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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研经费症结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4: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科研经费症结

本文来源《财经》杂志 2013-12-29

科研经费分配改革千头万绪,关联甚广,科技主管部门只能通过不断探索、试错,找到既符合国际科学界的普遍规律,又适合中国科研环境的路

科技部部长万钢连用两个“愤怒”表达他“无法容忍”科研经费贪腐的心情。2013年10月11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万钢通报了近期两起科研贪腐案。11天之后,财政部披露数据,全国财政科技支出从2006年到2012年,年均增长22.73%,七年累计2.42万亿元,占到同期全国财政支出的4.37%。

科研经费增长迅速,使用过程却不乏寻租,致使大量经费未能发挥效能。《财经》记者收集了近十年判决的科研领域较典型的15个案例分析,被告有财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亦有学术带头人。典型犯罪手法包括伪造签字、盖章等支取科研经费;签订虚假合同,或以劳务费、差旅费的名义骗取经费等。案例多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在量刑上,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6例,其中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称基金委)卞中被判死缓。

2014年已近,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陈英旭因科研经费腐败问题,还在等待一审宣判结果。陈英旭案使中国环境领域投入最大的科研项目——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蒙尘。

当前财政收支矛盾突出,2014年科技预算从严从紧的信号已初显。只有从源头上制度革新,才能使科研投入用于正途,既提升国家创新力,亦使科研人员远离犯罪。

划拨:行政化协调弊病

卞中,原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的会计。他是《财经》记者收集案例中量刑最重的一名被告人。1992年,29岁的卞中进入基金委工作。从1995年至2003年间,他采用虚构拨款事实、偷盖印鉴、伪造进账单、削减拨款金额等手段,贪污基金拨款达1262.37万元之多,此外还挪用了2亿多元公款。

因贪污、挪用公款两罪,2004年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基金委成立于1986年,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其所管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仿效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NSF)模式,主要资助科学家在基础科学方面的自由探索,由科研人员自由提出选题并申请,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选题通过后,可获得小额经费资助。

中国的国家科技经费,主要掌握在科技部手中,次之是中科院,第三是基金委,教育部排在第四位。

科技部掌管国家主体科技计划,由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及科技支撑计划构成。除“973”计划面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外,其余两个计划也面向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国家主体科技计划的项目堪称“巨无霸”,由中央财政拨款。2011年,科技部实际支出的中央财政科技项目经费达到275.1亿元。

国家主体科技计划申报程序与基金委不同,它是由科技部明确设定研究方向、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等;研究机构、大学根据科技部的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编报预算;科技部组织立项评审与预算评估;通过后报经财政部批复,之后下达课题预算。

中央用于科技的财政拨款连年增长。2011年,基金委所发生的科研项目支出达到科技部半余——146.1亿元。基金委一直坚持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研究空间,主管的自然科学基金也是国家层面自由选题研究的唯一渠道。可惜的是,这一赢得科研人员普遍好评的基金资助机构,爆出了这起贪污、挪用巨额科研经费案件,震惊科研界。

基金委庞大的经费曾一度掌握在三个人手中——副处长吴锋、会计卞中与另一名出纳。至2003年案发前,基金委一直采用“以拨代收”的方式管理经费,也就是基金会将课题经费拨出后,收到银行回单和银行对账单,即视为课题承担单位收到款项,并不要求对方提供收据,而且,由于人手缺乏,会计和出纳混岗,卞中正是利用这些财务管理缺漏,以退汇重拨和伪造进账单等手段贪污和挪用科研经费。

卞中案后,基金委对财务管理进行了整改。对每一笔拨款都事先下发通知书,并要求受资助单位核对金额后寄回收据作为入账凭证。

不过,除了财务纰漏,此案还暴露出一个更匪夷所思的情况:在长达八年时间里,因卞中的行为,有将近200家单位没有拿到所承担的课题经费,或者只拿到了一部分,却无人对此提出质疑。

科研经费拨款普遍滞后,在科技界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据了解,年初启动项目,年中甚至年末经费才到账的现象经常发生。中科院化学研究所一位副研究员介绍,课题申报获批并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研究所的财务处一般就可以给课题组开设专用账号,财政部门划拨的经费到账前,研究所往往用自有经费先行垫支,供项目启动使用,经费到账后进行冲抵。由于划拨经费滞后是常态,科研人员和申请单位大多不会主动去催划拨经费。

实际上,有受资助单位打电话催款,卞中以尚未收到相关手续来搪塞,被催紧了,就腾挪其他项目的经费救急。

科研经费划拨迟滞这一怪现象,源于一个项目时常牵涉多部门、多单位,“立项”和“经费划拨”由不同部门掌管,各部门之间协调、衔接时有脱节(参见图表)。这些项目也十分庞大,下设多个子课题、数个研究机构参加。

“财政部门每年在短期内要处理几万个项目的预算审核、划拨经费,同时又缺乏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的中间组织的支持,还不能粗枝大叶,导致经费划拨时间漫长。”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元说,这反映出的是长久以来存在的行政化协调弊病。

对于拨款迟延问题,科技部和财政部开始按照科技人员的需求,每年加快拨款速度,要求每年90%的拨款任务在4月底完成。财政部专门印发通知,要求2011年立项的民口重大专项项目预算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送,以保证经费及时到位。然而,截至2010年9月底,没有一个专项报送2011年预算。从2008年的数据看,当年1月-9月,科技部所属科技计划项目的预算执行率只有75.24%,基金委只有33%。

课题负责人:科研管理一手抓

中国多数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管理责任的设置上,都是采用“课题组负责制”。

课题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设立单独账号,实现经费的独立核算,以确保专款专用,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享有科研经费的有限使用权和有限审批权,对每一笔支出的真实、合理、合法负责。

所谓有限是指支出额度和使用范围。如中科院一些研究所规定:3000元以内的经费支出,课题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3000元-1万元的支出,需要由实验室主任审核签字;1万-5万元的支出,则要由主管副所长签字;5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由所长签字才有效。

尽管如此,课题负责人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对所承担课题的经费具有更大的支配权。

原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段振豪事发时,担任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和课题负责人,按规定他可以做主1万元以内的报销。自2002年至2011年间,段振豪承担项目资助经费约计1081万元。这些经费的使用基本由他本人和秘书车春兰掌握。两人以报销科研项目经费为由,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差旅费、复印装订费,骗取科研经费共计124万余元,车春兰得到少量好处费。另外,车春兰独自用虚假票据报销租车费、劳务费、差旅费共计17.85万元。

2011年5月间,段振豪又利用科研经费设立虚假子项目,套取现金。此案证人证明,其曾帮助段振豪以网站制作名义串过现金,合同数额为5.85万元。2013年元旦前,段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

段的作案手法,在财政部、科技部等部委多项规定中均严令禁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但这些作案手法在科研圈已不鲜见。

与中国课题组制相似的英国,项目经费拨款后,也是由所在学校管理,由校财务设立项目账户。“课题负责人不直接管钱,且对经费使用非常自律。”一名在英国高等研究机构服务的研究员说。

课题负责人将科研经费视为自家“小金库”的另一个原因是,中国约有80%的科研经费需要通过竞争获取。很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鼓励科研人员争取科研经费,自行制定内部政策,允许从课题经费中提成作为科研人员的奖励。

美国东华盛顿大学商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宁分析,收入与课题数量挂钩,这是变相鼓励科研人员多申请课题,而不是根据自身能力和学科发展需要量力而行。

项目执行: 管理和财务脱节

涉及科研经费的犯罪案例与经费管理方式密切相关。中国课题经费不乏使用过程的财务监督,但未能起到效用。

国家主体科技计划项目,程序十分严格:课题承担方每年度要填写财务决算报告,讲明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报送科技部后,才能获得下一年度继续拨款。项目还需做中期评估,由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会同财务部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在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还要协助课题承担单位向科技部提出课题财务验收申请。

问题主要发生于课题承担单位财务与科研两部门的脱节。清华大学《中国财政科技拨款体制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下称《科技拨款研究》)分析,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为两个互不相干的独立部门,导致科研部门只重视争取项目,而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有效,不在其评估和职权范围内;财务部门又对科研管理规定不熟悉,只能判断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财务规定,无法判断是否合理。

按理说,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拥有审核权、核算权和监督权。比如,在申报课题预算时,规定要求课题负责人会同财务部门制定预算,但实际操作中,“财务只是履行表格上的签字盖章,很难对课题经费有发言权”。《科技拨款研究》课题负责人汝鹏称,“清华财务部门管理已经很严格,即使支出经费买书,财务人员都要求看小票,检查是否与课题相关,但因专业偏差,财务很难监管到位。”

这就使一些经费执行人员有隙可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下称北航数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孟江涛案颇为典型。程序上,北航数学院的经费支出,需经大学、学院及项目负责人三层财务监督。然而,由于财务人员对课题经费使用没有行使权力,孟江涛得以通过伪造领导签字这一简单手法,多次作案。他伪造副校长、院长签字,虚开会议通知,虚构会议支出和办公用品等,多次挪用项目经费共计237万余元。

北航副校长郑志明在数学院承担了多项科研课题。依据他的说法,在项目执行实施阶段,如招投标、采购、召开会议等,主要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负责人便是孟江涛。直到孟案发时,郑志明查了自己的课题经费,才发现原本100多万元的经费只剩下4000多元。而案情的最终败露,并非财务人员对项目使用的合理性质疑,而是北航数学院的一名行政秘书偶然发现,孟江涛经办的几笔经费报销单上,领导签名的笔迹与以往不同。

经费使用:侵占“潜规则”

课题经费使用通常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前者系课题研究过程中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和其他研究经费等。间接费用又称管理费,是因实施课题而发生又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

这在具体执行中为课题承担方制造了寻租空间。在所有案发的科研经费贪腐中,都存在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巧立名目,通过报销形式非法支取或占有科研经费的直接费用的现象。

课题组一般由研究人员、辅助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组成。依相关规定,由科技主管部门拨款的课题,劳务费应在项目申请书及项目任务书中有预算,且劳务费只能发放给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参与课题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

虚发劳务费是公开的“潜规则”。2012年,“中科院以项目名义发近亿元福利”的报道沸沸扬扬,中科院新闻办公室在接受媒体访问时也承认,根据审计署的审计,该院所属九个单位在部分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扩大人员经费开支范围的问题,其中绝大部分用于职工工资,极少量用于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保费等。事后,中科院将科研经费归还原渠道,并调整了会计账目。

科研人员对此亦有无奈情绪。汝鹏就表示,“该花的人工钱,项目经费无法列支。比如,一个项目请博士后就不能够列支劳务费用,研究员在项目上的劳动付出也没有回报。按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规定,只能够去请一些对项目意义不大的学生,这不利于项目的进行。”

国外的科研经费也有很大比例用于人工费支出,是依据市场定价的基础,付给课题组长以外的博士后等人员。比如,美国大学的教授,如果是9个月岗位,其申请的项目经费可以用来支付自己另外3个月的工资,必须以其现有工资为参照,而且必须在项目申请的预算里明确列出;如果是12个月的岗位,则教授不允许从科研经费中支取劳务费。

“在中国,课题组长们从科研经费中提成最多,这是不合国际惯例的。”美国东华盛顿大学商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宁表示。

《科技拨款研究》以英国的草原及环境研究所为例,展示了这家研究所2003年-2005年的财报数据,显示三年中员工成本稳定保持在项目经费总支出成本的52%-54%之间。“这保障了英国科研人员的收入,使得他们不会因小钱而去贪污挪用科研资金”。一位英国研究人员表示。

中科院新闻办称,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科技资源配置制度的深化改革。近年来,国家部分科技计划已经允许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开支必要的人员经费。

审计:堵漏晚矣

一个科研课题结题时必须通过财务审计验收,事实上因审计而发现问题的案例多属意外。

中科院自动化所生物测评中心原主任助理何杰因国家审计署的专项审计而案发。案发之际正值其新婚,这个“被带走的新郎”令经办该案的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二处副处长张小兵记忆犹新。他告诉《财经》记者:“当时审计署审计发现有一个公司总是收到科研经费,但没有产生产品,去工商局调取该单位法人照片,恰巧审计过程中有相关人员是搞人脸识别技术的,一眼就看出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何杰本人,他用的是高中时候的照片。”

这完全是审计署的偶然发现。“何杰的案发属于延伸审计,而一般不进行延伸审计。”张小兵称。

检方指控,2005年至2006年,何杰以自动化所名义,与北京蓝盾信安科技公司签订两份虚假协议,并使用蓝盾公司出具的发票,在自动化所报销71万元。该公司是其伪造“刘长利”虚假身份证明注册的。此外,何杰还利用职务之便,截留7.2万元测试认证费。最终,何杰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以国家主体科技计划项目为例,按照程序,结题时,专项经费1000万元或以下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在科技部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结题财务审计。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上的课题,由科技部条财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广州一位大学教授告诉《财经》记者,“审计相当严格,我有九笔报账清单被要求查看,有研究生补贴、实验经费、交通、内部合作转账等。其中,内部合作转账一项,我的研究生在经办时第一次打错银行卡,于是又转了一次,对此审计提出疑问。按要求,全部审计完后,对有疑问的账目需要课题负责人当面解释说明。”

依据审计报告,课题主管部门再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或者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验收。验收结束后,课题承担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课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外部“事后”审计较为严格,但许多贪腐之举此前已经完成。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罗猛对《财经》记者分析,“绝大部分单位对权力运作的事后监督多,预防性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少。”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监察审计处工作人员薛凯麟的观点是,传统的“事后”监督应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立体式监督模式,由传统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子部门-经费使用人”的纵向审计,向“学校科研部门-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的横向审计转变。

此外,目前国内没有“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性相关的责任制度,缺乏对经费使用的有效监督手段”。薛凯麟说。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的一份通知中提出,将逐步建立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科研经费分配改革千头万绪,关联甚广,科技主管部门只能通过不断探索、试错,找到既符合国际科学界的普遍规律,又适合中国科研环境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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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研经费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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