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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4:12: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卫生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

(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危害或损害人体健康的举报投诉案件;

(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其他举报、投诉案件。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五条

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处理。 发现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不属本部门职责主管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对于重大的、跨县(市) 区的、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难度大的或者举报、投诉者特别注明的案件,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可以会同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共同处理。

第七条 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八条 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举报投诉受理案件:

(一)受理登记

1、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指定、移送等方式。

2、接到举报投诉时,如属于受理范围且有明确的被投诉管理相对人的,应认真详细填写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表,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由举报投诉人自愿陈述,不得因匿名举报投诉而拒绝受理。

3、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先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人因误解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所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报告和交办

1、对受理的举报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法制稽查科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法制稽查科向所长汇报,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制作交办单交承办科室调查处理;涉及面广、重要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向市卫生局分管局长或局长报告。需要立案的举报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告知举报人。

2、已受理需移交的举报投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三)调查处理

1、每一件举报投诉案件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2、承办卫生监督员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对被调查事项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对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3.除应急处理的举报投诉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因案件复杂或送样检测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调查处理的,经所长批准后可予以延长。

(四)反馈

1、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向举报投诉者及时反馈。

2、对于交办和移送的案件,在向投诉者反馈的同时,还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反馈。

第九条 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 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工作应列入卫生监督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开展 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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