当和夏娃创造了一夫一妻制的神话,并被视作上帝造人时早已决定了的神圣的婚姻形式。在《新约》中,耶稣和保罗多次强调婚姻之间夫妻的忠诚,这也成为了中世纪教会坚持婚姻不可接触的重要的依据。“忠诚”即是意味着夫妻之间相互依赖和彼此忠诚。“婚姻的盟约为上帝所见证,已经缔结便是不可背叛,即使一方死亡导致夫妻生活终结,这种婚姻关系也并未消失,它将永远存在。”[4]教义对忠诚原则的规定,重点对于性道德的规范,讲性行为严格限制在婚内,基督教兴起时,由于禁欲主义的盛行,性道德观念的转变,对于奸淫事件,“不像从前当作财产案子处理,而以有违宗教上的禁忌办理„„在婚外的任何性交都将会是得罪上帝的,而在教会看来,得罪上帝比得罪同胞要严重得多。”[5]对于婚姻的忠诚原则,禁止奸淫的原则显得更为公正,不仅仅是针对女性而且是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规定。

基督教设定了妻子的两种角色,一种是婢女,另一种是助手。依照神学的观点,伊甸园时期,男女是平等的。由于夏娃抵挡不住诱惑而导致了身份的降低,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妻子就必须顺从丈夫来为夏娃赎罪。二十世纪,新正统派神学家卡尔·巴特给与了全新的解读,肯定了男女同时获得上帝平等的恩宠,在巴特看来,男女作为两个互相依存的性属,具有天然的相互针对,互相承担责任,并由此获得自身本质的倾向。作为对立的属性,他们永远无法逃避相互间的依附、归属和倾注,否则便是逃避自身。所以,他们必须对各自的性属表示绝对的忠诚。男人和女人在这种同在关系中遵循一种特定秩序,这也是上帝为创造者而建立的“有效秩序”,男人在这一秩序中被指处在前面,但是他并未被赐予任何特权,对女人而言,她被秩序指向应当属于她的位置,即是“听从男人的主动建议”。“在这一秩序中,女人在她应在的地方,最终并非是尾随男人之后,也不是居于男人之下,而是在男人一侧。”[6]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新正统神学不再从生理差异的方面来论述男尊女卑的合理性,而是肯定性别平等,因此,从上帝创造秩序的角度对男女性属所担负的责任做出了划分。从此建立婚姻、家庭乃至一般两性之间都适用的原则:忠诚于自身的性属,便是遵从了上帝的戒律“秩序”,归根结底,便是遵从上帝的信仰,这也是基督教婚姻伦理的重要的原则。

三、忠诚于责任的爱促使婚姻和家庭和谐

基督教教义的原则是“爱”,在崇拜上帝的基础上,把这种爱施舍与他人,甚至是敌人之身。因为我们不能够直接把任何东西献给上帝,所以要善用一切机会去爱邻如己,以爱的精神去完成生命中原有的一切责任和工作。而婚姻家庭无疑是这些“机会”中最基本的形式,信徒必须在这种关系中实现对上帝及爱的诫命的忠诚,这既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

基督教对“爱”作了“诚爱”和“欲爱”的划分,“诚爱”是给予,这种爱并不考虑自身对被爱者所应享有的权利,只要这一行动的一切因素得到实现,并在以后能够以爱的主题之奉献精神达到爱之目的,这也便是以基督教之爱爱着。反之,在“欲爱”之爱中,爱之主体基于被爱者的某种价值而产生的占有和享用的欲求。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爱表现的多么的忘我和超越都将流露出占有欲、索取性和征服性。在现实中,人们总是在欲爱的框架内生活,甚至包括基督徒在内的人也总是期望在“欲爱”和“诚爱”之间达到和谐,但是,二者是不可调和的,也是不可宽容的,唯一可能的和解之言就是“上帝平实的关怀着以诚爱爱着的人,

[7] 也关怀着以欲爱爱着的人。” 神圣的婚姻生活中,忠诚和责任无疑是建立在“爱”这一次共同伦理精神基础上的两个基本的原则。在“爱”的统摄之下,忠诚意味着一种永恒的唯一的委身,一种对上帝及配偶全身心的认同和开放状态,它需要婚姻的缔结者谨守承诺的责任感;责任则是一种以忠诚为核心的意志,同时又是对忠诚最完美的表达,在“爱”的指引下,实现婚姻幸福美满、家庭和谐的飞升。

参考文献:

[1]:E.A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三卷,第33页,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2] [3]:[美]J·罗斯·埃什尔曼·家庭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第299页.[4]:贺卫方.《天主教的婚姻制度和教会法对世俗法的影响》载,《世界宗教研究》,1986年第一期,76——77页.[5] :B·罗素.《婚姻与道德》.台北:水牛出版社1966年版,第66页.[6]:瑞士·K巴特著.(德)戈尔维策精选,何亚将,朱雁冰译:《教会教义学》(精选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71页.[7]:同上,第223页.

基督教文化对西方文化的影响

圣经和基督教对英美文化的影响

基督教及《圣经》对英美文化的影响

基督教对西方艺术的影响

基督教对国际商务的影响

基督教对西方婚姻制度的影响

论基督教对西方文化的影响

基督教的影响

论基督教对西方婚姻制度的影响

基督教对中世纪欧洲的影响[推荐]

基督教文化对婚姻家庭的影响
《基督教文化对婚姻家庭的影响.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