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建发〔2014〕13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 扬尘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市城市空气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2月14日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建筑施工对城市环境和人民生活的影响,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土石方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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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1、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带、洗车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等。
2、减速带宜设置3至6道,间距1米左右。
3、冲洗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冲洗平台设置在大门内侧中心道路上,车辆进出必须经过冲洗平台。
(2)冲洗平台距离大门不得超过5米,长度、宽度均不宜小于5米。 (3)冲洗平台周边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沉淀池宜设置2个并有效覆盖,每个体积不小于3立方米,满足泥浆处置、废水排放要求。
(4)冲洗设备应设置专用水管和喷枪,并满足大型车辆冲洗要求。
(四)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须采用混凝土硬化,现场内道路两侧应设置排水沟。
(五)施工现场道路两侧及大块空地须绿化,其他裸土、堆土、易产生扬尘的材料等必须覆盖。
(六)施工现场须配备有效易用的洒水设施,并安排专人洒水降尘。
(七)外脚手架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整洁,提倡使用满足功能要求的新型防护材料。
(八)在建工程内须设置垃圾通道,施工层散装物料、建筑垃圾要通过垃圾通道输送,严禁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
(九)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出入施工现场车辆的实时监控。
(十)施工现场门口应设置扬尘防治管理公示牌,明确责任主体扬尘防治责任人及电话、渣土运输单位负责人及电话、混凝土配送单位负责人及电话、外出车辆冲洗检查和施工现场保洁人员姓名电话等。
(十一)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硬件设施建设完毕,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必须组织验收,验收资料应放入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备查。
第八条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监督管理
(一)建筑工程开工前,安全监管机构要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书。
(二)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和防治责任。
(三)安全监管机构应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对扬尘防治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九条 土石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前3天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管机构。
第十条 出现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黄色(3级)以上等级预警时,必须停止土石方运输、开挖、回填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未达到本规定第七条相关条款、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擅自施工的,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对有关单位处以责令停工、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媒体(网络)曝光和诚信评价扣分等处理。
第十二条 因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不到位,有被责令停工、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媒体(网络)曝光等情形之一的,该工程项目和相关责任单位一律取消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绿色建筑、诚信等评选资格,且该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当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优秀(先进)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等建设单位不履行扬尘防治义务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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