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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1: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稽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各项经营活动健康、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稽核是指公司稽核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复核或实地稽查的方式,审核各单位所报送的报表及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纠正错误、堵塞漏洞,制止舞弊行为,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条稽核人员在开展稽核业务时,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稽核事项独立出具稽核报告。

第五条稽核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及法规,熟悉保险行业监管的各项具体规定,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为人诚信、稳健,工作务实、求精,思想品德良好,遵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稽核工作由公司稽核部负责执行,稽核部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相关职权。

第二章机构设臵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依据《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稽核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及分支机构的各项具体稽核业务。

第八条稽核部的主要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拟定公司内部稽核制度等稽核管理文件;

2、制订年度、季度稽核工作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稽核业务,向公司领导报告稽核结果;

4、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稽核审计工作;

5、规范、完善内部稽核工作程序;

6、总结、交流内部稽核工作经验,提高稽核人员业务水平。

第三章稽核范围和权限

第九条稽核部应独立于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以外,就国家财经法规、行业监管规定、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等职能,对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条稽核部应对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下列事项开展稽核工作:

(一)财务计划及单位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检查公司及分支机构年初是否制订财务计划并经呈报批准后执行,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检查是否编制年度预算并经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进展情况。年终决算实际完成情况并与预算比较,如果差距较大则查明原因。

(二)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

检查公司及分支机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的执行依据;

检查各项收支(含保险费、咨询费、佣金等)是否全部纳入财务管理,是否存在账外账;

检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检查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

检查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检查经营活动是否经过有效授权,是否符合公司的业务范围,其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定效果。

(四)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检查公司及分支机构财务岗位分设、印鉴分管是否互相牵制; 检查单位银行开户、支票使用与报废、收据与发票管理等事项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现金库存是否符合限额规定、现金保管是否安全,有无白条抵库现象;现金收入是否及时存入银行;

检查原始单据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填制会计凭证是否准确及简明扼要,会计科目及子目的运用是否正确合理、财务记账与复核手续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及时对账;

检查记账凭证是否连续编号、整齐装订;

检查往来账务是否经常核对并按月填制未达账项明细表; 检查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检查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限额是否适当,有无不当的垫款、已付款、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及请购业务;

检查账簿启用、移交手续是否完备,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记账差错纠正方式是否正确;

检查各类报表间钩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时间与要求及时呈报;

检查固定资产账、卡、物是否相符,折旧,报废与转移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保管、领用手续是否完备、摊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保持前后一致;

检查会计信息是否妥善保管,调阅会计档案是否符合规定。

(五)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公司各项活动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

检查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内部制度规定、是否经过各级授权; 检查各项费用(含开办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与标准,经办与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六)相关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任期的经济责任。

检查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主要是保险费、经纪佣金、咨询费、上缴利润及成本费用指标等);

检查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

(七)公司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一条稽核部在工作中行使下列权限:

1、审核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经济合同,检查货币资产与实物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公司的有关会议,召开与稽核工作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根据稽核结果提出内部规章制度修改意见;

4、检查公司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相关资料,必要时亲临现场勘察;

5、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6、就稽核事项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销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重要资料,经分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10、对阻挠、妨碍稽核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建议;

11、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被稽核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被稽核单位应根据稽核要求及时提供与稽核项目相关的账目、报表、文件及其他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不得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三条被稽核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核人员开展工作,不得阻挠或变相阻挠稽核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对于阻挠或变相阻挠稽核工作开展,拒绝提供相关资

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部门及个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稽核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稽核人员应从加强公司管理角度出发,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切实履行内部稽核职权。

第十六条稽核人员开展稽核业务时,应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确保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七条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时,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稽核人员应正确运用相关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执行稽核业务,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未经核实、法律依据不足及超越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稽核意见。

第十九条稽核人员对在开展工作中知悉的公司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执行稽核任务中取得的资料和稽核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稽核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二十条稽核人员执行稽核业务时,工作态度力求亲切,忌傲慢或偏私。

第二十一条稽核人员在执行稽核事项时,不得接受被稽核单位的宴请,更不得收受任何贿赂。

第六章稽核工作计划、程序

第二十二条稽核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全年稽核工作计划,报公司批准后作为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在年度内稽核项目发生变化时,报公司批准对年度稽核计划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稽核部应根据年度稽核计划和部门内部实际情况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按计划分配力量、安排工作时间;季度终了,对季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相应调整下季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稽核工作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制定稽核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稽核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方案归入稽核工作底稿保存。

第二十五条稽核项目的工作程序:

1、确定稽核对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稽核对象,指派专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2、下达稽核任务通知书。在实地稽核前,稽核部应向被稽核单位下达稽核任务通知书,以便对方做好接受稽核的前期准备;

3、实施稽核业务。稽核人员在实地执行必要的稽核程序,取得必要的稽核资料;

4、撰写稽核报告。稽核项目负责人对取得的稽核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形成稽核结论,提交稽核报告;

5、做出稽核处理意见。稽核部对稽核工作报告进行审定后作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如遇有重大问题该分管领导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6、进行后续稽核。稽核部门安排人员或由项目负责人在期后追踪稽核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保证处理意见的最终落实。

第七章稽核档案

第二十六条稽核项目完成后,应由稽核项目负责人整理稽核资料,交档案管理员签收归档。

第二十七条年度终了,稽核部应安排专人对全年工作档案进行整理。对全年稽核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分类以光盘刻录归档。

第二十八条稽核工作资料底稿至少应保存10年,稽核报告及刻录的光盘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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