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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的现状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2: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的现状与思考

摘要司法警察参与自侦部门办案具有履职关联度高、安全责任重大等特点。现阶段,司法警察的职责内容与自侦部门的实际需求还不相适应、与自侦部门的沟通协调还不够紧密、办案工作区的管理与防范办案安全的要求还有差距、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够健全、队伍履职能力亦须提高。为此,需要提供制度保障、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衔接、加强办案工作区的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法警安全履职的监督制约机制、提升法警履职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特点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74-02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机关安全保卫、办案安全防范、参与执法办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任务。在办理自侦案件(人民检察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参与执法办案的责任尤为重大。分析研究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的特点、现状,以及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中存在问题,对于依法拓宽法警履职范围,优化法警执法方式,保障办案安全,意义重大。基于此,我们对本市法警队伍服务自侦部门、参与自侦办案的现状进行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梳理,以期能对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的工作有所改进和优化。

一、司法警察参与自侦部门办案的特点

在检察工作中,司法警察工作具有辅助性、保障性的特点。辅助性是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而保障性体现在司法警察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的任务上。

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的司法警察职责内容看,检察实务中,司法警察的履职主要同自侦部门、刑检部门(侦监、公诉、未检)、控申部门相关。提供服务、参与执法的业务部门不同,工作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如在为刑检部门提供的服务主要体现在法律文书的送达上,在控申部门则更多侧重于保障检察人员安全与处置突发事件。与司法警察参与刑检部门、控申部门工作相比,司法警察参与自侦部门办案具有以下特点:

履职关联度高。从职责内容看,保护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均与自侦部门办案密切关联,或者说,司法警察的上述职责主要是针对服务自侦办案需要而规定。事实上,随着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规范化,自侦部门对司法警察参与和协助办案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司法警察的履职同自侦办案的关联也会愈加紧密。

安全责任重大。与司法警察参与刑检、控申等部门的工作相比,司法警察服务、参与自侦办案的安全责任更为重大。就自侦办案的特点来讲,其侦查对象多为具有一定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被采取侦查措施后极易发生自伤、自残或逃跑等各类安全事故。且发生事故后造成的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承担的维护安全的责任重大。

另外,与司法警察参与刑检、控申等部门的工作内容相比,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的履职内容也更为丰富,不再局限于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务性的工作,客观上对于司法警察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警察参与自侦部门办案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司法警察在参与和协助自侦办案过程中,必须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始终把保障办案安全作为工作最重要的内容,同时又能积极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在履职中保障安全,在履职中体现司法警察特有的职能和作用。

二、司法警察参与自侦部门办案的现状

结合办案实际,我们认为,司法警察参与自侦部门办案还存在以下五大问题:

(一)职责内容与自侦部门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从自侦办案部门的实践来看,自侦部门查办案件需要司法警察更大程度的参与和配合,司法警察的现有职责滞后于办案部门的实际需求。例如,自侦部门在查找并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有些证人对自侦部门的上门查证不理不睬,不予配合,经常发生自侦部门的同志费尽周折找到证人住所,而证人不予开门,对电话也不理睬的现象,给取证工作带来较大阻力。而这些侦查工作如果能够得到的司法警察的配合协作,基于警察职业的威慑性,调查取证工作会相对更加顺利。而对于司法警察参与调查取证工作,《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人民检察院司法暂行条例》中均无规定,不利于司法警察参与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

(二)与自侦部门的沟通协调还不够紧密

司法警察与自侦部门的工作联系中,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配合协作程度不高的特点。主要表现在许多办案部门的同志对司法警察的职责内容的认识仍然停滞在“收发信件、驾驶车辆”上,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及时有效提出用警请求,有警不用;自侦部门的办案人员直接执行拘传、押解、看管任务,以检代警,检警不分;对于用警程序也不甚了解,警务申请不能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律文书的填写不够规范;用警过程中,对司法警察缺乏必要的信任,不能就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与执行看管任务的法警沟通。检察机关内部“检警不分,有警不用、以检代警”的现象,造成法警队伍无所作为、可有可无的现状。而“以检代警”造成了检警职责不分,一旦发生看管事故,责任难以认定,而检察办案人员长时间疲劳作战,也往往影响案件的侦破质量,诱发看管事件的发生。因对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缺乏必要的沟通,司法警察无法针对个案采取必要的防范,也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三)办案工作区的管理与防范办案安全的要求还有差距

办案工作区作为自侦部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工作区域,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残自伤的各类安全事件。从高检院颁布的各地检察机关发生涉案人员死亡事故的典型事例看,绝大多数事故均发生在办案工作区内。从目前办案工作区的建设与管理的现状看,还存在着一些工作疏漏与安全隐患,如不重视,极易引发安全事件。目前办案区建设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办案工作区的管理与防范办案安全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安全设备配置不全,现有安全设施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办案区内设置存在不安全因素等。如有的没有配置安检设备,有的安检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厕所内有镜子,座凳没有固定和没有加横板锁,物品(如玻璃烟缸、热水瓶等)随意摆放,没有应急灯等等。

(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够健全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有两层含义:一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的相互监督。二是对于司法警察履职的外部监督。就司法警察履职现状来看,司法警察履职的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司法警察履职主动与否,履职质量如何,很大程度依靠法警自觉程度,缺乏外部的监督。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互为监督,形成合力”。但是司法警官与自侦部门毕竟属两个不同的部门,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相对较差。除了硬性的办案安全之外,对于司法警察如何提高履职水平、服务办案质量优劣均缺乏明确的考核标准,对司法警察参与办案过程缺乏动态的监管。

(五)队伍履职能力亟须提高

就司法警察的整体队伍来看,普遍存在年龄结构搭配不尽合理,年龄偏大,队伍老化、文化水平较低、业务知识不熟的特点,对法警履职构成了较大的制约。在履职过程中,还存在主动履职意识不强、主动性不高,以及安全防范意识有待加强的特点,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履职水平的提升。

三、优化和改进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的对策

(一)为法警拓宽履职内容提供制度保障

司法警察的生存和价值,需要靠履行职责来体现。既要充分履行既有的法定职责,也应积极拓宽司法警察的履职范围。而法警职责内容的拓宽必须有制度保障。从司法警察的履职范围来看,相对于1996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司法警察的职责内容,2001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在司法警察职责内容中增加或细化了协助追捕逃犯、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内容。另外,在我国一些省市开展的司法警察保护公诉人出庭的作法,也为2005年两高《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所确认。

从趋势看,随着法警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履职能务的提升,司法警察的职责内容在不断扩展。拓展法警的履职范围,必须完善相关制度,为司法警察拓宽履职内容提制度上的依据和保障。

(二)加强与自侦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衔接

检警的有效协作对于整合检察资源,用活警力资源,提高检察业务活动质量,保障办案安全意义重大。司法警察部门要增强履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强与自侦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为司法警察“参与办案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取得自侦部门更大的支持与协作,减少实践中“有警不用”情形的发生。

进一步规范自侦部门申请用警的行为,自侦部门在警务申请时,除紧急情形外,应按用警程序办理,并应通报案由、用警时间、地点、情况简介、执行种类及装备要求,以便司法警察及时掌握情况,采取防控措施。

加强安全保障上的工作衔接,如在看护谈话人时,办案人员暂时离开应及时通知法警补上看护,法警在看到办案人员离开时也跟主动跟上看护,确保安全。

(三)加强办案工作区的建设与管理

要加强安全防范设备的配置,购置必要的安检门或金属探测仪器。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人员,要告知配合办案安全工作,交出通讯设备等个人物品。

要加强工作区内信息指挥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运转。要消除办案工作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进入办案工作区的犯罪嫌疑人,要贴身看护,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逃跑以及伤害检察办案人员事件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法警安全履职的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法警履职的监督检查,是规范法警履职行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办案安全的必需途径。对法警参与自侦办案的履职过程和结果,必须建立法警自我评估、法警部门检查讲评、业务部门测评、监察部门督查考评的考量机制。凡是涉及办案安全相关警务,法警部门在受理警务后,执行警务前应当报告院监察部门备案待查,设制安全履职检查跟踪表,实行全程跟踪检查,执行警务的法警应当将自己的履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法警部门将法警的履职情况作出检查讲评,业务部门对法警的履职情况作出测评意见,监察部门对法警的履职情况作出督查考评意见。以外,敦促安全制度、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办案安全。

(五)提升法警履职能力和水平

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通过教育政治素质、通过学习业务素质、煅炼强身体素质。培养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通过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检察事业、保障办案安全、参与执法办案的能力与水平,发挥法警特有的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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