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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督 投诉举报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38:59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统一的餐饮安全、药械违法举报投诉电话:******,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并有专人值班。

第三条 食品药品稽查科负责受理餐饮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等投诉举报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如实详细填写《举报登记表》中规定的内容及相关事项。

第五条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应做好保密工作,调查人认真做好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第五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

第七条接到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应及时答复给举报人,案件处理终结也应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需要移交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汇报。

8、投诉举报处理的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和合理公正,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推荐第2篇:投诉举报工作总结

2017年度投诉举报工作总结

今年我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通过广播电视,3月31日子普法宣传,发放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牌等多种形式进行大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参与性和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有了进一步提高,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大力营造群防群管,人人参与社会共治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一、今年以来共接受投诉举报 个,比去年明显增长,其中食品经营案件 件,食品生产案件 件,餐饮 件,药品 件,医疗器械 件,化妆品 件,保健食品 件,对案件按程序查处,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了投诉举报电话接听受理办理回复等工作程序,完善登记台帐,明确业务流程,细化工作分工,明确了12331受理人员,按时登录举报邮箱,查看举报信息,热情接待走访人员,确保投诉举报工作依法依规有效运行。

三、迅速办理,狠抓重点。接到举报第一时间做好登记,请示,流转工作及时调查处理,调查完结第一时间回复举报人,今年根据网路经营食品案件多发,专门召集了网点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组织学习和谈话,收到显著效果。

四、2018年,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全县人民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驾护航。

推荐第3篇:举报投诉书

举报投诉书

我是小牛顿科学课营口站前区独家代理,有合同。可公司又与站前区东方金字塔学校的校长王洪娟(营口市第一中学教师)签了一份营口市西市区的独家代理合同。签约人任安全。有合同为证。13年九月公司员工李禄浩又帮其在站前区做了大型宣传招生活动。依据这两点,小牛顿公司已对我校够成违约。违反了合同中的独家代理的唯一性。现在公司方已经向营口市站前区工商局举报投诉王洪娟,有投诉书为证。阐述其行为恶劣,依合同已对公司够成根本违约。综上所述,一切事实清楚。但现在的问题是,发生侵权事件后,小牛顿公司已对我校造成根本违约。虽已向工商投诉,但工商办案中,依投诉书向公司索要公司与王洪娟的解约函时,公司方法务代表严品突遭离职,我方和工商部门未收到解约函,此案搁置。事发初,我校就向小牛顿公司客服司轶爽和车艳红举报。后又经公司法务严品和公司负责人薛亚东。但公司态度暧昧。不正面承认错误(不当签约和做活动),更可气的是我在与薛亚东电话沟通时他狡辩称,公司人员李禄浩也是在帮公司代理商嘛,这就是小牛顿公司负责人的解释和应有态度。公司法人牛信步不知道是否也是这样想的?!我当时非常气愤,清楚记得我大声说,难道杀人了可以说是不是故意的。他竟然也愤怒了,说这是杀人吗。简短对话表明这就是公司对此事件的态度。并未把合法代理商的利益放在眼里。事无巨细,错就是错。这就是小牛顿公司的高度!现我校要求

一、小牛顿公司予以我方就此侵权事件做合理解释并附带处理意见。

二、予以我方违约赔偿。

三、与侵权方解约。向营口市站前区工商局发一份公司印章的正式解约函.维护合法代理商权益,依

附带相关证明:小牛顿公司与我方和侵权方两份合同。一份小牛顿向营口站前工商局的举报投诉书等。

相关证人:营口市站前区教委 刘玉。营口市站前区工商局 徐绍鹏。和若干小牛顿学员家长。及涉案人员

推荐第4篇: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拘留所检举揭发案件的工作管理制度

一、根据被拘留人员检举揭发的内容,应及时、快速、有效、详细记录,并及时转送所有关领导批阅后转发各科室。

二、检举揭发的内容应专人直接上报,任何人不得无故打听和询问。

三、信息反馈应及时,凡超过时限的案件,必须报所领导批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推诿、敷衍、拖延。

四、拘留所值班民警接到检举揭发的内容后,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落实调查处理,限时收回落实单终结后归档,并及时口头向答复检举揭发人。

检举揭发内容处理原则

值班民警在处理检举揭发的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处理原则:

1.尊重被拘留人的意见,文明、热忱询问,尊重检举揭发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对反映的问题,力求解决在当地县局。

3.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处理。

4.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相结合。

5.应当恪尽职守,分清责任,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6.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与举报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7.坚持秉公办事,查清事实,既要保护检举揭发者的合法权益。

8.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9.对办理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10.妥善保管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工作流程

接待登记

受理

指派

调查处理

移送其他部门

答复(口头答复)

归档

推荐第5篇: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工作回顾

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工作回顾

2013年度在全所卫生监督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本年度投诉举报工作,也使卫生监督的投诉举报工作有了新的景象。

一年来,每位值周卫生监督员都能确保“96301”电话全天24小时畅通无阻、规范接听,每起投诉举报事件都得到规范、及时的处理与反馈,取得了较好效果。群众对举报案件的查办结果都较满意,未发现当事人因我们对执法机构查处失实而再向上级部门举报的情况。2013年度我所共受理投诉、举报16件,查办16件,结案16件,结案率为100%。其中医疗卫生12件,公共场所4件。从中可以看出,市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以医疗卫生为主。16件投诉举报中,投诉3件,举报13件。而举报投诉的受理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从投诉、举报的方式来看,来电11件,投诉举报途径主要还是以来电为主。

投诉、举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还体现于群众的投诉举报成为执法案件的来源之一,在2013年度投诉、举报事件中有9件被立案查处,部分原因是非法行医是外地游医,被查获后,当事人逃逸,无法进一步立案处罚。由于卫生执法没有控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权力,当事人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拒绝接受调查处理,当场逃逸等现象还普遍存在。 由于群众投诉、举报工作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今后我们将继续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针对在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结合今后工作的目标,提出以下整改和努力方向: 第

一、进一步和公安部门协作,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快速反应机制,有效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第二,组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尽可能收集投诉举报过程中资料证据的完整性,完善投诉举报过程性资料的全面性。

第三,立足方便于民,做好解释指导工作,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根本,真正落到实处,使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推荐第6篇: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交办、谁督办,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

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一)电话、语音留言;

(二)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三)来人来访; (四)批转、移送。

四、总队、支队设立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室。大队、消防科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受理并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案件。

五、总队、支队政治部(处)为总队、支队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登记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提出拟办意见、跟踪督办和反馈。

六、总队、支队军政主官每月第二个星期二上午为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日。

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对来访人,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须当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访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举报、投诉人匿名或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要求信访人告知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具体承办人员现场走访和答复。

八、支队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可以批转所属大队、科处理,填发《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转,由支队直接处理: (一)所属大队、科已经处理,再次举报、投诉的; (二)可能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对疑难、群体性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总队党委委员以上领导阅批过的消防违法行为投诉案件,须在交办前报支队军政主官阅示。

对重大、紧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和信息,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和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九、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填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三日内退回上级机关,并说明相应情况。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

投诉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十、对已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

(一)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其它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对疑难、群体性信访事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信访事项、总队党委成员以上领导阅批过的信访件,须经支队军政主官阅示后交承办部门。

十一、调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认真听取举报、投诉案件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举报、投诉案件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对需要上门走访调查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现场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便于日后查证。

十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如确认为火灾隐患的,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入业务流程,相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十三、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处

理结束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对批转的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回复》。

十四、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建立台帐。

十五、总队、支队依法保护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热情接待来访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刁难和打击报复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人。

十六、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者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七、总队每年、支队每半年应当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中发现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转交总队、支队政治部门查处。

推荐第7篇: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卫生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

(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危害或损害人体健康的举报投诉案件;

(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其他举报、投诉案件。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五条

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处理。 发现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不属本部门职责主管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对于重大的、跨县(市) 区的、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难度大的或者举报、投诉者特别注明的案件,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可以会同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共同处理。

第七条 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八条 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举报投诉受理案件:

(一)受理登记

1、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指定、移送等方式。

2、接到举报投诉时,如属于受理范围且有明确的被投诉管理相对人的,应认真详细填写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表,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由举报投诉人自愿陈述,不得因匿名举报投诉而拒绝受理。

3、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先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人因误解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所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报告和交办

1、对受理的举报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法制稽查科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法制稽查科向所长汇报,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制作交办单交承办科室调查处理;涉及面广、重要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向市卫生局分管局长或局长报告。需要立案的举报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告知举报人。

2、已受理需移交的举报投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三)调查处理

1、每一件举报投诉案件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2、承办卫生监督员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对被调查事项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对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3.除应急处理的举报投诉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因案件复杂或送样检测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调查处理的,经所长批准后可予以延长。

(四)反馈

1、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向举报投诉者及时反馈。

2、对于交办和移送的案件,在向投诉者反馈的同时,还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反馈。

第九条 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 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工作应列入卫生监督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开展 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8篇:卫生监督协管举报投诉接待制度

资兴市卫生监督协管举报投诉接待制度

一、群众投诉举报主要包括电话投诉、信函举报、网络投诉及群众来访等形式,是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和回复工作。

二、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要对外公布举报投诉受理电话,设置公示牌,公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方式。

三、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准确记录举报投诉信息、做好受理登记工作。对不属于卫生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要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应当受理的相关部门。

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时要核对举报投诉信息,详细记录并造册登记,来信、来电或来访人员咨询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四、要保护举报投诉人的相关私人信息,未征得举报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及住址等个人信息。

五、卫生监督协管员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在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处理工作,查处结果要记录留存并答复投诉人,并记录答复时间、方式、内容,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六、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违法事实较重,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并协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查处;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立即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并协助卫生监督员及时处理。市卫生监督所处理完毕后,将查处结果告知卫生监督协管室,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查处结果登记、归档,并告知举报人。

七、每年年底将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情况整理汇总,报告市卫生监督所。对群众举报投诉所涉及的领域、问题和处理经验进行全面归纳总结,为今后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重点提供参考。

八、接到举报投诉事件报告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在不能处理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如需卫生监督员处理,应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卫生监督协管员不报或漏报、瞒报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推荐第9篇:医院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医院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医院设立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接待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环境设施、诊疗收费、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投诉,投诉举报中心受院长直接领导,代表院长接待、调查、答复和处理所有患者的投诉、建议和意见。

第二条 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环境设施、诊疗收费、后勤服务等不满意,可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投诉举报中心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投诉举报中心设专人负责接待、受理、调查、核实、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各科室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诉举报中心做好投诉的管理工作。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举报中心开展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及处理工作。

第四条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举报中心投诉。如遇法定节徦日、双休日、夜间值班期间由医院总值班负责接待、协调、处理。

第五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第七条

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第九条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于投诉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反馈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或走访等形式实现。

第十条

投诉举报中心对匿名投诉要进行登记并认真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不属于投诉范围的,接待人员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二条

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投诉接待人应及时通知保卫科或院领导,并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适时脱离现场,及时报警。

第十三条

医院应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第十五条

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后,医务科应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投诉情况纳入各科室工作质量考核体系。

推荐第10篇: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制度

为了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管理工作,做到对举报、投诉案件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人员,凡是接到举报、投诉电话和信函,一律先到局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局领导审批后、按照管辖区域权限、行业性质等及时转交办理单位办理。

二、对举报、投诉电话及信函,要进行保密,任何人

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和地址。如发现泄漏者,将按照局有关制度进行处理,造成后果的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办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单位,要把办理的案件材料和结果及时报。办公室并对案件办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投诉人或有关单位。

四、举报查实的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国家、省、州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11篇:消防安全举报投诉措施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运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运行机制,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并依托情报机制研判火灾形势,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促改工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用足法律手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章 火灾隐患的收集与研判

第三条 举报投诉的形式:

(一)拨打“96119”电话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

(二)群众通过来信、来访、邮件、网络等形式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

(三)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

(四)公安机关其他警种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火灾隐患;

(五)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政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和途径。 第四条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转办、相关部门移送和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依法责令整改的同时,于24小时内录入火灾隐患情报信息系统,系统建成前,应建立纸质档案,并留存相关文字、影像资料。

第七条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对收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每周进行梳理,确定突出火灾隐患、整改难度较大和重大火灾隐患;每月进行综合研判,查找分析本地区火灾隐患现状和问题,向本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提请实施专项或综合治理;每季度召开会议通报火灾隐患分析研判情况。

第三章 火灾隐患的报送

第八条 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应提请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本级政府,提请实施挂牌督办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组织媒体进行曝光,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无照经营、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等源头性城市管理问题衍生的火灾隐患,应视情及时移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并报告本级政府。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查处的火灾隐患,可在督促整改的同时,视情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火灾隐患的曝光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的曝光形式:

(一)在媒体设立“火灾隐患曝光台”专栏,定期对火灾隐患进行曝光。

(二)在网站设立“火灾隐患公告栏”,公布火灾隐患查处情况。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风会,向新闻媒体通报火灾隐患整治阶段性情况和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组织媒体进行曝光。

(四)组织新闻媒体,通过新闻采访、专题报道、现场直播等形式对火灾隐患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曝光分为三级,一级为普遍曝光,即在媒体上公布火灾隐患情况和单位名称;二级为跟踪曝光,即组织媒体对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三级为深度曝光,即组织媒体对火灾隐患、深层次情况、社会影响等进行深度报道和解读剖析。

第十三条 火灾隐患曝光在特定时期或敏感区域内应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纪律,严格审批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多种形式举报火灾隐患。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举报的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颁发证书等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12篇: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一、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监控,防止公司各种不正行为、以及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产生与纠正,保障举报管理工作规范进行,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内设有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工作)和负责稽查管理机构(具体查处举报)。稽查管理机构由总经理指定人员或成立稽查小组(下称“稽查小组”)负责跟进举报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一切涉及违纪、不正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报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

总部监察室为举报管理部门的常设机构,负责全公司的日常举报管理事务,各店铺设举报中心,由 监察室 指定专人管理。

举报中心以及稽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宣传、鼓励公司员工举报违法违纪以及各种不正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五条、举报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向 上级主管

反映情况,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向 总经理 反映情况。

第三章、举报方式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电报、特快专递、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举报(举报人委托他人代理举报,必须向受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举报人不论采取何种署名形式,必须让具体负责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能与之取得联系。否则,举报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章、举报受理工作

第八条、举报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件、并向全公司公布电话号码、电子邮件、负责人员应当定时阅看受理举报的电子邮件。并保证该电子邮件的正常运用及设置表明信件已收的自动回复功能。定时开启各类举报信箱,认真读阅举报信件,及时汇报主管负责人,并拍照作为证据,准确编号登记存档。

第九条、举报部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的同意的,可以录音,并认真登记存档,依法查处。 第十条、举报管理部门对举报信函(包括电子信函)和举报人递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转送稽查部门处理。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与直接受理举报案件无关的人,不得打听或了解举报人的情况。 第十一条、当面举报的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为举报人出具收到举报信的证明,并由举报人在证明的存联上签字存档。 第十二条、举报管理部门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的一个月内,应当将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举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信或是接听到举报电话的七日之内,经过初步审查和核实,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十日。重大、紧急举报案件,应当请示主管领导随时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原因。举报人有权向上级举报管理机构申请复议或是举报。

第五章、举报稽查工作

第十四条、举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属于举报管理部门主管的举报案件,转交稽查管理机构查处;其中急待查明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举报受理中心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和核实及查处,限期结案。 (2)、举报管理部门稽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熟悉举报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调查和查处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应作成调查或查处笔录。

第十五条、举报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事实、重调查研究。

第十六条、举报管理机构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应当经上级举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15 。因为举报事实不成立或难以查明的,应当存档备查,并撤销立案。

第六章、举报管理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举报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查处的人员提供与查处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查处的关联部门和人员就查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要求被查处的关联部门和人员停止相关违纪行为。 (4)、建议有关部门暂停严重违纪人员执行职务。 (5)、依法认定属于严重违纪的,会同人事部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立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举报奖励及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向举报管理部门举报的人员,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工作权利、民主权利、名誉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对于经过核实的举报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对举报人员给与相应的奖励。

1、奖励的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3)、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4)、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根据规定予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3、根据举报方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 (1)、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2)、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3)、三级:能提供违法违纪案件和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二十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

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或举报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一条、奖励举报人所需的经费,由人事部门每年根据具体情况,提前报请财务部门作出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举报管理机构的举报保密制度:

(1)、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2)、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3)、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了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允许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第八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和泄露举报人信息、骗取举报奖金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或是降薪降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借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举报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确属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举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确属举报人故意编造谎言,虚构情节,致使举报管理部门受到干扰或造成浪费人力和财力物力的,可以酌情追究举报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实施生效后各部门有关举报规定和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内部员工投诉

目的:

为保护员工工作、学习、生活之合法权益,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维护企业整体利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投诉内容:

允许员工在自认为遭遇下列各项的情形下,进行投诉:

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的为归或非法行为,该行为使公司、部门或员工个人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

不良言行、不公正对待,无论来自上级、下级或是同事;

恐吓、要挟、侮辱,这种侵害或者来自上级、同事、下属;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或其它方式出现;无论是口头或是行动;

上级有贪污、受贿、盗窃、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上级滥用职权,对投诉者有重大不公正行为;

其它损害公司、部门 或员工利益的一切言行或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言行,无论其后果是否已经发生。

员工发现下列各项情形下,及时向公司安全负责人或当地执法部门举报: (a) 发现有可疑人员在进行可疑行为时; (b) 发现可疑人员携带可疑物品时;

(c) 发现公安机关通缉及社会危险份子或嫌疑犯时; (d) 发现突发紧急事件发生时; (e) 提前预知灾情的发生或恶化趋势。

4、投诉处理

(a) 受理投诉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本着迅捷、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凡被调查的人员必须据实出证,并对调查事项保密。

(b) 人力资源处受理投诉,有权为员工辩护,有权代表员工向领导或部门了解有关细节。

(c) 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全责,严禁捏造或恶意夸大事实。如经查实与事实不符,公司对投诉人可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d) 受理投诉人必须对处理投诉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经查有不公正或泄密行为,公司可对直接受理人和受理部门领导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投诉渠道:

a) 向自已直接上级,主管和经理反馈。

(b) 总经理信箱()。

(c) 合理化建议组织邮箱()。 (d) 向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反馈。 (e) 向总经办进行反馈(电话:

电邮:)。

6、投诉、举报人保密管理:

(a) 对于来访的举报人,公司设有固定的、保密的场所,由专职人员进行接待,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b) 公司设有专门用于接受举报的举报电话,并由专职人员负责接听、记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听、记录。

(c) 对于举报信的签收,拆阅、登记、保管、转办都是由专职人员负责,并严格的防止泄露举报人身份和举报信内容。

(d) 对所有举报材料不许任何人私自复印、复制、摘抄,并严格禁止举报材料的经手人、事件的承办人向无关人谈论涉及举报人的姓名、举报行为、举报内容的情况发生。

(e) 事件承办人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不得出示举报材料,也不得将举报人的身份等情况透露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f)公司接受举报专职人员向举报人调查、核实举报内容时,会选择严格保密场所和便利的时间。对发现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将公司规定从严惩处。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g)公司在发布通知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举报人同意外,公司人事行政部是不公开举报人的姓名。

(h) 因泄露举报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参考文件

第13篇:举报投诉有关材料

一.为维护烟草专卖执法的严肃性,鼓励群众对烟草专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对烟草专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由专卖监督管理处(科)负责,对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本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三.举报投诉内容: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不秉公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处罚不当、违法执法等行为。

四.举报投诉方式: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

五.举报、投诉工作的处理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市、县两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辖的地域范围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处理。

六.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七.受理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姓名及地址、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八.受理部门应当对所受理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需上级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统一协调下及时处理。

九.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十.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要认真登记投诉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

十一.一般情况下,应与投诉、举报人面对面解决问题。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和承办人必须秉公办事,针对投诉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诉渠道。

十二.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烟草专卖品市场秩序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受理举报、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14篇:局投诉举报制度

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根据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或其他涉及效率、质量、作风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人可采取来信、来访、来电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成都市监察局驻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室投诉举报。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四号南楼103号,电话:028-86248411。

第四条 局监察室为机关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负责接受和办理投诉举报,并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公开受理电话,在办公场所设立投诉举报意见箱。局人事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五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涉及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二)调查处理本局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政过错行为或其他过错行为;

(三)承办上级机关批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并负责督办、反馈办理结果;

(四)综合分析投诉举报,对其中反映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五)负责投诉举报材料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并协助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评估考核。

第六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统一编号,并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进行分类。

(二)呈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件,在当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阅批。

(三)移送。按领导批示,将投诉举报件移送有关职能处室(单位)查办。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在5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者。

(四)办理。受理投诉举报件后,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特殊、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五)督办。局监察室应对投诉举报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负责督办。

(六)反馈。投诉举报署实名的,应将查办结果在查结后2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他需要告知的,采取相应方式定期公开。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应书面及时报告。

(七)存档。投诉举报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查办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对投诉举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重复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行政效能告诫、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本局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九条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作为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评估、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投诉举报制度

1、为加强城区计生系统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育龄群众、公民或其他组织对城区计生系统机关、单位、组织和计生干部有行政过错或违纪行为及干部作风行政效能方面进行的投诉举报。

3、城区计生局设立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设在局信访办,负责受理城区计生系统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地点。

4、对投诉举报的办理,城区计生局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直接办理,也可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转交本局其他股室及城区相关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办理。

5、育龄群众、公民或其他组织对本城区计生系统机关、单位、组织和计生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应予受理。

6、投诉举报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提倡署真实姓名。

7、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举报,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通过书面或网络进行的投诉举报,要逐件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

有管辖权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2)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者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

(3)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转交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4)署真实姓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举报者,听取其意见。

8、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9、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10、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对投诉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11、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受理或办理投诉举报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永济市市民服务中心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服务对象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保障服务中心规范有序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督查科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中心审批办证、收费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窗口工作人员廉政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条服务对象认为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有违反中心纪律、刁难勒索、效率低下等行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信函和网上等方式,向督查科投诉举报。

第四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据实告之被投诉人的单位、姓名、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投诉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发生误会、错告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五条中心督查科对署名和匿名投诉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署实名投诉举报的优先排查,认真反馈。

第六条中心督查科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要认真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投诉信函和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第七条中心督查科受理投诉后,应进行调查核实。窗口工作人员、窗口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问题作出答复,口头投诉可以口头答复,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督查科。

第八条处理申请人投诉实行承诺办理制。对一般投诉,由窗口现场予以答复;不能现场答复的,要尽快和有关窗口部门进行协调,由窗口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督查科应在窗口或窗口部门答复后及时将答复反馈给投诉人,并就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对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投诉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投诉举报与中心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挂钩。投诉内容经查属实,对被投诉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考核制度扣分,中心将及时向窗口部门、上级政府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投诉途径与渠道

1.中心投诉监督电话,中心电子邮箱,意见投诉箱,各科室、窗口意见薄(本)。

2.中心实行总值班制度,总值班24小时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投诉。

3.中心办公室为综合接受投诉、协调处理问题的科室,其它职能科室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各科室负责人为受理举报投诉事件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举报投诉事件。

二、受理投诉条件

1.投诉者必须是到我中心接受卫生技术服务或办事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服务对象和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依据和具体要求。

3.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受理部门笔录后,投诉人签字或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三、投诉处理

1.各职能科室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2.投诉人到中心领导、职能科室、服务窗口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办理完整的书面投诉手续,但必需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相关职能科室,受理科室对投诉事件不能即时答复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并通知投诉者。

3.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4.投诉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投诉事件的办理。

5.在调查核实投诉情况时应有两人随行,认真做好笔录并让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6.受理投诉的科室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认真调查核实,公正、及时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7.对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投诉事件,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可将投诉事件提交中心领导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承办科室应在30日内向投诉者作出书面答复,对难度大、情况复杂的案件最迟不能超过6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书面答复要写明以下内容:调查核实过程、事实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

8.对调解无效的案件,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

9.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0.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立卷归档。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接待群众来访办事首办责任制度

一、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都要高度重视做好群众来访办事接待工作,增强对群众来访办事接待工作的责任感。

二、科室首位受理群众来访办事的人员即为首办人员,首办人员主要职责:

1.首办人员应挂牌上岗服务,对来中心办事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不准态度冷淡、蛮横,办事推诿、扯皮。

2.对咨询的问题解答耐心,交待要明确。

3.对所办事宜应该尽职尽责,认真审核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要一次性交待清楚,不得造成群众往返奔波。

4.对属于其它人员办理的事宜,应主动告知,引导到相关科室,并注意跟踪了解问题处理结果。

5.对属于其他单位办理的事项,要耐心解释清楚。

6.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来中心办事人员发生争吵,出现疑难问题应该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解决。

7.不得以权谋私,搞“吃拿卡要”。

8.应主动告知或发放《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卡》,虚心征求办事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疾控中心在一楼大厅设置征求意见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社会监督电话。来访办事人员可填写《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卡》投入信箱。征求意见箱由中心办公室开启,针对群众投诉情况登记后逐级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奖惩措施

1.中心对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实施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日常监督即随时解决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年度考核即按年度通报考核情况、实施奖惩,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参考。

2.首办人员因为首办职责范围内卫生服务工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一年内受到一次投诉的,经查实,实行诫勉;受到二次投诉的,给予通报批评;受到三次投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五、中心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首办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奖惩意见,报批执行;同时负责向投诉人员反馈处理情况,挽回影响。

第15篇:食堂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食堂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堂食品卫生,保障师生健康,特制定以下学校食堂卫生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食堂卫生投诉处理具体由学校食品安全领导组负责收集投诉意见,同时对投诉意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反馈、督促整改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在食堂内设立意见箱,每天开启信箱收集食堂卫生投诉意见。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对被投诉的责任人,经查实违反有关食堂卫生规定和要求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有关责任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整改意见。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办的投诉举报,要进行督查、督促有关责任人尽快处置,并收集汇总已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学校食堂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小组配合相关行政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16篇:客户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客户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客户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加强社会对供电服务的监督,实现供电服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供电优质服务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内所属供电区内电力客户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三条 局内各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用电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利用95598供电服务热线,实行24小时受理投诉举报。本局用电服务投诉举报电话为0456-4453331 第四条 各级供电单位应设置并通过以下方式接受对供电服务的投诉和举报:

(一)“95598”客户服务热线;

(二)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和意见簿;

(三)信函;

(四)客户来访;

第五条 受理投诉举报范围 (一)违反“三个十条”; (二)违反“供电服务规范”; (三)供电质量问题;

(四)电价及电力政策问题;

(五)其他违反公司有关供电服务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受理程序及要求 (一) 95598电话受理

1.95598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电话受理供电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必须每天整理供电服务投诉举报。

2.接受供电服务投诉和举报时,95598座席人员应做到“听好陈述、做好笔录、耐心细致、把握尺度、做好疏导、解决问题”,应尊重和满足投诉举报人匿名,应适时、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举报人致谢。3.坐席人员及时准确填写《供电投诉举报处理通知单》,报主管审核后,转相关部门处理。 (二) 来信受理

1、受理人员在对客户投诉举报信件拆封时要保证信封完整,装订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同时注明收信时间。2.受理人员对来信进行登记,登记项目要齐全,内容要准确。

3.受理人员填写《供电投诉举报处理通知单》,报主管审核后,转相关部门处理。(三) 上访受理

1.受理个人上访前,接待人员要认真审阅上访人员填写的登记表、控告或申诉材料;

2.受理个人上访时,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上访人员的控告或申诉,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经过、证据和上访人员的要求做好记录,并填写《供电投诉举报处理通知单》,报主管审核后,转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对可立即解决的一般性问题,应做好上访人员的解释工作,劝其返回;应由所属单位解决的问题,介绍其回所属单位;如对所反映的问题需提出处理意见的,要与原单位联系后再提出意见;

(2)对于上访人员反映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问题,接待人员应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同意后再行办理; (3)对于无理纠缠的上访人员,要做好疏导工作,劝其回原单位。如扰乱工作秩序,要通知所属单位将上访人员接走,或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处理

第七条 根据投诉举报的内容,受理部门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受理部门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由本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报上级部门备案;(二)对不属于受理部门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将投诉举报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对于匿名投诉举报,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且内容不具体,经初步审查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受理部门领导阅批后暂存待查;

(四)对于属名投诉举报,经初步审查不具备调查价值的,须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或请投诉人补充材料进一步处理。

(五)对于性质恶劣,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行风投诉举报由各级行风监察部门直接查处,查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涉及城市、农村供电的投诉,由各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按其业务范围和职责查处。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如涉及到系统外单位调查取证的),承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凡转交下一级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下一级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如涉及到系统外单位调查取证的),下一级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殊复杂的(如涉及到系统外单位调查取证,且涉及到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上一级部门对下一级部门报告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要求下一级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在收到转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转交材料的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投诉举报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联合调查组,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在投诉举报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对署名举报者,必须进行答复。答复可采取电话、复信、走访等形式。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必须落实专人严格管理投诉举报材料,逐件登记投诉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并有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 每一件投诉举报的处理从受理、登记、拟办、转办、催办、督办到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等,必须闭环管理,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整齐。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材料的保存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局内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应当保护投诉举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一) 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依照有关法规、制度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二) 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 严禁将投诉举报情况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

(四)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投诉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举报人。第二十二条 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 违反保密规定的;

(二) 压制、迫害、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三) 承办部门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四)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7篇:医院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医院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 医院设立投诉举报科,负责接待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环境设施、诊疗收费、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投诉,投诉举报科受院长直接领导,代表院长接待、调查、答复和处理所有患者的投诉、建议和意见。

第二条 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环境设施、诊疗收费、后勤服务等不满意,可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投诉举报科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投诉举报科设专人负责接待、受理、调查、核实、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各科室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诉举报科做好投诉的管理工作。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举报科开展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及处理工作。

第四条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举报科投诉。如遇法定节徦日、双休日、夜间值班期间由医院总值班负责接待、协调、处理。

第五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第七条 投诉举报科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第九条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于投诉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反馈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或走访等形式实现。

第十条 投诉举报科对匿名投诉要进行登记并认真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不属于投诉范围的,接待人员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二条 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投诉接待人应及时通知保卫科或院领导,并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适时脱离现场,及时报警。

第十三条 医院应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第十五条 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后,医务科应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投诉情况纳入各科室工作质量考核体系。

xxxx医院 2015年4月20日

第18篇: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镇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政务公开投诉由镇监察室负责受理。

四、对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

五、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本机关各相关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六、政务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一)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镇监察室应及时受理,并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登记表》。

(二)转办。县监察局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于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相关部门收到《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后,由专人签收,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并送交其办理。承办科室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由专人及时报镇监察室。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单位应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对镇相关单位不能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在落实相关单位牵头人及负责相关部门的同时,将需要协助办理的单位和理由报镇监察室,由镇监察室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办理,由首接单位负责向镇监察室回复;对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解决的工作计划;对暂时无法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理由;对不属于相应单位办理的信件,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申请退信。

(四)反馈。镇监察室收到各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有关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向群众回复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报镇监察室。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有关单位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归档。镇监察室落实专人将办结的政务公开信件原始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

七、各单位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八、对于在办理政务公开投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提升公司的服务意识、完善公司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对客户投诉处理进行规范。

二、范围

客户投诉:指客户对公司产品、服务等方面不满意,通过信函、传真、电话、E-MAIL等方式直接或通过消协等机构间接向本公司提出的投诉。

三、处理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市场发展部经常与客户沟通,现决定市场发展部作为公司对外处理客户投诉的主要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主要内容包括:

(1) 对直接收到的及各部门转呈的客户投诉进行登记。

(2) 了解客户投诉内容、理由及要求。

(3) 根据客户投诉内容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分析原因,判定责任归属,制定处理方案。

(4) 对客户投诉的处理进程进行督促。

(5) 对客户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6) 根据客户投诉情况,对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产品、服务的建议;根据客户投诉问题的责任归属,由各部门负责客户投诉问题的具体解决。

四、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1.公司各部门人员在接到客户投诉时,作为“首问责任人”,必须对客户投诉进行记录,了解客户投诉内容、理由及要求;“首问责任人”必须关注、配合客户投诉的处理进程;对无合理理由而未能按客户指定期限内解决客户投诉的,“首问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2.“首问责任人”对能够独立解决的客户投诉问题,应立即予以解释、解决;

3.市场发展部根据客户投诉内容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分析原因,判定责任归属,制定处理方案;

4.对属于客户自身原因的,公司由市场发展部或相关部门予以解释,协助客户解决问题;

5.对属于公司原因的,由有关责任部门在客户指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解决问题,直到客户满意;

6.市场发展部对客户投诉的处理进程进行督促;

7.对客户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8.根据客户投诉情况,对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产品、服务的建议;

9.客户投诉处理完成后,由投诉处理部门上级主管或总经理提出投诉处理意见,被处罚人有异议的可向总经理申诉;

10.对客户投诉事项的责任难以明确的(包括公司与客户之间、公司各部门之间的责任),由市场发展部提交公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处理;

五、客户投诉处理期限

“客户投诉”处理期限:自“首问责任人”受理起5个工作日或客户与公司协商确定的日期。

六、客户投诉责任人员的处罚

1、无合理理由而对客户投诉未能按时解决的直接责任人(指“首问责任人”、行政部负责人、投诉事项解决的承办人及其部门主管中一位或多位),当月考核工资应予以相应扣除,并予以点名批评。

2、对员工由于自己工作过失、过度承诺等造成客户投诉,已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并由公司进行赔偿的,员工向公司进行赔偿,10000元以内部分按20%的比例向公司进行赔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10%的比例进行赔偿。同时取消该笔业务的提成(已发放的予以扣回)。

3、对因自身原因被客户投诉的员工,当月考核工资中予以相应扣除;赔偿损失的一般在当月进行,金额较大的,由员工与公司协商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

七、为配合客户投诉制度的完善,公司制定、实施“节假日值班制度”,详见具体规定。

第19篇:消防监督系统受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举报投诉流程

消防监督系统受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举报投诉流程

1、登录受理人员系统,点击(待办处理)进行查阅!

2、进入页面后首先进行选择审批人员,在进行填写阅办内容(请

xx大队长阅示),保存。

3、进入指定的审批人员系统,点击处理。先选择承办人员,再填

写阅办意见(请xx参谋负责核查!),保存。

4、进入指定的承办人系统点击查阅后立即保存。选择“大队投件

审批流程”、点击指定的审批人员姓名,再(复制阅办内容)粘贴到举报投诉回复一栏!具体内容:(经大队监督人员现场对xx厂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进行检查,未发现假冒伪劣产品。该投件由消防支队xx大队1人进行阅办、1人进行处理、1人进行审核。)点击提交。

5、进入指定的审批人员系统,选择“大队投件审批流程”、点击

指定的审批人员姓名。阅办内容一栏中填写(呈请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阅示)。选择下一审批人员,点击()点击审批。

第20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投诉举报接待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投诉举报接待制度

一、受理范围

1.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卫生安全问题。

2.发生的各类饮用水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工作要求和程序

1.对群众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2.来信、来电或来访人员咨询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3.要保护投诉举报人相关私人信息,未征得投诉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等。

4.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后的违法信息要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处理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完毕后,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查处结果登记、归档,必要时向投诉人反馈。

接待投诉举报电话:

重点监督 投诉举报工作汇报
《重点监督 投诉举报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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