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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希同到陈良宇

发布时间:2020-03-01 16:09: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从陈希同到陈良宇:中国肃贪十年变迁

1995年4月27日,中共中央批准陈希同引咎辞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常委、委员的职务。陈希同是因他对北京市发生王宝森(北京市原副市长)涉嫌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并自杀身亡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引咎辞职。9月,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撤销他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的职务,并建议依照法律程序,罢免其全国人大代表职务。1997年8月29日,中央纪委作出决定,开除陈希同党籍。鉴于陈希同的有些问题已触犯刑律,检察机关对其依法立案侦查。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陈希同犯贪污、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

十年过后,2008年4月11日,另一名前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因滥用职权、受贿被判有期徒刑18年。

陈希同案和陈良宇案虽有太多的相似点,但前后十年,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已经实现从权力反腐到制度反腐、源头反腐的变革。其中的变化,亦浓缩了改革开放30年来对于反腐败的理性认识。

案中案,平地惊雷

1995年4月27日,新华社一篇仅165个字的消息犹如平地惊雷:“北京市常务副市长王宝森慑于反腐败威力自毙身亡;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引咎辞职。”

事后,人们得知,当年4月5日下午,在北京市怀柔县的一处果园里,时任北京市副市长的王宝森饮弹自尽。王所用的枪,是他在2月份向市公安局要来的,理由是北京治安状况欠佳,他需要自卫。但他最后却将枪口对准了自己。

在王宝森畏罪自杀的次日,陈希同即向中央书记处呈交“引咎辞职报告”,但未获通过。在随后的20天里,陈希同三次向中央提出辞职,均未得到批准。4月27日,中央书记处同意陈希同引咎辞职,决定由中纪委第一书记尉健行接替陈希同的工作。

王宝森以一颗子弹将自己的身后事一了百了,活着的陈希同却没有那么“利落”了。

因在调查王宝森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涉及陈希同,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撤销陈希同的职务。与此同时,中纪委对陈希同的问题进行审查。

被拿下高官身份的陈希同,其真面目可谓惨不忍睹。两年之后,1997年9月,中纪委查明陈存在侵吞贵重物品、腐化堕落、谋取非法利益、严重失职等问题,报中共中央批准,开除其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以陈希同为轴心的22名涉案人员也被关进大牢,其中包括陈的儿子陈小同。

十年前,陈希同落马

1998年7月31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希同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6年。一审判决后,陈希同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天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后,驳回陈希同的上诉,维持原判。1930年6月出生在四川安岳的陈希同有50年是在北京度过的,他几乎经历了半个世纪以来北京沧桑巨变的所有重大事件,其政治生涯也一路顺风,从一个贫苦的农村孩子一步步走上了自己的顶峰。然而,从巅峰到深渊也不过几步之遥。

1998年8月21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刊发评论——《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评论说,依法惩处陈希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和信心。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因经济犯罪而受到法律惩处的党政职务最高的干部,陈希同被依法惩处,另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谁也不能无法无天。“这就是说,无论是什么人,职务有多高,只要违犯法律,都将依法受到追究。” 评论最后说,“今后,如果有什么人还心存„刑不上大夫‟的侥幸,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恣意妄为,那就难免重蹈陈希同的覆辙”。十年后,又来一个陈良宇

十年过后,同为中央政治局委员的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被这篇评论的结语不幸言中。据新华社报道,2006年7月,上海社保系列案案发。中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该案进行调查,发现陈良宇身陷其中。8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作出了对陈良宇有关问题进行初核的决定。

9月23日,上海国际田径黄金大奖赛举行。陈良宇率上海一干官员出席观看了比赛。这是他最后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次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纪委《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会议指出,陈良宇涉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违纪问题,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

会议决定,对陈良宇同志的问题立案检察,免去陈良宇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上海社保系列案波及上海政要、国企高管、民营富豪近30人,经历近两年的侦查和审理之后,在2008年3月25日迎来了最高潮——开庭审理陈良宇。公诉方指控陈良宇犯有三宗罪——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而此时此刻,与十年前审判陈希同案相比,中国的反腐格局、司法环境、社会心态已经有了极大的变化或进步。

在两分钟的最后陈述中,和陈希同高喊“我有话要说”不同的是,陈良宇已能平静地面对法律的惩处:“我对不起党,对不起上海人民,对不起我的家人。”

4月11日下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陈良宇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跟陈希同案在北京本地审理不同,陈良宇案是在天津审理的。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也是十年来反腐惩腐的一个突出变化。

2001年10月,震惊全国的辽宁“慕马案”第一次采用了异地办案、异地审判的模式。该案先后有122名涉案人员被“双规”,6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其中的“关系网”可谓盘根错节,给办案造成干扰。

此后,绝大部分的高官腐败案件开始实行异地审判。而不可回避的是,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落马的官员级别中高官数量越来越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

据统计,从1998年至2008年,正部级干部腐败超过10人,副部级、副省级干部腐败超过60人。而涉案金额亦从彼时的数万元、数十万元上升到数百万、数千万元。毫不夸张地说,腐败现象已成为大众最不能容忍、反映最为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中国的反腐斗争同样面临着巨大的考验。

十年转身

走向制度反腐

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说:“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

著名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曾在接受采访时说,体制上的问题造就了官场生态环境的恶化,要想反腐必须解决体制上的问题,建立高效能反腐制度和机制。

李永忠介绍说,我国的反腐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叫运动反腐,频繁的运动确实解决了党内的一些腐败,但冲击经济、文化、政治的发展成了致命伤。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停止搞运动,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领导人的权力反腐,而权力反腐的好处是便捷,弱点是随意性大。”

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历时四年之久的动议变为现实,这是我国将反腐重心调整为“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之后的一大举措。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反腐败的思路在继续推进,反腐败端口正在前移” 。

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宋福范撰文称,30年来,中共初步形成了一套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体系,尤其是中共十六大以来,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先后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将反腐败斗争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中共十七大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2008年6月,中共中央又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就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作出重大部署。“到2012年,中国将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拒腐防变教育的长效机制,形成比较健全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联系陈希同案和陈良宇案的时代背景,两人的落马之于反腐败的意义,恰好见证了中国的反腐败向制度反腐、从源头反腐的变革。

(据《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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