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通知)
青厅字„200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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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机关 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8月23日
青岛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要求,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服务到位、成本合适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为市级机关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保全国有资产,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青岛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秘书长,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局负责人组成。市委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
(二)市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涉及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具体政策措施,制定分配、使用、管理、建设等重要工作方案。
(三)市办公用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局。
2二、权属管理
(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市直事业单位等)使用并依法确认属于青岛市市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
(五)市机关事务局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在普查清理的基础上,理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产权关系,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六)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各房产使用单位要建立房屋使用登记台账,管理部门要定期复核办公用房质量状况和使用状况,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使用。
三、调配和使用
(七)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参照青岛市1994年、1997年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分配原则制定调配方案。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及实际业务需要,核定分配、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
(八)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调整机
3构和人员编制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调配办公用房。
(九)建立办公用房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由管理部门收回另行分配。使用单位要确保办公用房的建筑结构、消防、动力等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
(十)因办公用房面积不够确需在管理系统外租房办公的,仍按照《关于市级机关租用营业房办公问题的通知》(青办发„1998‟89号)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报市机关事务局批准执行。
四、基本建设管理
(十一)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要求,从严控制标准,确需新建办公用房的,一律纳入整体规划,由市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审定,统筹安排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办公用房项目实行代建制,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由市机关事务局具体负责新建办公用房的组织工作。
4五、房屋维修及装修管理
(十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的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对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及装修管理工作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集中办公的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管理,分散办公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各自管单位管理。30万元以上的维修、装修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单位。
六、物业管理
(十三)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进程,为市级机关创造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十四)为市级机关提供的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及其他服务。
七、经费管理
(十五)新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基本建设经费实行统
5一管理,专项维修经费分别预算,经市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立项,财政部门列年度支出预算。
八、完善规章制度
(十六)建立和完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十七)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对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十八)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本规定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机关房产管理 规定 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2004年8月24日印(共印90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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