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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露天供用电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7: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

供用电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管理条例》和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第二条 供用电管理本着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原则,按照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负荷增长,有计划地增强供电能力,改善供电条件,建立良好的供用电秩序,以保障生产、生活用电。

第三条 公司供用电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机电动力部是公司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一章 供用电管理

第五条 机电动力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单位对供用电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全面掌握公司供电设备状况,负责全公司供电设备年度大修计划制定和执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

三、抓好供用电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完善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标准,加强设备运行检测,保证供电质量。

四、负责公司对外的供用电业务管理,并统一协调公司内部的供用电关系。

五、组织和划定电力设施维护管理界限。

六、审核内外部供用电合同及监督检查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工作。

七、考核月、季、年度供用电量。统计发布各单位用电生产报表和产品单耗情况。

第六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依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执行,各单位对管辖内电力设施除做好保护工作外还应做好对外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供用电设备要建立台帐,做到数量、规格、型号清楚,图纸、资料完整,以便系统地掌握设备状态。

第八条 在供电系统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报送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机电设备管理部备案方可供电。

第九条 6KV发电车应设专职人员,使其时刻处于良好待发状态,日常由所属单位管理使用,遇到紧急情况,由公司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条 对外转供用电管理

一、公司原则上不对外转供电,在特定情况下,由用户向供电单位提出用电申请并征得上级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供用电双方签定合同,并报机电设备管理部备案方可供电。对用电量较大或供电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可单独签定电费结算协议和调度协议。

二、公司以外的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简称供电贴费)。

三、对外供电要执行公司制定的电价(包括临时供电)。设备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用户,按国家标准执行两部制电价,其中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收取。

四、未经供电单位许可,严禁用户擅自引入(供出)第二电源或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否则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对要求双回路供电且电源来自两个不同电源点的用户,必须要有有效的防返送电措施,否则不予供电。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变更用电。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用电管理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1、减少协议约定的用电容量(简称减容);

2、暂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简称暂停);

3、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

4、迁移受电装臵用电地址(简称迁址);

5、移动用电计量装臵的安装位臵(简称移表);

6、暂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拆);

7、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

8、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用户(简称分户);

9、两户及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

10、合同到期终止用户(简称销户);

以上各类行为涉及供用电工程材料及人工费用的,由用户负责支付。

第十一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暂行,待正式投运后再根据情况修订)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单位。

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归供电单位。

3、35KV及以上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单位。

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

6、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计划停电,供电部门要提前七天通知用户。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停电,供电部门应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因故障停电,供电部门要迅速排除故障,尽快恢复供电。除故障停电外,其它停电应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重要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第二章 安全供电与供电质量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供电系统的供电安全,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的容量,必须由供电单位确定,其它人不准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电压等级和供电质量

一、供电的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220伏,三相380伏。

2、高压供电:110千伏,35千伏,25千伏,10千伏,6千伏。

二、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4、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态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当供电电压达不到上述要求时,供电单位要积极采取改善措施。

第十五条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

一、要编制各单位月、季、年度用电计划,测定产品耗电定额,制定节电措施,合理利用电能。

二、为了降低用电损耗、提高供电质量,变配电所的功率因数应保持在0.85以上。

三、各单位发生用电事故,除采取紧急措施外,还须立即向有关供电单位报告,供电单位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赶到现场处理事故,同时上报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由各级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赶赴现场调查,并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各单位在送电、受电装臵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过电工专业技能及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供电设施发生事故,由管理单位负责。但委托维护的,因代维方维护不当发生事故,由代维方负责。

第三章 供用电设备运行和检修 第十八条供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分工负责制和设备巡检保养制度。

第十九条要加强对各单位运行设备的监测、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努力提高“三率”(力率、负荷率、变压器利用率),确保安全、经济、可靠供电。

第二十条要及时掌握、分析全公司及各单位设备运行情况并按时上报供电生产报表以及其它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十一条设备检修应贯彻预防为主、检修和维护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计划检修制度,做到按周期、按修程、按标准精检细修,不断提高检修质量。

第二十二条矿区内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对35千伏以上电压供电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三次;对10千伏(或6千伏)供电用户每年不应超过四次

第二十三条设备检修后都应做好检修记录技术台帐,设备小、中、大修及进行较大技术改造后,还应填写设备检修(改造)开、竣工验收报告及检修试验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电动力部每年组织和指导供用电设备的春检、秋查工作,事后将检查、鉴定结果认真汇总、分析、上报,以利掌握设备质量。

第二十五条。供用电设备运行和检修必须按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严格执行,不得臆造和简化。

第二十六条要根据运行设备数量及使用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事故抢修应急备品备件,以保证生产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应严格按有关规程对所管理的供用电设备进行施工及电气试验。对外委、外包的各类供电工程施工、检修、改造、电气试验等必须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禁以借用资质或委托授权等方式下的单位和个人施工作业。

第二十八条电力调度管理

一、公司机电动力部和调度室负责协调公司各单位的生产用电和电力检修计划。

二、公司各单位与内、外部转供电部门电力调度关系按相互间调度协议执行。调度协议要遵守国家《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忻州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机电动力部和调度室应做如下工作:

1、执行和协调矿区主网系统内的用电计划和电力分配。

2、在限电或紧急状况下及时合理下达拉、限电指令。

3、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操作及停送电工作。

4、组织、指挥事故处理。

五、各单位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电力调度业务的指示,必须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述给值班调度员。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电力调度条例、规程,不得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与执行调度指令。

第四章 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 第二十九条供电部门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臵。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第三十条用电计量装臵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要量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导线。

第三十一条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臵、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部门负责办理,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设备、材料的成本费用。

高低压用户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电能表及附件时,经供电部门检验、加封并移交供电部门维护管理的,可作为计费电能表。

供电部门在拆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用电计量装臵加封,并请用户在凭证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 计费电能表如发生丢失、损坏或不准确,用户要及时告知供电部门,供电部门应迅速处理。如因供电部门责任或发生不可抗拒力造成电能表及附件损坏、不准确,供电部门负责换表,不收取费用;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则由用户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

第三十三条供电部门要经常检查用电计量装臵,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用户认为用电计量装臵不准时,有权向供电部门提出校验申请,经校验,如计量装臵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用。如误差超出允许范围,则由供电部门负责。并退补在计量装臵不准的时间内多收的电费。

第三十四条供电部门应在规定的日期内抄表收费,并把抄表时间通知用户。因用户原因未能如期抄表的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暂按前次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次结清;因用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按期抄表收费,供电部门可通知用户终止供电。

第三十五条用户在供电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交电费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生活用电及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电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计加收,总额不足1元按1元收取。

对用电量较大的用户如逾期两月未交电费的可中断供电。

第三十六条临时用电户未加装电力计量装臵的,供电单位可根据其用电量及双方约定的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如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1/2的,可退预收电费的1/2;超过约定期限1/2的,则不退还预收电费。到约定期限时终止供电。

第五章 违约用电、窃电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约用电及其处理: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2倍差额的违约使用电费的罚款。使用起迄日期难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不少于3个月计算。

二、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电价制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违约使用电费。

三、擅自使用已办理暂停手续或启用经供电部门封存的电力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2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四、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部门的用电计量装臵、电力负荷管理装臵、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部门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生活用电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它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五、未经供电部门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它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第三十八条转供单位窃电及其处理:

一、窃电行为认定:

1、在供电部门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部门用电计量装臵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部门加封的用电计量装臵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部门用电计量装臵;

5、故意造成供电部门用电计量装臵不准确或失效。

6、采用其它方法窃电。

二、窃电行为处理:

1、供电部门对查获的窃电者,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者,供电部门报请公司处理。窃电量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部门可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窃电量确定方法: (1)在供电部门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3、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部门的供电设备损坏,责任者必须承担全部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4、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供电部门应制止侵害,并协助受害人向违约用电或窃电者索赔经济损失。

5、供电部门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供电部门制定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公司内部用电单位以减少其用电考核量而故意更改电力计量装臵、扰乱电量正确统计的,将对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全公司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公司各用电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用电管理细则,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供用电设备的管理还应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机电动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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