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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1:34: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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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1 第二节 民爆物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3 第三节 民爆物品贮存保管制度 ............................................4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民爆物品领退管理制度 ............................................5 雷管电阻检查管理制度 ............................................6 民爆物品消防管理制度 ............................................7 民爆物品库保卫管理制度 ..........................................8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9 民爆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10 爆破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1

第一节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井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生产正常进行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定》和《益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矿井必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民爆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并根据工作范围及业务划分,制定管理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对涉爆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全程监督管理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破员出入井必须实行检身制度,防止民爆物品流失、被盗、被抢。

第三条 矿井应建立民爆物品安全技术操作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爆破员岗位责任制及有关制度,协助公司采供部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库房管理责任制、库管员岗位责任制、领取清退制度,进一步规范民爆物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民爆物品库存放民爆物品时,雷管必须放在特制的保险箱内,其他民爆物品应放在另一库房内,库房要通风、干燥,并铺有防潮垫木层,堆放距离,严格按《益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库房内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守卫,每班次不得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做到人防、技防、犬防齐全有效。

第六条 库区内严禁烟火,库房内禁止敷设电源,安装电灯照明,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七条 民爆物品领取人员不得进入民爆物品储存室,任何人不得携带烟火,矿灯、放炮器、手机未关机不得进入库内。

第八条 领取民爆物品必须是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放炮员操作证书的专职放炮员领取,所领取的炸药、雷管分别装入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药箱、雷管箱内,雷管箱必须加锁。

第九条 民爆物品库储存民爆物品数量,严禁超过设计储存量(工业炸药5000kg,雷管2万发),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条 民爆物品库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经当地公安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库管合格证件,方可从事此工作。

1 第十一条 民爆物品库必须建立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内,对因工作需要进入民爆物品库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签名。

第十二条 全仓物资进出要对账,对交回的雷管、工业炸药要及时建立清退手续,每日要对民爆物品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日清月结,严禁在工作面留存民爆物品。

第十三条 严格按定额销号发放,坚持发放要求有手续,领用要有账目。每次发放雷管时,必须将雷管的生产日期特征号、盒流水号、雷管流水号与对应的领用人姓名填入《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箱登记单》相应的空格内,并妥善保管备案。

第十四条 在民爆物品管理上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人领取、专人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定点使用,以防民爆物品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 火药库必须建立以下台账:

1、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簿;

2、民爆物品领取、清退簿;

3、民爆物品使用流程登记表:

4、安全检查登记簿。

各类台账的原始记录保存期为2年,以备查。

2 第二节 民爆物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矿民爆物品装卸运输过程的安全性,规范我矿民爆物品装卸运输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装卸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爆破器材或在包装箱上踩踏跨越。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带化纤衣物或穿带钉子的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第二条 搬运、装卸时要做到处轻拿轻放,包装箱不许倒置或侧放。要分清品种、规格,核准数量。当有怀疑时,及时向负责人反映,并暂停作业,待问题弄清楚后,继续装卸。

第三条 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不准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一般情况下,爆破器材不宜在夜间装卸、搬运。

第四条 汽车装卸时,驾驶员不能离开驾驶室。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民爆器材的装卸作业,作业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现场不准有带电的设备。

第六条 炸药装车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严禁其它物品混装。码放规范整齐,存放数量严禁超公安部门的审批储存量标准。

第七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需清理干净,不能遗留民爆器材。 第八条 无轨胶轮车运送电雷管时,其直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转弯速度不得超过10km/h。

第九条 运送炸药时,其直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转弯速度不得超过10km/h,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间内,禁止运输火工品。

第十条 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炸药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第十一条 由民爆物品库到井口地面运送民爆物品,矿上要设专人进行押送并指定运送路线,严禁运送人员携带民爆物品进入联建楼或拐到其他地方。

3 第三节 民爆物品贮存保管制度

为保证民爆物品在我矿贮存期间的安全性,提高我矿火工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民爆物品的绝对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民爆物品按种类分别存放,不得混放,硐室内不得存放杂物,每发现一次,罚保管员200元/人·次。

第二条 民爆物品库内必须建立台帐,做到班清日结,帐物相符,实物摆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并保证硐室通风良好。

第三条 民爆物品库必须配齐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更换,保证齐全、完好。 第四条 发放室内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照明设施齐全、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第五条 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每班对民爆物品库室内入侵报警系统、监控系统、防静电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日常维护检修,保管员不得脱岗漏岗;库房内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守卫,每班次不得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做到人防、技防、犬防齐全有效。

第六条 民爆物品库存放民爆物品时,雷管必须放在特制的保险箱内,其他民爆物品应放在另一库房内,库房要通风、干燥,并铺有防潮垫木层,堆放距离,严格按《益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库区内严禁烟火,库房内禁止敷设电源,安装电灯照明,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八条 民爆物品领取人员不得进入民爆物品储存室,任何人不得携带烟火,矿灯、放炮器、手机未关机不得进入库内。

第九条 领取民爆物品必须是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放炮员操作证书的专职放炮员领取,所领取的炸药、雷管分别装入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药箱、雷管箱内,雷管箱必须加锁。

第十条 民爆物品库储存民爆物品数量,严禁超过设计储存量(工业炸药5000kg,雷管2万发),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 民爆物品库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经当地公安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库管合格证件,方可从事此工作。

4 第四节 民爆物品领退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矿民爆物品领退环节工作,做到对民爆物品各环节全程监控,特制订陕西益东矿业有限公司民爆物品领退制度。

第一条 民爆物品的领用应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开具民爆物品领用单,并由使用单位队长签字并盖章。

第二条 领用人应为专职放炮员,并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放炮员资格证。 第三条 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坚持先进后出的原则,领用人应穿棉制或抗静电服进入民爆物品库,严禁携带烟火、放炮器、穿化纤衣物进入火药库。

第四条 领用人领取民爆物品时,必须当场检查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领用单上的计划相符,要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条 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严格执行有领料单、放炮合格证制度,同时,必须携带背炮工具,如不符合要求的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发放。

第四条 领取民爆物品后,民爆物品发放员和放炮员必须及时在民爆物品领用单上签字。

第五条 爆炸物品运送到工作面时,由领用单位班长或跟班队长清点验收、分别放在炸药、雷管箱内,并加锁管理,不准乱扔乱放,不准置于有电源的邻近处。

第六条 领用单位跟班队长或当班班长要对本班炸药、雷管实际用量进行核实签字,剩余的炸药、雷管全部退交炸药库,不得存放在工作面或其它地方。

第七条 井下使用过程中剩余的民爆物品应在工作结束后,由放炮员、当班班(组)长填写民爆物品消耗单,由放炮员携带剩余民爆物品及民爆物品消耗单升井。

第八条 民爆物品库民爆物品发放员应将民爆物品发放登记册、民爆物品领用单、民爆物品消耗单进行最终核对,逐一造册备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九条 领用人员不准委托他人代办工作,当班出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5 第五节 雷管电阻检查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矿雷管的绝对安全性,确保在购买、运输、装卸、贮存、使用期间雷管安全有效,规范我矿雷管电阻检查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矿领取的所有电雷管,在使用前必须逐个进行电阻检查和出厂时的编号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否则不得发放使用。

第二条 雷管电阻和编号检查场所,必须具备齐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检查记录。

第三条 电阻和编号检查室必须在各自专门的硐室内进行,并有明显的安全定员定量标志牌,作业面及地面必须铺有柔性材料。

第四条 对进行电阻检查的雷管必须进行登记,记清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编号、测定时间、测定数量以及废雷管。

第五条 电阻、编号检查人员以及其它接触火工品的有关人员和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六条 雷管电阻实验必须使用防爆型的专用欧姆表进行。

第七条 在对雷管的电阻测定和编号检查结束后,必须对检查室内的杂物和操作台,进行彻底清扫。

第八条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6 第六节 民爆物品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消防制度如下:

第一条 民爆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认真学习消防法,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二条 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炸药、雷管同库混装和超量储存。在装卸过程中必须按照民用爆炸管理条例规定的操作规程。

第三条 原则上禁止夜间作业,如需夜间作业,必须装有符合安全等级防爆照明灯。绝对禁止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白炽灯、手电筒照明。

第四条 做好爆破物品储存养护管理,特别应做好防热、防潮、防冻工作,做好温度、湿度检查工作。

第五条 仓库重地,谢绝参观,库区禁区内严禁吸烟、用火,严禁携带火种、手机进入储存仓库。仓库守护人员,应经常检查灭火器材、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正常使用。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经常检查电器线路,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在消防隔离带内,严禁堆放任何易燃、易爆等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七条 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第八条 发生或发现火灾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扑救,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报警,由矿调度指挥中心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7 第七节 民爆物品库保卫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矿民爆物品库的安全性,保证人防、技防措施的有效,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库管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

第二条 库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并熟记本工种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民爆物品库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工具(灭火器、消防砂箱、防火锨、消防桶),并保证完好。

第四条 库管员必须按时上岗,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严格交接班制度,不准脱岗,不准打盹睡觉,不准酒后上岗。

第五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外来人员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或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的介绍信方可入库,入库后先登记。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第六条 火药库严禁烟火,严禁将打火机、火柴等容易引起燃烧的物品带入火药库。

第七条 库房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将矿灯存放在库外指定地点,方能进入库内。

第八条 库房周围及库区内,无垃圾污物,排水沟及道路畅通。 第九条 库内通讯照明设施必须合格齐全,必须有防爆和接地设施。

第十条 应经常对民爆物品库或发放硐室内的抗冲击波活门、防火门进行维护,以保持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火药库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每班清理纸箱、木箱等杂物,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存放杂物处要有灭火器,存放的杂物要及时升井。

第十二条 库房的电话要完好畅通,库房内外通道畅通无阻,防止出现意外。 第十三条 不准任何人在库内从事与本库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8 第八节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理》,根据条例第四十三之规定 ;现将报废雷管、炸药销毁处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 必须严格加强报废民爆物品的集中销毁管理办法。任何个人无权非法处理民爆物品。

第二条 在使用过程报废的民爆物品必须建成立管理台账,对数量、编号进行登记。

第三条 对报废民爆物品必须分装分放作暂时存放保管。达到一定数量时、报物资公司统计审报公安部门批准后集中处理。

第四条 集中处理时必须有矿工程师审批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处理的所的人员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规定操作。

第五条 集中处理时必须有当地公安机关全程监管、救护消防、安全保卫、物资供应联合参加处理。

第六条 处理结束必须清扫现场,确保安全后才能撤除警戒。

第七条 所有参加人员必须在报废雷管、炸药销毁处报告单上鉴名、相关资料送公安部门存档,自存资料保存二年以上。

9 第九节 民爆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为保证民爆物品在各环节的有效监控,应对丢失等突发事故,制订我矿民爆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第一条 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在运输、领取、储存、使用、清退民爆物品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指出人不能按期整改,公司安全监察部有权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民爆物品被盗、丢失或其他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构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并视情节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处罚5000到20000元罚款,对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立案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对不按章办事、非法运输、销售、私藏、私带、滥用、盗窃民爆物品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处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条 放炮员应严格执行民爆物品领取、使用、清退制度,杜绝民爆物品丢失,凡丢失1发雷管、1支炸药各按1000元处罚责任人,以此类推;丢失超过5发雷管及5支炸药及以上的,必须吊销放炮员资格证,并报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民爆物品丢失时,矿方应成立由主管领导,相关科室、相关区队长和技术员、班组长、公司采供部及民爆物品发放员组成的民爆物品丢失追查小组,查清原因及民爆物品去向,负责民爆物品的追回,并根据相关制度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对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建立民爆物品丢失档案,民爆物品的丢失情况调查与处理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并归档管理。

第七条 对于捡到民爆物品能及时交回到公司、矿安检部门的,按照每发雷管、每支药卷给予500元奖励,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10

第十节 爆破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爆破作业人员职责

第一条 从库区领取的民爆物品不得遗失或转交给他人,不得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第二条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条 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第四条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上报和按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井下放炮地点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对处理瞎炮、残炮等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爆物品如数及时交回民爆物品库保管。

二、民爆物品安全员职责

第一条 负责益东煤矿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 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第三条 经常检查爆破作业地点、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四条 经常检查民爆物品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经常检查民爆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民爆物品的及时退库情况。

三、民爆物品保管员职责

第一条 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民爆物品,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11 第二条 对无爆破员安全操作资格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

第三条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民爆物品。 第四条 参加过期、失效、变质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

第五条 对民爆物品的领取、退库、库存、账本等情况每天必须检查核对一次,并书面记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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