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后勤服务中心到玉溪市卫生监督所统一购买,产房到后勤服务中心领取并按规定签发。
3、《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和婴儿姓名,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5、《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五十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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