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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9: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商丘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商丘市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改建、改造、开发、购并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应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坚持以经营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以风险防范为前提;按照受理、评估、审查及审批、发放与收回的程序,择优扶强,突出重点。

第四条 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平衡资产负债总量,合理安排中长期贷款比例,原则上一年以上(含1年期)中长期贷款与一年期以上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全系统新增固定资产贷款不得超过新增贷款总额的10%。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种类、期限

第五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并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健全;

(二)在我行开立结算基本户或往来户,保持一定存款余额,具备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并接受我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三)借款用途符合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政策要求,列入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年度计划,并已取得必要的批准文件;

(四)企业法人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超过其资产净值50%;

(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六)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30%。自筹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或按规定可用于自筹的非负债资金;

(七)能够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贷款保证、抵(质)押;

(八)企业贷款资产风险度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均不高于规定水平;

(九)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书面申请报告;

(二)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有权部门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

(五)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项目产品市场分析报告;

(七)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文件;

(八)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三年年度

财务报表;

(九)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十)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贷款种类、期限

按《贷款通则》中长期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基本程序

第九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固定资产贷款分:项目初审、出具贷款意向、项目贷款申请受理、贷款评审、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监督、贷款收回等阶段。

(一)根据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项目有关材料(可研报告等),由客户经理初审,提出初步意见,经逐级审批后,由公司银行业务部具体办理。

(二)项目正式立项后,企业应报送固定资产贷款的相关资料,我行受理贷款申请。

(三)贷款审批

在可用信贷资金前提下严格审批手续,需报经信贷委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可以应借款人要求,出具贷款承诺函。

(四)贷款发放:力求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签订完整、准确、合法、规范、有效。

(五)贷款检查监督: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对贷款的使用、贷款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按月检查监督。

(六)贷款收回:信贷部门在到期前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企业及时筹措还贷资金,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应按基本操作程序办理,坚持审贷分离制度,不得越级、越权发放。

第十一条项目自筹资金存入专户,与我行贷款资金一起专款专用,公司银行业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企业按用款计划使用贷款,按工程建设进度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借款合同期间,借款人应按季向贷款经办部门提供借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情况资料。

第十三条经办客户经理应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流向的跟踪和分析,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随时掌握贷款风险状况。

第十四条经办客户经理应参与贷款项目的概、预、决算审查及项目建设工程招标等工作,对重大基建项目进行全面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实地检查项目建设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第十五条借款人破产时,商丘市商业银行应依法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以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

第十六条授信信贷部门应建立贷款质量定期监测分析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贷款质量状况。

第十七条建立固定资产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授信信贷部门负责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贷款档案资料;公司银行业务部负责保存

与贷款审批及备案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提供涉及商丘市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九条实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责任制,贯彻审贷分离制度。贷款坚持“谁发放、谁管理、谁收回、谁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对因违章违纪失职等行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性质严重的要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商丘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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