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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2:18: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交办、谁督办,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

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一)电话、语音留言;

(二)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三)来人来访; (四)批转、移送。

四、总队、支队设立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室。 大队、消防科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受理并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案件。

五、总队、支队政治部(处)为总队、支队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登记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提出拟办意见、跟踪督办和反馈。

六、总队、支队军政主官每月第二个星期二上午为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日。

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对来访人,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须当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访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举报、投诉人匿名或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要求信访人告知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具体承办人员现场走访和答复。

八、支队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可以批转所属大队、科处理,填发《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转,由支队直接处理: (一)所属大队、科已经处理,再次举报、投诉的; (二)可能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对疑难、群体性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总队党委委员以上领导阅批过的消防违法行为投诉案件,须在交办前报支队军政主官阅示。

对重大、紧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和信息,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和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九、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填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三日内退回上级机关,并说明相应情况。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

投诉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十、对已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

(一)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其它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对疑难、群体性信访事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信访事项、总队党委成员以上领导阅批过的信访件,须经支队军政主官阅示后交承办部门。

十一、调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认真听取举报、投诉案件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举报、投诉案件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对需要上门走访调查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现场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便于日后查证。

十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如确认为火灾隐患的,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入业务流程,相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十三、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处

理结束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对批转的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回复》。

十四、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建立台帐。

十五、总队、支队依法保护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热情接待来访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刁难和打击报复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人。

十六、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者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七、总队每年、支队每半年应当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中发现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转交总队、支队政治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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