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务科、学生科、团委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和教育。各教学班要经常组织本班学生学习学校的学籍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一年级新生由学生科组织在第一学期考试前统一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并进行专项测验,测验成绩计入当年度德育考核成绩。
第三十五条考试(查)中的不轨行为视情节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
第三十六条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所考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开考后,发现藏有夹带的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和笔记本和纸条(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发现在身体和其他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
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
5.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6.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7.考试中利用手机、商务通、文曲星、无线寻呼机等现代化通信工具作弊。8.交卷时间已到拒不交卷仍再改动试卷答案。
9.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
10.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者。
对考试舞弊者(含协同舞弊者),舞弊课程成绩作“舞弊”记载,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补考资格,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章缓考与补考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校医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报教务科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补考一般不办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名单由教务科考试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本人。主讲教师在该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三十九条每个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最多有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正常补考:即为正常考试不及格和缓考者组织的补考;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毕业班的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的第一次补考及评卷应于毕业典礼前三周结束。第二次为补考不及格和缺考者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前三个月进行。第二次补考不及格和缺考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只发结业证书。结业三个月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学生因违纪被取消正常考核资格或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需按规定进行补考。因缺课被取消考核资格者,不得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重修。补考不得降低标准,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第二次补考”或“作弊补考”等字样。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可参加正常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的均按“旷考”处理。擅自缺考(旷考)或因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均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教务科批准,在其毕业前对作零分计的课程可安排参加第二次补考。
第四十二条学生参加补考,都须按规定到教务科办理补考手续,凭学生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四十三条所有补考工作由教务科统一安排,集中进行,并每门课程每次收取20元作为试卷、监考及评卷费用,无故缺考每门课程每次多交10元。