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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希曼观后感

发布时间:2020-03-04 02:37: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艾希曼》感后感

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1906年3月19日—1962年6月1日),纳粹德国的高官,也是在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方案”的主要负责者。被称为“死刑执行者”。

1942年艾希曼出席万湖会议,并且被任命负责屠杀犹太人的最终方案,并且晋升中校;将犹太人移送集中营的运输与屠杀作业大部分都是艾希曼负责。巧合的是,由于小时候肤色较深,年少时被同侪笑为犹太人。之后艾希曼加入纳粹党,1934年由于负责达豪集中营而受到海德里希的赏识;1937年艾希曼曾经前往海法与开罗,研究将犹太人移住巴勒斯坦的可能性,后来艾希曼向纳粹方面以经济理由反对将犹太人移往巴勒斯坦的计划。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艾希曼被美国俘虏,但之后逃脱,在经过漫长的逃亡旅行后,艾希曼流亡到阿根廷。但是以色列的情报部门摩萨德却查出艾希曼的下落,并且于1960年5月11日将其逮捕,并秘密运至以色列。

看完电影之后,我想到了民主。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也许我们会反思,纳粹是民主么?对于一个独裁的人.难道就可以不加反思的执行其命令么?

1961年2月11日艾希曼於耶路撒冷受审,被以人道罪名等十五条罪名起诉;这次的审判也引起国际的注目,由於有不少的大屠杀受害者出面作证,以色列政府将艾希曼安排在防弹玻璃后方受审。艾希曼面对对其犯罪的控诉,都以“一切都是依命令行事”回答。同年12月艾希曼被判处有罪并被求处死刑,1962年6月1日艾希曼被处以绞刑。

艾希曼为自己辨护的一个重要论点是,“没有外在的声音来唤醒他的良心。”正如另一个高级纳粹分子恩斯特。卡尔登勃鲁纳于1946年在纽伦堡审判的被告席上所哭诉的:“我只是履行了情报机关应该履行的职责。我拒绝做希姆莱的替罪羊!”这些言辞虽然不能为他们洗刷滔天罪行,但它对生活在那个时代的每一个人的挑战是极为有力的。至少,它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想路径:在一场有共谋意味的民族性犯罪里,个人承担罪责的最后限度在哪里?艾希曼不是普通的罪犯,他的暴行是否普通的法庭可以审判得了的?

艾希曼说自己所做的不能全由他一个人来承担,何况在那种境遇里,他没有理由不执行元首的意志。这个辩护在普通情况下肯定是荒谬的,因为艾希曼作为一个成年、健康而有自由意志的个体,必须为自己所作出的每一种选择负道义和法律的责任。而事情却没有这么简单。每一个纳粹都是有理性的,有正常的选择能力,他们对犹太人的屠杀是有计划、有目的的。更有意思的是,纳粹的刽子手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多都是不乏正直和道德的公民,杀害犹太人在他们看来只是忠于法律的工作。想想,一个平时循规蹈矩的人,却能为了所谓的国家利益,面对几百万人的鲜血而无动于衷!理性和非理性会如此奇怪而和谐地统一在艾希曼等人身上,确实给我们留下了一个巨大的谜。

电影中并没有正面描写大屠杀的场景,因为对这段历史的残酷性,很多人都已经知道了,电影中最残酷的一个镜头是艾希曼想要证明自己一样,亲手枪毙了一个襁褓中的犹太婴儿。这个刽子手在证据面前知道自己难逃一死的时候居然怀念自己的四个孩子留下眼泪,他还怀念做父亲的感觉,而当律师问他杀了多少比自己孩子还小的孩子时,他却说:“但是,他们是犹太人。” 电影就到这里,但是汉娜·阿伦特的著作却为这段历史的审判增加了后世备受争议的哲学话题。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全球化的时代,怎样通过建设性的对话来沟通和扩大人权方面的国际共识已成为了当今国际社会主要议题之一。不仅在西方文明的框架内思考人权,而且在与西方文明并驾齐驱的其它文明框架内省察人权,已形成一种“文明相容的人权观”,是缓和并逐步化解矛盾冲突的一条必由之路。艾希曼所犯的罪不是对犹太人犯罪,而是对人类犯罪;如果将对艾希曼的审判视为反犹太人的象征,来审判,将造成误导而导致掩盖纳粹的罪行。

纳粹的刽子手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多都是不乏正直和道德的公民,杀害犹太人在他们看来只是忠于法律的工作。想想,一个平时循规蹈矩的人,却能为了所谓的国家利益,面对几百万人的鲜血而无动于衷!理性和非理性会如此奇怪而和谐地统一在艾希曼等人身上,确实给我们留下了一个巨大的谜。纽伦堡审判时,许多纳粹都辩解道,作为一个军人,执行法律和服从命令是天职,何罪之有?这确实是一个思想的难题,涉及到错误的法律是否要执行的问题,何况外面还有声势浩大的群众支持的声音。

纳粹们执行元首命令执行反人类、灭亡人类的计划,在程序上是没有错的,但结果错了,而且是大灾难。相对于个体,群体是盲目的、愚蠢的,但个体很容易被群体淹没,逐渐丧失自己的个性。很少有人能做到众人皆醉我独醒,当然非正义仍然是非正义,这不是借口,但确实值得我们深思。人性和道德确实有区别。我感觉就是为了利益而已,只不过当时的德国人把日耳曼民族的利益摆得太高,

而且相信了种族理论,也相信了上千年对犹太人的妖魔化,以至于完全不把犹太人当人看了,相信彻底灭绝犹太人对日耳曼民族最有利。由于复杂的原因,延续长千年长期的妖魔化使德国人自己也相信了犹太人具有巨大威胁,必须彻底消灭掉。各种屠杀的发生说到底就是为了各自的利益,屠杀的一方完全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而且当时相信这样干对自己所属的集团最有利。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特别之处在于形成了最完备的理论体系、执行体系和最高效的工业流程,像流水线作业一样精密,这一点为其他大屠杀事件所不及。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我们需要时刻对政治生活和法律实践保持高度的道德反思态度。但人们要开始这个反思,需要一定的契机。如果我坚持我自己的确在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那么我就不会开始我的反思之旅。反思的契机总是一些困惑和不安。有人可以主张,艾希曼刻意忽略了这些反思契机,比方说他在执行“最后解决方案”时,将大量的犹太人送入死亡营,似乎并没有对这些同样作为人的犹太人的命运保持道德敏感。相反,此时似乎应该追问,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此行动?不过,如果你如此问艾希曼,他的回答可能是“有”,并且提出一整套纳粹的意识形态。换言之,这种大规模的屠杀,在艾希曼看来,可能并不足以构成一个足够分量的反思契机。当然我会承认,如果艾希曼真的追问下去,可能会拆穿整个纳粹的意识形态,但我相信即使在我们这个社会,有如此高度思辨能力的人,也不会是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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