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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1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6: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 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

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

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七、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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