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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20:1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

4.0.1 一般消防措施。

4.0.1.1 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

4.0.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4.0.1.3 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与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队(所)连通。一般变电所、水电厂或山区火电厂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 厂(所)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0.1.4 电力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E)。

4.0.1.5 电力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现场消防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卫(消防)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4.0.1.6 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按国家、部颁有关规定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4.0.1.7 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不准流动吸烟,吸烟应有指定地点。

4.0.1.8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 4.0.1.9 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罩壳。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油管道附近的热管应包铁皮。油管道应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上方。 4.0.1.10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4.0.1.11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4.0.1.12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4.0.1.13 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 4.0.1.14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4.0.1.15 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及时清扫。

4.0.1.16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 4.0.2 一般灭火规则。

4.0.2.1 电力生产场所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启动报警灭火。 火灾报警要点: (1) 火灾地点; (2) 火势情况; (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4)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4.0.2.2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4.0.2.3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4.0.2.4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 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担任; (2) 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

4.0.2.5 电力生产企业的领导、防火责任人,保卫、安监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4.0.2.6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

4.0.2.7 电力生产设备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4.0.3 灭火设施。

4.0.3.1 灭火剂的选用原则: (1) 灭火的有效性; (2) 对设备的影响; (3) 对人体的影响。 灭火剂选用范围参见附录F。

4.0.3.2 全部工作人员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部门、本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4.0.3.3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本企业的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4.0.3.4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4.0.3.5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施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附录F 消防器材使用原理及方法

F.0.1 泡沫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由筒身、瓶胆、筒盖、提环等组成。筒身由钢板滚压焊接而成。筒身内悬挂装有硫酸铝水溶液的玻璃瓶或了聚乙烯塑料制的瓶胆。筒身内装有碳酸氢钠与发沫剂的混合溶液。使用时将筒身颠倒过来,碳酸氢钠与硫酸铝两溶液混合后发生化学作用,产生二氧化碳气体泡沫,由喷嘴喷出。使用时,必须注意不要将筒盖、筒底对着人体,以防万一发生爆炸万人。泡沫灭火器只能立着放置。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脂类、石油类产品及一般固体物质的安装起火灾。泡沫灭火器一般有手提式、推车式二种。筒内溶液一般一年更换一次。 F.0.2 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由筒身(钢瓶)、启闭阀、喷筒及虹吸管组成。二氧化碳成液态灌入钢瓶内,在20℃时钢瓶内的压力为6MPa。使用时液态二氧化碳从灭火器喷出后迅速蒸发,变成固体雪花状的二氧化碳,又称干冰,其温度为-78℃。固体的二氧化碳在燃烧物体上迅速挥发而变成气体。当二氧化碳气体在空气中含量达到30%~35%时,物质燃烧就会停止。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V以下的电器及油脂等的火灾。但不适用于扑灭某些化工产品(如金属钾、钠等)的火灾。二氧化碳灭火器二氧化碳主要为手提式,分为手轮式和鸭嘴式两种,大容量的也有推车式的。使用鸭嘴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火源,一手握紧鸭舌,气体即可喷出。使用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燃烧物,一手拧开梅花轮,气体即可喷出。二氧化碳是电的不良导体,但超过600V时,必须先停电后灭火。二氧化碳灭火器怕高温,存放地点的温度不得超过42℃。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不要用手摸金属导管,也不要把喷筒对着人,以防冻伤。使用时还应注意风向,逆风喷射会影响灭火效果。钢内的二氧化碳重量要定期检查,如二氧化碳重量比额定重量减少十分之一时,应进行灌装。一般规定每季检查一次。 F.0.3 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主要由盛装粉末的粉桶、贮存二氧化碳的钢瓶、装有进气管和出粉管的器头以及输送粉末的喷管组成。干粉灭火器是以高压二氧化碳气体作为动力,喷出粉末扑灭火灾的。干粉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使用干粉灭火器时,应先打开保险销,把喷管喷口对准火源,另一手紧握导杆提环,将顶针压下,干粉即喷出。 干粉灭火器应保持干燥、密封,以防止干粉结块。同时要防止日光曝晒,以防二氧化碳受热膨胀而发生漏气现象。应定期检查干粉是否结块,二氧化碳气量是否充足。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一般为4~5年。干粉灭火器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两种。

F.0.4 1211灭火器

1211灭火器主要由筒身(钢瓶)和筒盖两部分组成。钢瓶内装满1211灭火剂,筒盖上装有压把、压杆、喷嘴、密封阀、虹吸管、保险销等。1211是卤化物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的代号,是卤代烷灭火剂中使用较广的一种。 1211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油类、精密机械设备、仪表、电子仪器设备及文物、图书、档案等贵重物品的初起火灾。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然后握紧压把开关,压杆就使密封阀开启,1211灭火剂在氮气压力作用下,通过虹吸管由喷嘴喷出。松开压把开关,喷射即中止。1211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受日照、火烤的地方,但又要注意防潮,防止剧烈震动和碰撞。要定期检查压力表,发现低于使用压力的十分之九时,应重新充气。同时要定期检查重量,低于标明重量十分之九时,应重新灌药。1211灭火器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两种。

消防给水

5.0.1 一般规定。

5.0.1.1 消防给水系统一般应独立。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并符合消防水压力的要求。

5.0.1.2 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5.0.1.3 消防给水应按不同的灭火对象所要求的消防用水的压力、流量,选用自流供水(水电厂水塔)或水泵(消防泵)供水、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5.0.1.4 消防给水采用自流供水方式时,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供给消防用水。水电厂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

5.0.1.5 消防给水采用水泵供水时,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泵。消防水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5.0.1.6 消防水泵设备检修应分批进行,保证非检修的消防水泵等消防设备随时启动。

5.0.1.7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0.1.8 变压器或高压电气设备设置水喷雾系统的喷头及消防水管均应接地,可与电厂、变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5.0.1.9 消防泵房与油罐之间最小距离,应根据油罐的容积选择,不得不于12~25m。 5.0.2 室外消防给水。

5.0.2.1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有关规定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5.0.2.1的规定。 5.0.2.2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2.2的规定。 5.0.2.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得小于10m。 5.0.2.4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路口,间距在油罐区不应大于30m,在主厂房周围不应大于80m,其他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1/s计算。

5.0.2.5 当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泡沫灭火延续时间应按30min计算,冷却水延续时间为4~6h。 5.0.3 室内消防给水。

5.0.3.1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决定,但不应小于表5.0.3.1的规定。

5.0.3.2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5.0.3.3 主厂房运行层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应保证运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主厂房运行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

电厂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建筑高度大于18m时,应保证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锅炉、煤仓层应保证厂房顶的建筑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5.0.4 电力设备消防用水量。

5.0.4.1 空冷发电机、水轮发电机采用水喷雾灭火的用水量应由制造厂提供。

5.0.4.2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4.2的规定。

5.0.4.3 油浸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防火水幕用水量由水幕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101/(minm2) 5.0.4.4 水喷雾喷头及管道与高压电气带电(裸露)部分最小安全净距参见表5.0.4.4执行。

5.0.4.5 油罐采用泡沫灭火时,消防水量应为扑救最大火灾配制泡沫用水量和油罐冷却用水量的总和。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7.1 发电机、调相机和电动机

7.1.1 额定容量为10MW及以上空冷发电机、水轮发电机应设水喷雾、卤代烷等固定式灭火装置。

新建或扩建的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火灾初期发出警报,能进行火灾的集中监视及消防装置的远方和现场启动。

7.1.2 水轮发电机的采暖取风口和补充空气的进口处应设置阻风门(防火阀),当发电机着火时应自动关闭。

7.1.3 当发电机失火时,为了迅速限制火势发展,应迅速与系统解列,并立即用固定的灭火装置灭火。如果没有固定的灭火装置或灭火装置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应利用一切灭火设备来及时灭火,但不得用泡沫灭火器或用干砂灭火。当地面上有油类着火时,可使用干砂灭火,但注意不使干砂落到发电机或励磁机的轴承上。

7.1.4 电动机的基础,其外围与建筑物或其他设备之间应留出净距不少于1m的通道。电动机与墙壁之间,或成列装设的电动机,当一侧已有通道时,则另一侧的净距可不少于0.3m。电动机与低压配电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1m。

7.1.5 当运行中的电动机发生燃烧时,应立即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尽可能把电动机出入通风口关闭,然后才可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进行灭火,禁止使用泡沫灭火器及干砂灭火。无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时,可用消火栓连接喷雾水枪灭火。 7.1.6 扑灭同期调相机燃烧方法同7.1.3条。 7.2 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

7.2.1 氢冷发电机及其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在运行中按专用规程的要求进行分析化验,氢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须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大于2%;制氢设备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如不能达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7.2.2 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机组开始起动时,无论有无充氢气,轴封油都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或氢气充入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起火。

7.2.3 氢冷发电机运行时,排烟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并定期(每周一次)从排烟机出口和主油箱顶取样(漏氢增大时应随时取样检查),监视含氢量是否超过制造厂规定(无制造厂规定的按2%)。如超过则应查明原因并予消除。

7.2.4 密封油系统应运行可靠,并设自动投入双电源或交直流密封油泵联动装置,备用泵(直流泵)必须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应定期校验。两泵电源线应用埋线管或外露部分用耐燃材料外包。 7.2.5 氢冷发电机密封油箱应设置火灾检测和水喷雾灭火设施。 7.2.6 在氢冷发电机及其氢冷系统上不论进行动火作业还是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都必须断开氢气系统,并与运行系统有明确的断开点。充氢侧加装法兰短管,并加装金属盲(堵)板。

7.2.7 动火前或检修试验前,应对检修设备和管道用氮气或其他隋性气体吹洗置换。

在置换过程中应有专职人员定期取样,分析混合气体的成分。取样点应选在排出母管和气体不易流动的死区。取样前先放气1~2min,以排出管内余气。

氮气置换时,氮气中含氧量不得超过3%。置换结束后,系统内混合气体的含量必须连续三次分析合格,并应有二台以上测爆仪进行现场监测。

7.2.8 气体介质的置换避免在起动、并列过程中进行。氢气置换过程中不得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拆卸螺丝等检修工作。

7.2.9 机组漏氢量实测计算每月进行一次,用以考核漏氢水平。 7.2.10 设备和阀门等连接点泄漏检查,可采用肥皂水或合格的携带式可燃气体防爆检测仪,禁止使用明火。

7.2.11 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明火烤烘。

7.2.12 不得在室内排放氢气。 7.2.13 放空管。

(1)放空管出口应在远离明火作业的安全地区。若室内放空管出口近屋顶,应高出屋顶2m以上;在墙外的放空管应超出地面4m以上,周围并设置遮栏及标示牌;室外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排放时周围应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2)应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来异物堵塞放空管和排污管的措施。 (3)放空阀应能在控制室远方操作或放在发生火灾时仍有可能接近的地方。放空阀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7.2.14 氢气管道。

(1)氢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电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2)氢气管道与燃气管道、氧气管道平行敷设时,中间宜有非燃物体将管道隔开,或净距不少于250mm。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3)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基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的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含氢气的管道应敷设在冰冻层以下。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 (5)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和套管之间应用非燃材料填塞。

(6)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铁路及汽车道路等,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

(7)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控制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当必须穿过吊顶或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7.2.15 氢气瓶使用。

(1)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现场(室内)使用氢气瓶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

(2)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燃、可燃性物质、氧化性气体的容器的间距不应小于8m。

(3)氢气瓶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4)氢气瓶与空调设备、空气压缩机和通内设备等吸风品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7.2.16 氢冷器的回水管必须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并将氢冷器回水管接长直接排入虹吸井内。若氢冷器回水管无法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则严禁使用明火对凝汽器管铜找漏。

7.2.17 防止氢冷发电机封闭母线爆破失火事故的措施按原水利电力部(87)电生字第8号文关于转发“防止国产氢冷发电机封闭母线爆破事故技术措施”的通知执行。

7.2.18 当氢冷发电机失火时,应迅速切断氢源和电源,使发电机解列停机,并使用固定的灭火装置进行灭火。机旁应设置大中型二氢化碳或1211灭火装置作灭火备用。

7.2.19 由于漏氢而着火时,首先应断绝氢源或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

7.2.20 制氢站(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及厂房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的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现行的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其中泄压面积与房间容积的比例应超过上限0.22。 7.2.21 制氢站(供氢站)宜布置于厂区连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氢地点。

7.2.22 制氢站(供氢站)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标示牌。制氢站(供氢站)储氢罐周围(距10m处)应设有围墙。如条件不允许时,距离可以适当减少,但需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7.2.23 制氢站(供氢站)屋顶应做成平面结构,防止出现积聚氢气的死角。地坪尽可能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

7.2.24 制氢站(供氢站)应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楼)或排气孔(通风口),排气孔应面向安全地带。室内排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少于7次。

7.2.25 采用自然通风时,排气孔应设在屋顶最高部位,每个排气孔直径不应少于200mm。屋顶如有梁隔成2个以上的间隔,或井字结构、助字结构,则每个间隔内应设排气孔。排气孔的下边应与屋顶内表面齐平,以防止氢气积聚。

7.2.26 每周应对制氢站(供氢站)空气中的含氢量进行一次检测,最高不得超过1%。

7.2.27 一般氢气化验室不得设在生产氢气的场合。如化验室设在生产氢气的同一建筑内,则应用防火墙隔开,门应直通厂房外。 7.2.28 氢气生产系统的厂房和贮氢罐等应有可靠的防雷设施。避雷针与自然通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5m,与强迫通风口的距离不应少于3m;与放空管口的距离不应少于5m。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高出管口1m以上。

7.2.29 制氢站(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电线应穿密封金属套管,并经气密试验检查合格。仪表等低压设备应有可靠绝缘,电话电铃应安装在室外。

7.2.30 氢气设备生产系统各部位,必须使用铜质或铍铜合金工具。 7.2.31 制氢设备要动火检修,或进行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尽可能将需要修理的部件移到厂房外安全地点进行。如必须在现场动火作业,应按各单位“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 7.3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

7.3.1 变压器容量在120MVA及以上时,宜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缺水地区的变电所及一般变电所宜用固定的1

211、二氧化碳或排油充氮灭火装置。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主变压器和厂用高压变压器均应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 水喷雾灭火装置应定期进行试验,使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7.3.2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变压器之间,如无防火墙,则防火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下 5m 63kV 6m 110kV 8m 220~500kV 10m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及以上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7.3.3 若防火距离不能满足7.3.2条的规定时,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隔墙应符合以下要求:

(1)防火隔墙高度宜高于变压器油枕顶端0.3m,宽度大于储油坑两侧各0.6m。防火隔墙高度与宽度,应考虑变压器火灾时对周围建筑物损坏的影响。

(2)防火隔墙与变压器散热器外缘之间必须有不少于1m的散热空间。 (3)防火隔墙应达到国家一级耐火等级。 7.3.4 室外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坑及排油设施;室内单台设备总油量在1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在距散热器或外壳1m周围砌防火堤(堰),以防止油品外溢。

储油坑容积应按容纳100%设备油量或20%设备油量确定。当按20%设备油量设置储油坑,坑底应设有排油管,将事故油排入事故储油坑内。排油管内径不应小于100mm,事故时应能迅速将油排出。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储油坑内应设有净距不大于40mm的栅格,栅格上部铺设卵石,其厚度不小于250mm,卵石粒径应为50~80mm。

当设置总事故油坑时,其容积应按最大一台充油电气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当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时,总事故油坑的容积还应考虑水喷雾水量而留有一定裕度。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储油坑卵石层,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积土所堵塞。 7.3.5 变压器防爆筒的出口端应向下,并防止产生阻力,防爆膜宜采用脆性材料。

7.3.6 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宜设置事故排烟或消烟设施。火灾时,送风系统应停用。室内(或洞内)变压器的顶部,不宜敷设电缆。 7.3.7 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消弧线圈等设备,应布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外墙开门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而长度为门的宽度两侧各加0.5mm。

7.3.8 室外变电站和有隔离油源设施的室内油浸设备失火时,可用水灭火,无放油管路时,则不应用水灭火。

发电机变压器组中间无断路器,若失火,在发电机未停止惰走时,严禁人员靠近变压器灭火。

7.3.9 互感器如发生故障停用时,应先停电后切除故障互感器,不宜直接去拉开故障互感器。 7.4 电 缆

7.4.1 防止电缆火灾延燃的措施有:封、堵、涂、隔、包、水喷雾和其他。

7.4.2 涂料、堵料必需经国家技术鉴定合格,并由公安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工厂生产,其产品应是适用于电缆的不燃或难燃材料,并符合规范规定的耐火时间。在涂刷时要注意稀释液的防火。 7.4.3 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发电厂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

7.4.4 如需在已完成电缆防火措施的电缆层上新敷设电缆,必须及时地补做相应的防火措施。

7.4.5 电缆廊道内宜每隔60m划分防火隔段。

7.4.6 严禁将电缆直接搁置在蒸汽管道上,架空敷设电缆时,电缆与蒸汽管净距不应少于1m(电力电缆)和0.5m(控制电缆),与油管道的净距应尽可能增大。 7.4.7 电缆夹层、隧(廊)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电缆沟洞严禁积油。

7.4.8 汽机机头附近、锅炉灰渣孔、防爆门以及磨煤机冷风门的泄压喷口,不得正对着电缆,否则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如采用罩盖、封闭式槽盒)。

7.4.9 在电缆夹层、隧(廊)道、沟洞内灌注电缆盒的绝缘剂时,熔化绝缘剂工作应在外面进行。

7.4.10 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7.4.11 进行扑灭隧(廊)道、通风不良的场所的电缆头着火时,应戴上氧气呼吸保护器及绝缘手套,并穿上绝缘鞋。

7.4.12 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增加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

7.4.13 防止施工中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混放,电缆分布不均甚至堆积乱放。在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应设置层间耐火隔板。 7.4.14 火力发电厂汽机,锅炉房、输煤系统宜使用铠甲电缆或阻燃电缆,不适用普通塑料电缆。

新建或扩建的3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中A类成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对于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消防水泵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线路等,应采用满足GB12666.6—90《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中A类耐火强度试验条件的耐火型电缆。 7.5 酸性蓄电池室

7.5.1 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用红漆书写“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的标语。

7.5.2 蓄电池室可装设整个管路焊接的暖气装置,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7.5.3 蓄电池应装置在单独的室内,开启式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隔断,防酸隔爆型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隔断。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

7.5.4 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厂房内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10m内(含10m)有引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m。 7.5.5 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的外面。

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检修用的行灯应采用12V防爆灯,其电缆应用绝缘良好的胶质软线。

7.5.6 凡是进出蓄电池室的电缆、电线,在穿墙处应用耐酸瓷管或聚氯乙烯硬管穿线,并在其进出口端用耐酸材料将管口封堵。 7.5.7 当蓄电池室受到外界火势威胁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如充电刚完毕,则应继续开启排风机,抽出室内不良气体。

7.5.8 蓄电池室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并采用“1211”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 7.5.9 蓄电池室通风装置的电气设备或蓄电池室的空气入口处附近火灾时,应立即切断该设备的电源。 7.6 其他电气设备

7.6.1 油断路器火灾时,严禁直接切断起火断路器电源,应切断其两侧前后一级的断路器电源,然后进行灭火。

首先采用“1211”、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不得已时可以用泡沫灭火器扑救。如仅套管外部起火,亦可用喷雾水枪扑救。 7.6.2 断路器内部燃烧爆炸使油四溅,扩大燃烧面积时,除用灭火器灭火外,可用干砂扑灭地面上的燃油,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扑灭建筑物上的火焰。

7.6.3 室内布置的电力电容器群体总油量超过100kg时,应有贮油设施或挡油栏。电容器室的建筑物应是耐火二级丙类生产标准。所采用的防火门应向外开。

室外布置的电力电容器与高压电气设备需保持5m及以上的距离,防止事故扩大。

7.6.4 电容器室内布置时,基坑地面宜采用水泥沙浆抹面并压光,在其上面铺以100mm厚的细砂。如室外布置,则基坑宜采用水泥沙浆抹面,在挡油设施内铺以卵石(或碎石)。

7.6.5 电力电容器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把电容器投向放电电阻或放电电压互感器。

7.6.6 500kV的穿墙套管,其内部的绝缘体充有绝缘油,应作为消防的重点对象,需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蹬高设备。 7.6.7 500kV直流阀或阀厅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关闭通风机,使阀厅的大气压力与外界大气压力相等。

7.6.8 低压配线的选择,除按其允许载流量应大于负荷的电流总和外,其所选型号与所使用的场合应相适应,如表7.6.8所示。

控制室(网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通信室、

计量室、档案室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8.0.1 各室(房)应建在远离有害气体源,及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的地方。

8.0.2 各室(房)的隔墙、顶棚内装饰,宜采用非燃烧材料。 8.0.3 控制室、调度室应有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8.0.4 各室(房)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计算机房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括汽油、酒精、丙酮、甲笨)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房)不超过100g。

8.0.5 严禁将带上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一次仪表(如氢压表、油压表)装入控制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

8.0.6 室(房)内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放到固定的金属架上。 8.0.7 空调系统的防火。

(1)通风管道的保温应采用难燃或非燃烧材料,特别是靠近电加热器部位,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通风管道应装有防火闸门,既要有手动装置,又要在关键部位装易熔环或其他感温装置。当温度超过正常工作最高温度25℃时,防火门自动关闭。

(3)空调机在动转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结束离开室(房)时,空调机必须停用。

(4)空调系统要采用闭路联锁装置。

8.0.8 档案室收发档案材料的门洞及窗口应安装防火门窗,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75h。

8.0.9 档案室与其他建筑物直接相通的门均应做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0h;内部分隔墙上开设的门也要采取防火措施,耐火极限要求为1.2h。 8.0.10 新建及扩建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发电厂的集控室(包括电缆层)、计算机房、通信室应设置火灾检测设施和灭火装置。 在主厂房外单独设置的主控室、网控室、通信室宜设置火灾检测装置。 8.0.11 各室(房)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措施或防燃措施,严禁乱拉临时电线。

8.0.12 各室(房)一旦发生火灾报警,应查明火源,加以消除。若已发生火灾,则应切断交电电源,开启直流事故照明,关闭通风管防火闸门,采用“1211”等灭火器进行灭火。

发电厂和变电所其他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9.1 电焊和气焊

9.1.1 没有焊工合格证的人不得进行焊割工作,在训练过程中,应有合格焊工在场指导。 9.1.2 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应牢固地接在被焊物体上或附近,防止产生电火花。

9.1.3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9.1.4 严禁将焊接导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煤气、液化气等设备和管线上。

9.1.5 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禁止把乙炔和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9.1.6 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电焊、气焊“十不焊”如下:

(1) 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焊割。

(2) 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 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4)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 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 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 在禁火区内未经消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割。

(10)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9.1.7 地下室、隧道及金属容器内焊割作业时,严禁通入纯氧气用作调节空气或清扫空间。

9.1.8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9.1.9 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m,与住宅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m。

9.1.10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烟。

9.1.11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m。 9.1.12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9.1.13 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m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5m以上距离。

9.1.14 乙炔气瓶上应有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9.1.15 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

9.1.16 乙炔发生器应放置在距离明火至少10m以上 ,不得放置在高压电线下面,不得进入机房,不得放置在太阳下曝晒,乙炔发生器附近严禁吸烟。

9.1.17 在放置固定式乙炔发生器的房间里,应采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同时,在房间内不得采取明火方法采暖,应采用蒸汽和热水采暖设备,且应与发生器至少相距1m。

9.1.18 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件不得漏气,检查时应用肥皂水,禁止用火。

9.1.19 制造乙炔发生器的材料和零配件,不得使用纯铜(紫铜),以免发生乙炔铜的危险,可采用含铜70%以下的合金。

9.1.20 储存电石的仓库必须干燥、防水、防潮,应为二级耐火等级,仓库内不得设自来水管和取暖管道,并与乙炔发生器隔开。仓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

9.1.21 交直流电焊机冒烟和着火时,应首先断开电源。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灭火。

9.1.22 电焊软线冒烟、着火、应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水沿电焊软线喷洒灭火。

9.1.23乙炔发生器、电石发生着火,应使用二氧化碳、干娄灭火器或干砂进行灭火。禁止用水、泡沫灭火器灭火。 9.2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 9.2.1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9.2.2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9.2.3 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9.2.4 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9.2.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9.2.6 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

9.2.7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9.2.8 对雷管、炸药等易 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车间、部门内或私人存放,对用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 9.2.9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在领用时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9.2.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扑救方法各异。各单位应根据仓库内贮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制订现场灭火规则。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 9.3 油处理室

9.3.1 油处理室应根据被处理油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电气装置。 9.3.2 油处理室均应按规定要求隔开,并有防火措施,室内应保持整洁,悬挂“严禁烟火”警告牌。

9.3.3 油务工作人员在取、放、加油和滤油作业时,现场严禁烟火并有防火措施,做到油不漏在设备外面及地上。 9.3.4 油处理室应装置通风排气装置。

9.3.5 油务烘间应有专人管理,加热温度最高不超过70℃,不得在烘间内烘烤衣服及放置其它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9.3.6 油务烘间在工作结束、下班前或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岗位前应进行检查,关闭热源及防火铁门。

9.3.7 油处理室内动火检修应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9.4 修理场所

9.4.1 木工、油漆场所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牌。 9.4.2 油漆仓库应装设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照明及其电气设备都必须为防爆型。

9.4.3 油漆场所油漆及溶剂的贮存量,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容器应加盖。油漆场所应加通风设施。

9.4.4 油漆、喷漆等工作场所严禁烟火,周围5m内严禁明火作业,凡上面有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不得在其下面同时进行油漆作业。 9.4.5 严禁使用明火烘烤清除有油漆的结构物件。

9.4.6 木工工场间内所用的电动机应为密闭型,开关和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应设密闭装置,避免木屑粉尘入内。

9.4.7 木工工场间内不得采用火炉及高压蒸汽取暖,各种机械设备、木料与暖气设备、管道的距离应不小于1m。

9.4.8 修理场所、室内不宜存放汽油。剩余的少量汽油应注入专用的有盖容器内,放置在防火铁桶或专用地窑内,并示有“严禁烟火”的标志。

9.4.9 高速切削机床附近不得存放可燃物。

9.4.10 木工、油漆工场间内应经常保持整洁,每天工作结束前要清除木屑、刨花等物,倒入规定地点,并应有专人管理、检查。作业场所做到人离(开)电(源)断。 9.4.11 修理场所火灾扑救方法。

(1) 油漆场所着火应用泡沫、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也可用水进行扑救。

(2) 木工场所着火应用水为主灭火,也可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3) 金工场所油类着火应用泡沫、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也可用干砂、石棉布等覆盖灭火。

(4) 其它场所应根据不同着火源,使用不同的灭火器具进行扑救。 9.5 汽车库及汽车修理场所

9.5.1 汽车库内及修理场所应悬挂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牌。 9.5.2 地下车库、停放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槽车的车库及汽车修理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电气设备的安装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9.5.3 汽车库内不得存放桶装的汽油、柴油。汽车载有桶装汽油、柴油时均不得进入汽车库停放。不得在车库内向汽车油箱加油或从油箱内吸取汽油。

9.5.4 不宜用汽油清洗零部件。

9.5.5 汽车库、汽车修理场所火灾的扑救方法。汽车库、汽车修理场所主要是油类着火,以泡沫灭火器为主进行扑救,也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地面上起火可用干砂或石棉布覆盖灭火,如火势危及油箱,应及时采用水喷,对油箱进行强迫冷却,防止油箱爆炸,扩大火灾事故。

消防灭火措施

一般交通规则和驾驶规则

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设备

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燃烧和灭火》

燃烧和灭火

燃烧和灭火

燃烧和灭火

灭火措施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1]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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