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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2: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对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以下简称中治工办发1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着力解决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及我市关于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发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等市场机制作用,有效遏制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首都建筑市场有序发展。

二、工作内容

- 1发包单位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

(3)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和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现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的;

(4)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2.监理单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

(1)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总监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与工程监理合同中载明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工程监理费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监理合同中载明的工程监理单位不一致的。

3.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

(1)从发布招标文件至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的全过程中,代理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单位不一致,或者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与代理工作的业务人员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单位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招标代理费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招标代理

- 3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外省市驻京建管机构认真落实自查自纠、复查和重点抽查等各阶段的任务;牵头组织复查市重点工程项目和对区县复查工作进行抽查;上报清理项目汇总表、专项排查报告及违法违规项目处理情况报告。

监察处: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的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各阶段清理任务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法制处: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具体界定标准,梳理相关处罚依据;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清理工作中行政执法方面的难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制定清理项目汇总表,并按照项目所在地分别制定清理项目表;提供清理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单位目录;协助开展复查和重点抽查工作。

建筑业管理处:协助开展复查和重点抽查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市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发现达不到资质标准规定的,责令其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地进京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

- 5工办发1号文件、京治工办发1号文件,以及《关于对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下发清理项目汇总表,部署开展自查自纠、复查和重点抽查工作。

3.各集团(总公司)、外省市驻京建管机构组织下属企业认真学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方案中的认定标准,为自查自纠奠定基础。

4.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根据清理项目总表,督促相关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清理工作的牵头科室,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等,方便各受检单位联系、上报材料以及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项目。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6日--7月16日)

1、清理范围内每个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所列认定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7月12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分别上报。属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属于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

2.每个项目施工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由该项目的施工

- 7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发现和认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切实杜绝走过场和人情执法。对于不认真自查、边清边犯,或者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借资质的,尤其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483号)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还要将其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3.复查中涉及停业整顿、限制在京承接工程、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处理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及时报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保证行政执法的实效性。

4.各检查组、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在8月17日前将复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重点抽查阶段(8月18日—9月18日) 1.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县复查情况,确定重点抽查项目名单,各成员单位抽调骨干人员组成检查组,分别对区县复查工作开展抽查。

2.抽查中,各检查组要通过对受检单位的检查,了解掌握区县复查工作。对于复查不力、疏于监管、严重失职的区县,应当责令其重新进行复查,并作为典型案例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在抽查中发现的挂靠

- 9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学习中治工办发1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协助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复查、重点抽查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纠正,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认真开展复查和重点抽查工作,通过核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核查施工现场的实际管理人员与中标单位之间有无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多种手段,发现和认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对违法违规的单位要做到“当场发现、及时处理”,不得以整改代替行政处罚。对于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个人,除了依法处罚外,还要将其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并公开曝光,遏制其挂靠承揽工程。

(三)严肃查办案件

针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隐蔽性较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选派专业素质高、执法能力强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深入施工现场以及重点企业,通过实地检查、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净化建筑市场环境。重点查处国有企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等问题,不仅要对有关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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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稿)
《0530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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