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2: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通知)

办[2002]84号

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关于建立阜阳市直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

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部、委、室、局,正县级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关于建立阜阳市直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2月20日

附:

关于建立阜阳市直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市直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问题,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在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0]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20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直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实行单独统筹管理。

第三条医药费统筹管理的范围是市直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从2003年元月份起,市直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全部纳入市直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管办)负责办理日常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支持机制的具体实施意见,做好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调度和监管,保证应由市财政 1

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市地税部门负责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市经贸委等企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困难企事业单位进行界定,并协助做好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落实工作;市组织、人事、老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

第五条离休干部医药费2003年统筹标准为每人11000元;以后年度统筹标准按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开支情况确定。

第六条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来源渠道;

(一)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筹标准缴纳。

(二)企业关闭、破产、转 让时,应优先从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变现收入中,按当年统筹标准向市医管办一次性编排足10年的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从国有资产中剥离变现解决,其标准和办法参照破产企业办理。

(三)特困企事业单位确实无力全额编排纳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由其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对支付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市地税部门依法强行征收。

凡申请财政补助解决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新购小汽车等控购商品,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领导干部不得公费出国考察。

第八条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统一筹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市医管办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专项安排,予以保证。

第九条提倡离休干部加强自我医疗保健,对节约个人医药费用的实施奖励。

第十条离休干部的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加强领导,成立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财政支持协主财小组。协调小组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组织、人事、老干部、经贸、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地税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的落实。

第十二条本意见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阜阳市直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市委组织部 市委老干部局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市地税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阜阳市市直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阜阳市市直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切实保障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加强离休干部就医服务工作管理,合理使用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根据“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和管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并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及医疗服务质量;

(四)对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并定期检查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的执行情况;

(五)调解离体干部医疗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条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管办)负责经办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离休干部《阜阳市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就诊证》(简称《就诊证》)的发放和医药费的报销;

(二)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三)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预、决算,按照上报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四)提出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意见,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

(五)负责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业务的宣传和业务咨询;

(六)负责离休干部的就医管理和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三条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切实承担起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义务,其主要职责: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把落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凡申请财政补助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新购小汽车等控购商品,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领导干部不得公费出国考察);

(二)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网络。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指定德才兼备的工作人员担任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办(专职或兼职)人员,协助市医管办共同管理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宣传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

(三)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做好离休干部就医过程中的后期保障工作,并按时缴纳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关心离休干部的健康和生活。原单位因破产、拍卖、出售等原因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统筹;主管部门因机构改革撤销或合并的,由政府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离休干部的管理。

第四条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筹集和管理:

(一)各单位编排纳的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每年分两次征收,上半年的费用在上年度的12月1日—16日征收,下半年的费用在当年6月1日—16日征收;

(三)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单位,分别按各单位上年度11月、当年5月底离休干部的实有人数和当年缴费标准的50%计算单位应缴纳的医药统筹费,并在

理变更手续。单位编排纳医药统筹费后,因各种原因离休干部人数发生变化的,从办理离休干部增减手续次月起,调整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基数。

(七)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统一筹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医药统筹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及时按月从财政专户拨出医药统筹费。当年医药统筹费不足支付的,经老干部、财政、卫生等部门审核后,合理超支由市财政弥补;当年医药统筹费有节余的,并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就医和费用结算。实行离休干部定点就医、门诊医药费报帐制和住院医院费记帐制;

(一)离休干部可以在市直已确认的市直四家定点医院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的就医(包括门诊和住院)定点医院。离休干部就诊或住院时,须持《就诊证》到本人已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

(二)鉴于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的特殊情况,门诊医药费实行现金垫付,定期报帐制,所需门诊垫支医药费周转金,年初由市医管办按每人1000元拨付给单位,年终报帐时,结清预付周转金。

(三)离休干部门诊看病时,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先由单位或个人现金垫付,每季度末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具办人员列表汇总,到市医管办按规定报销;

(四)离休干部因病确需住院治疗,可携带《就诊证》,到本人已选定的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办理住院手续时,医院可根据病情,适当收取属个人自付费用的押金。属医药统筹费负担的,由医院记帐;

(五)离休干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药等费用,属离休干部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定点医院直接与离休干部个人结算,并告知病人所需承担的个人费用;属医药统筹费支付的医药费,由医院记帐,按月列表与市医管办结算。住院期间,医院应提供每日费用清单;

(六)市医管办根据定点医院住院记帐医药费支出月报表,分月按80%拨付给定点医院,剩余部分根据检查考核结果进行年终结算,考核结果与应付定点医院医药统筹费结算挂钩(检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包括门诊和住院)节约奖励政策。离休干部全年医药费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节约额(即2000元与实际支出的差额)全部奖励给离休干部;全年医药费支出超过2000元、不足3000元的,按节约额(即3000元与实际支出的差额)奖励50%。全年医药费超过3000元的,不予奖励。节约奖励资金从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中列支(奖励兑现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离休干部的医疗用药范围按照《安徽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药品费用不按其规定标准与离休干部个人挂钩。

凡不属上述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医药统筹费不予支付。

第八条建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等部门组成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监督小组,定期检查医药费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市医管办每半年向监督小组汇报运行状况,接受监督。

第九条以下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项目比照市委、市政府《阜阳市市直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阜秘[1997]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医药统筹费支付范围与标准(包括医药统筹费不予支付项目范围);

(二)转诊、转院管理及费用结算;

(三)异地安置(居住)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

(四)定点医院医疗服务管理;

(五)监督、考核和奖惩办法;

(六)其他有关管理项目。

第十条其他规定:

(一)市医管办所需业务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调研、保健知识宣传、讲座、办公业务等;

(二)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未报销的医药费,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负责解决。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与《实施意见》同时执行。

主题词:老干部工作医疗保障制度通知

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2002年12月23日印发

(共印230份)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通知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中共辛集市委办公室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中共莱芜市委办公室发电

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文件

中共漯河市委办公室文件

中共兴化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通知)
《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通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