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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分行零售授信审批小组工作制度(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3: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零售授信审议小组工作制度

(201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的需要,严格审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规范全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现根据总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分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分行零售授信审议小组。

第三条 广州分行零售授信审议小组开展工作,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等,在综合考虑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对授信项目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意见。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四条 零售授信审议小组委员由分行零售授信管理中心主任和风险管理部、个贷业务管理部、公司业务部、资产保全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组成,各部门可配备两名及以上委员。

第五条 零售授信审议小组委员产生的方式和程序

(一)委员的产生

1、在各相关部门进行员工自荐或招聘;

2、由各相关业务部门推荐候选人;

3、由风险管理部或个贷业务管理部推荐候选人;

4、由分行风险总监指定人员。

(二)分行零售授信管理中心负责收集人员名单。

(三)分行风险总监审批,风险总监缺位时,由分行行长审批。

第六条 小组委员人数及任期

(一)零售授信审议小组原则上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

(二)零售授信审议小组委员任期均为二年,到期可以改选,可以连任。小组委员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需经分行风险总监任命新的委员。

第七条 零售授信审议小组委员任职资格

(一)行员等级八级(含)以上正式员工(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二)责任心强,并有高度的敬业精神;

(三)有一定的业务专长,工作经验和好的业绩;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零售授信审议小组工作职责

(一)参与对本行个人信贷政策的制定,为本行个人信贷业务决策服务;

(二)专职负责对本分行各经营单位上报的集体审议范围内的个人信贷业务的审议;

(三)负责保管审议小组的表决意见、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

(四)审议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个贷业务事项。

第九条零售授信审议小组权限

零售授信审议小组负责部分个人信贷业务的集体审议,不具审批权,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审议权限按照总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根据审议授权权限的不同,有权审批人分别为分行二级审批人和分行风险总监(或被转授权人)。集体审议范围内的个人信贷业务,采取审查岗审查、零售授信审议小组集体审议、有权签字人签批的审批模式。

分行零售授信审议小组集体审议的个人信贷业务包括:

1、项目额度审批;

2、个人综合消费贷款400万元以上(不含);

3、经营类贷款(含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个人助业贷款)300万元以上(不含)及模式化助业贷款非全额房产抵押担保单笔业务;

4、单笔“总对总”项下贷款1000万元以上(不含);

5、其他需零售授信审议小组会议审议的个贷业务。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 零售授信审议小组会议的召集。分行零售授信管理中心人员在召集会议前,负责收集有关的授信申请材料并准备相关会议资料,提前将零售授信审议小组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一条 零售授信审议小组会议的召开。零售授信审议小组会议必须有至少4名(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时方可召开。零售授信审议小组会议采取“即时召开制”,原则上一周一次,小组会议由零售授信管理中心主任主持召开和组织讨论。零售授信管理中心主任因故缺席,可授权个贷业务业务部负责人代为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列席会议。遇重大授信项目和有争议授信项目,零售授信审议小组会议主持

人可要求相关人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零售授信审议小组会议表决。零售授信审议小组对审议事项采取集体审议、个人表决的方式,采用签字表决制。参会委员具有表决权,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出席委员3/4(含)以上同意为审议通过。会议结束后,零售授信审议小组总结审议结果、作出书面决议交由信审会议主持人确认盖章。

第十四条 审议时间

在授信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零售授信审议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并完成审议工作。经办行在收到《广州分行个人客户授信审查反馈意见书》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视需落实问题的难易程度而定,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如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答复或补齐材料,则可认为此授信业务不符合审查审议条件,不再受理此授信业务。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反馈的,必须上报说明,否则视同放弃。

第十五条 个贷业务审议决议/审批表的生效。个贷业务审议决议/审批表经有权签字人签批后生效。

(一)根据审议授权权限的不同,个贷业务审议决议/审批表的有权签字人指零售授信管理中心主任/风险总监(或被授权人)。

(二)有权签字人有权否决零售授信审议小组通过的项目,但无权批准零售授信审议小组否决的项目。

第五章工作纪律和工作原则

第十六条 零售授信审议小组的委员必须认真履行信审职责,从自己从事的业务角度出发,对所审议的授信业务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坚持服务于一线的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零售授信审议小组对其作出的决议负责。

(一)零售授信审议小组主持人应坚持民主决策,不得率先发言,或提示诱导、表明意图。

(二)各委员、列席人员对其在中心会议上的意见负责。

(三)任何人不得协助申报单位对审议小组委员做“公关工作”。

第十八条 零售授信审议小组委员应对信用审查过程中涉及到的以下内容负责保密:

(一)国家机密、我行及有关个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二)有关人员审查、审议意见及会议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九条 零售授信审议小组委员必须准时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

人请假。

第二十条 各呈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个人贷款业务审议意见》/《个人贷款业务批复通知》的授信前提条件及授信要求。未经审议通过的项目,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我行标准化产品管理的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零售审议条线在信贷项目审查审议过程中形成的业务档案,包括审查报告、项目表决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审议通知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原则:

(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保证档案在内容上齐全配套,不应使集中保管的档案缺文短页,杂乱无章;

(二)加强档案保密工作,严防档案丢失和失密、泄密,严守档案中所含的涉密事项。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流程

(一)信审小组会议资料由零售授信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信审小组会议资料管理员应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备查;

(三)档案应分类归档:

1、项目准入上会审议批复及终审人签署意见后,会议召集经办人员须将审议表及批复原件装订进项目档案交管理员统一归档备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交放款中心留存;

2、其他审结的项目,会议召集经办人员需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委员意见出具审议意见交有权审议人,在终审人审结并签署意见后出具一式两份审议通知,一联归入信贷档案、一联连同审议意见及表决表一并交管理员归档保管。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广州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各二级分行参照本制度自行拟定,报广州分行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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