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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外转供用电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8: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煤矿外转供用电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外转供电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切实规范矿井外转供电的管理,建立正常的转供电秩序,保证矿井电网安全、经济、合理、高效运行,堵塞漏洞,减免损失,更好的维护矿区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矿附近存在工农协作关系的周边村庄、集团公司内部其它单位和矿区商业网点、个体。

二、组织领导

为了将煤矿外转供电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矿成立外转供电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和考核矿井外转供电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组 长: ****** 副组长: ****** 成 员:企业管理科、纪委、财务科、机电科、调度室、安监处、物业公司、水暖队、工农办、保卫科、环保计量中心等部门负责人。

副矿长******同志分管全矿外转供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外转供电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外转供电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

机电科:负责矿井AC 6kV 外转供电协议的签订、电抄表、计量、结算、收费的管理工作、防窃电检查和计量器具的耐压试验、避雷器试验工作。

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矿井AC 0.4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外转供电协议的签订、抄表、计量、结算、收费的管理工作。

工农办公室:负责矿井外转供电工作中与用电方矛盾的协调和化解,参与外转供电协议的签订。

保卫科:负责开展反违约用电、反窃电的查处工作。协调处理反违约用电、反窃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掐电,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安监处:负责外转供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财务科:负责外转供电电费的结算及外转供电指标的考核工作。

环保计量中心:负责计量器具的校验工作。

水暖队:负责转供电安全管理,对外转供电设备、设施、线路检查、检修、维护,雷雨等灾害性天气及时停电,以及协助保卫科做好防窃电工作。

四、规范用电管理规定

1.外转供电应确保本单位供用电安全。不得在以下供电线路或开关设备上进行外转供电:

(1)煤矿一级负荷用电单位的主电源线路;

(2)煤矿主通风机、主副井提升绞车、消防水泵、医院、火车信号站等一级负荷的供配电线路或开关设备; (3)其他一旦停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非一级用电负荷的供配电线路或开关设备(如选煤厂、电视台等)。

2.当供电单位遭遇不可抗力或进行紧急避险时可以中止外转供电。

3.用户应按照规定的用电指标合理使用电力,不得超指标用电。非经供电单位许可,用户不得擅自向外转供电。

4.用户应根据供电单位要求和相关规程规范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用电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及时将相关记录和试验报告提交供电单位。用户应严格遵守供电单位的供用电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供电单位的检查。

5.供电单位应定期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用户的违法违规用电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电单位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因用户原因给供电单位照成的损失,供电单位应对用户进行相应处罚和索赔。

6.用户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7.用户用电设施继电保护应由供电单位按规程进行整定和校验,相关费用应由用户承担。

8.供电线路、防雷设施及各接地装臵的维护管理,由用电单位负责。物业公司、机电科负责不定期检查;避雷器由各用户送达机电科试验室,每年春季测试一次,预期不送检者,煤矿停止供电。

9.建筑安装施工单位需要用电,要先向基建办申报。基建办审查后,到机电科和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可实施。否则,罚责任单位或个人500元。基建安装施工的供电线路由施工单位分管,施工管理单位(基建办公室或项目筹备办等)监督检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0.所有用电单位和个人拆搭火工作,必须严格按机电科要求执行,不得随意操作。线路馈出点的所在单位负责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拆搭火作业。否则,发现一次(处)罚责任者100元。

11.凡需用电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在用电前必须向机电科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用电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工商、税务等相关证件以及环保、技术等其他资料。机电科负责初步审查申请用电的各种相关资料和用户的信誉及用电的有偿支付能力。

12.用户如变更用电(包括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或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等)时,应事先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13.煤矿6kV级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转供电,单用户转供电容量在500kVA以上的必须由主管矿长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单用户转供电容量在500kVA以下的必须由主管矿长或分管矿长审批。矿井所有外转供用电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过分管矿长批准,并报机电科和物业公司存档备查。否则,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罚款500元,外转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作废。

14.机电科、物业公司、水电队负责外转供电的方案设计,所有供用电系统设计报机电矿长审批;否则,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罚款100~200元。

15.用户的供配电工程竣工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2)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3)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4)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5)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6)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7)供电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机电科、物业公司、水电队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合格后,供用电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

16.由机电科、物业公司、工农办和法律办联合与转供电用户办理相应手续,签定《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力。《供用电合同》一年一签,预期不签,供电方有权对转供电用户停止供电。煤矿(机电科)同矿外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其用电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否则,罚款100元。

五、转供用电协议

转供用电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电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性质、电压等级、电表安装位臵。

2.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3.双方责任和权利。 (1)责 任

①甲方变电所以外的所有线路和供电设备、设施均由乙方自行管理和维护,乙方应在供电线路和设备上按规定安装各种保护装臵,定期进行试验,保证线路处于完好状态,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②乙方对线路或设备检修时,应到甲方办理停电手续。否则出现任何事故由乙方负责。

③甲方因工作需要需停止供电时,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 ④因自然灾害、意外情况或甲方限负荷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断电而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⑤因违约用电和窃电,造成甲方的供电设施损坏,乙方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予以赔偿;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⑥若乙方负荷超出原设计装表容量,致使发生电度表、线路损坏等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⑦因乙方违规造成上级部门对甲方处罚,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供电,甲方并保留对乙方起诉的权利。

(2)权 利

甲方应尽量保证乙方正常供电,当甲方遭遇不可抗拒力或进行紧急避险时,可以随时终止转供电。当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供电。

①拒绝接受用电检查者; ②拖欠电费,逾期不交者; ③受电装臵不合格者;

④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或有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系统电能质量产生污染,以及功率因数长期不符合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措施者;

⑤私增用电容量者; ⑥私自转户者;

⑦在期限内拒不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⑧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⑨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⑩有窃电行为者;国家明令禁止的工程和生产作业;违反供用电协议者;其他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及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用电管理。

5.窃电行为的确定及窃电量的计算。 6.协议有效期。 7.违约责任。 8.纠纷解决方式。

六、用电计量和电费计收

1.外转供电应使用供电单位认可的用电计量装臵。用电计量装臵原则上应安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宜安装计量装臵,供电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加收变压器及线路损耗电费。

2.供电单位负责计量装臵的购臵、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工作,并按规定对计量装臵进行周期校验、更换,保证计量准确。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3.外转供电价可执行国家或集团公司批准的电价,也可双方协商,但电价不得低于本单位用电的平均单价。

4.供电单位应加强对用户功率因数的考核,按规定标准收取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5.及时回收电费。用户应按期(原则上每月)结清电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 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单位应对其终止供电。各供电单位应推广应用预付费方式。

6.用户如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

7.供电单位应及时抄表,建立电费计量台帐,并进行用电分析。

8.计量器具包括电度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和相关传感器等。设备上计量器具的维护、送检、更换工作和有效性由设备的所属单位负责;计量器具每出现失效一次,根据情节轻重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计量电度表执行定期抄表制度,月度汇总报矿财务科执行。

七、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1.窃电行为包括:

(1)擅自在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单位认可的用电计量装臵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单位加封的用电计量装臵封印用电;

(4)故意使供用电计量装臵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5)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臵; (6)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 (7)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8)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

2.供电单位对查获的窃电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当场中止供电,按所窃电量追缴电费,并处补交电费3 倍或以上的罚款。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窃电量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其他窃电行为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按至少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 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 小时计算。

4.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予以赔偿。

5.私自增加用户或违反转供用电协议私自增加负荷的,罚水暖队等单位责任人500元。内外勾结、弄虚作假,给矿井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罚责任人2000元。 6.窃电举报电话:***********

八、检查考核

机电科、保卫科、物业管理中心、水暖队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外转供电专项检查,确保外转供电安全和电费100%回收率。月度外转供电报表(格式见附件)和季度外转供电分析(主要包括用户数量、电价水平、转供电量、电费回收、供电盈亏、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应于次月(季)5日前报并报煤业公司机电环保部。外转供电电费回收率实行月度考核,季度兑现,年度统算。外供电回收率:考核100%。外供电回收率达不到50%,罚机电科、物业公司等单位责任人400元,达不到80%,罚机电科、物业公司等单位责任人300元,达不到90%,罚机电科、物业公司等单位责任人200元,达不到100%,罚机电科、物业公司等单位责任人100元。

九、附

1.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公司外转供电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属煤矿。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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